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报送情况公示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一、背景介绍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是为了加强金融数据的统计、监测和分析而建立的数据报送平台。
通过该系统,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各类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给相关监管机构,以便监管机构进行数据分析和监测。
二、数据报送要求1. 数据格式要求(1)数据报送应采用标准格式,包括数据表格、字段定义、数据类型等。
(2)数据表格应具备清晰明确的表头,方便数据报送人员填写。
(3)字段定义应准确明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数据类型应符合规定的数据格式,如数字、日期等。
2. 数据内容要求(1)数据报送应包括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如存款、贷款、外汇、证券等。
(2)数据内容应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如存款金额、贷款利率、外汇买卖金额等。
(3)数据应包含必要的统计指标,如总量、增长率、占比等。
3. 数据报送频率要求(1)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如日报、月报、季报等。
(2)不同类型的数据报送频率可以有所区别,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送。
4. 数据报送渠道要求(1)数据报送应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如电子报送、邮寄报送等。
(2)数据报送渠道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泄露和篡改。
三、数据报送流程1. 数据准备(1)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和要求,准备相应的统计数据。
(2)数据准备过程中应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
2. 数据填报(1)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和字段定义,填写相应的统计数据。
(2)数据填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
3. 数据审核(1)金融机构应设置数据审核环节,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校验。
(2)数据审核应包括逻辑校验、合规性校验等,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数据报送(1)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报送频率和渠道,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给监管机构。
(2)数据报送过程中应注意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丢失或篡改。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给银行业带来了诸多机遇。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各种金融操作,如转账、理财、贷款申请等。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变得更加困难。
不同的业务模式、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统计方法和指标。
其次,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面临更高的要求。
在互联网环境中,数据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篡改,如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建立完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势在必行。
这一统计制度应当涵盖全面的业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明确其统计口径和方法。
在数据收集方面,应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相关数据。
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质量。
统计指标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
既要能够反映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如交易金额、用户数量、业务增长率等,又要能够体现业务的风险状况,如不良贷款率、逾期率等。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准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还应当建立数据分析和应用机制。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例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7d6d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2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
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XXX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
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
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2016年数据集中系统按表单报送时间、机构及数据范围

附件92016年数据集中系统按表单报送时间、机构及数据范围注:1. 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主要金融机构A: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主要金融机构B: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2. 报送范围中的“省级及以上”、“市级及以上”、“县级及以上”是指前栏“报送机构”所应报送分支机构的明细范围,是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地区设置,不是实体机构范围。
3. 全金融机构(除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4.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5.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报送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乡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统计监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贷款、互联网理财等。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的统计范围,并在内部统计系统中开设相应的业务代码。
第六条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等服务。
(二)互联网贷款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服务。
(三)互联网理财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
(四)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如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
第三章统计要求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统计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
(二)记录交易明细:记录每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三)保障数据的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报告:(一)报送频率:按月报送统计报告。
(二)报送内容:统计报告应当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统计指标。
(三)报送渠道:统计报告应当通过统一的报送渠道进行上报。
2024年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2024年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报告一、工作概述2024年是我国金融统计工作中的重要年份,我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承担着金融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等任务。
本报告旨在对我司2024年金融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自查核心内容1. 数据收集和整理:主要负责人应对2024年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数据处理过程的规范性。
2. 数据报送和填报:核实我司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并进一步检查填报过程中是否存在数据记录遗漏、错误填报等问题。
3.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2024年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 问题和建议反馈:及时发现金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以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自查结果分析1. 数据收集和整理:2024年我司加强了数据收集工作,与各分支机构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了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数据采集的及时性。
部分负责人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错误或遗漏的问题,需要加强沟通交流,提高数据整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报送和填报:我司在2024年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和报送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数据的准确率较高,报送的时效性也得到了保证。
填报人员在填写数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和规范操作,以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3. 数据分析和评估:我司对2024年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估,确保了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同时,我们也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了数据对比和验证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数据的可信度。
在数据分析和评估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深化数据挖掘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和针对性,为决策提供更多的支持。
四、自查总结与改进措施2024年我司在金融统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基于自查结果,我司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与分支机构的协作与沟通,通过规范的数据收集流程,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关于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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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双轨运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做好⾦融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双轨运⾏⼯作的通知⽂号:银⾏[2008]31号颁布⽇期:2008-01-29执⾏⽇期:2008-0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融资产管理公司:⼈民银⾏决定⾃2008年1⽉开始试运⾏⾦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
在试运⾏期间,原数据报送系统继续运⾏,即实⾏两套系统双轨运⾏制。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数据报送原则(⼀)⼈民银⾏各分⽀机构将本⾏会计、国库数据⽂件读⼊(或⼿⼯录⼊)数据集中系统,并在系统中汇总辖区内分⽀机构数据;⼈民银⾏发⾏部门的分地区数据由⼈民银⾏总⾏统⼀采集读⼊数据集中系统。
(⼆)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由其总⾏(总公司)将各分⽀机构数据核对后,⼀次性向⼈民银⾏总⾏报送,其分⽀机构不再向⼈民银⾏当地分⽀机构报送数据(但⼈民银⾏当地分⽀机构因业务需要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地⽅性⾦融机构分地区数据报送层次要求:法⼈⾦融机构跨省区设⽴分⽀机构的,该法⼈⾦融机构应向⼈民银⾏当地分⽀机构报送全国、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的统计数据,并保证各层次数据总分核对相符;法⼈⾦融机构设有地市级分⽀机构、但未跨省区设⽴分⽀机构的,该法⼈⾦融机构应向⼈民银⾏当地分⽀机构报送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的统计数据,并保证各层次数据总分核对相符;法⼈⾦融机构下辖的分⽀机构仅分布在县域的,该法⼈⾦融机构应向⼈民银⾏当地分⽀机构汇总上报地(市)级的统计数据和分县(区)的统计数据,并保证统计数据总分核对相符。
城市商业银⾏、城市信⽤社、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银⾏⾦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及汽车⾦融服务公司按法⼈将各层次数据报送⾄⼈民银⾏当地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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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金融控股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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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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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开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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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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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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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晟中融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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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东吴在线(苏州)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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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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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40 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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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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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融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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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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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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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天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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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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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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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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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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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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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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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上海米缸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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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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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前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统中为 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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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报送情况公示
2018年12月 (截至2019年1月15日17:00) (注:√表示全部业务实体数据入库;√*表示部分业务实体数据入库;空格表示未报送)
序号
机构名称
18年4月 18年5月 18年6月 18年2季 18年7月 18年8月 18年9月 18年3季 18年10月 18年11月 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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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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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乐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3
联通支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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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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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76
南京易投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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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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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79
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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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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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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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35
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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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北京凤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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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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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北京海金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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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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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深圳市钱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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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北京紫貔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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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北京掌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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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海万达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2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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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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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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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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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苏福华中金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5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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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7
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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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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