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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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2008年5月前言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沪水务【2007】443号文下达的上海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计划的要求,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组织编制了《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内容:——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结构类型;——荷载组合及计算;——结构设计;——构造设计;——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环境景观绿化;——临时防汛设施。

“技术规定”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主要起草人:王克秦明郑健吾陈文梦顾相贤王宗仁沈洪邓群胡云主要审核人:陈美发胡欣目次1总则 (1)2编制依据 (3)3基本资料 (6)4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7)4.1工程等级 (7)4.2设计标准 (7)4.3设计水位 (7)4.4防汛墙顶高程 (7)4.5安全系数 (8)5主要结构类型 (10)6荷载组合及计算 (11)6.1荷载 (11)6.2荷载组合及运行工况 (11)6.3荷载计算 (12)6.3.2特殊荷载计算 (12)7结构设计 (14)7.1防渗设计 (14)7.2整体稳定计算 (14)7.3抗滑稳定计算 (15)7.4抗倾稳定计算 (15)7.5基底应力及地基允许承载力 (16)7.6地基沉降计算 (16)7.7结构强度计算 (17)7.8承台水平位移控制 (17)8构造设计 (18)8.1墙体构造 (18)8.2承台构造 (18)8.3伸缩缝 (18)8.4排水孔 (18)8.5相邻两段防汛墙间的连接 (18)8.6其他 (19)9配套设施 (20)9.1防汛闸门 (20)9.2潮闸门 (20)9.3防汛通道 (20)9.4监测设施(包括哪些?光缆、电缆、套管、通信线?) (21)10附属设施 (22)10.1亲水平台 (22)10.2栏杆 (22)10.3照明 (22)10.4其它 (22)11环境景观绿化 (24)11.1景观绿化目标 (24)11.2设计原则 (24)11.3设计理念 (24)11.4景观绿化形态要求 (24)11.5其它 (24)12临时防汛设施 (26)12.1一般规定 (26)12.2施工围堰 (26)12.3临时防汛设施 (26)1总则1.0.1为统一黄浦江两岸防汛墙工程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法,保证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10【实施日期】2003.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款修改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三、第五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条例中的“水利局”,均修改为“水务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航道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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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技术】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导则

【技术】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导则

【关键字】技术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年月前言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沪水务【】号文,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编制《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内容:——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结构类型;——荷载组合及计算;——结构设计;——构造设计;——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环境景观绿化;——临时防汛设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王克秦明郑健吾陈文梦顾相贤王宗仁邓群胡云1总则1.0.1为统一黄浦江两岸防汛墙工程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法,保证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加固黄浦江两岸防汛墙工程设计。

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黄浦江沿岸具有挡潮防洪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主要由桩基、承台、墙身、驳岸、护坡及防汛闸门等主体结构和防汛通道、栏杆、照明等附属设施组成。

本技术规定未做详尽规定或未列之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海市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范围黄浦江防汛墙包括市区防汛墙和上游干流段防汛墙两部分。

市区防汛墙右岸自千步泾至吴淞口,左岸自西荷泾至吴淞口,上述范围内并含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复兴岛防汛墙; 上游干流段防汛墙右岸自黄桥港至千步泾,左岸自三角渡至西荷泾,上述范围内并含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大泖港从张泾河至河口之间的防汛墙。

1.0.4 工程规划年限黄浦江防汛墙规划设计基准年为2000年,规划设计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1.0.5 工程设计原则:1、满足防汛标准,结构安全可靠;2、有利于河势及岸滩的稳定;3、做好与相邻防汛墙的连接,形成封闭的防汛体系;4、服务沿江开发,协调环境景观;5、便于监管养护和维修加固。

1.0.6 工程设计基准系统工程设计坐标为上海市城建坐标系统,高程采用上海吴淞高程系统。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号】沪水务[2012]523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

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
务〔2007〕222号);
6、《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
7、《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沪水务〔2007〕919号);
8、《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96号)。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沪水务[2004]79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10日上海市水务局沪水务[2004]795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排涝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泵站、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及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占用和使用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临时使用河道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符合本市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输水通畅,不得影响河道水质。

第五条(管理分工)建设项目位于市管河道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由市水务局及其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管理(黄浦江及其上游段河道的管理,分别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市太湖流域工程管理处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同)。

建设项目位于区(县)管、镇(乡)管河道(以下简称其他河道)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由河道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上海地区跨河桥梁涉河防汛论证要点分析

上海地区跨河桥梁涉河防汛论证要点分析
段与河道的圆弧挡墙处ꎬ 由西向东跨越芦潮港ꎬ 是
标准跨径为 12mꎬ 每五跨设置一个制动墩ꎮ 标准墩
制动墩的结构形式为双排 6 根 φ530mm × 10mm 钢
管桩ꎮ 如图 4 所示ꎮ
(2) 施工围堰ꎮ 本工程芦潮港桥主墩承台位于
连接芦潮港地区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联络通
河道中ꎬ 施工时均需先施工临时围堰方能施工桩基
工作提供参考ꎮ
关键词: 跨河桥梁ꎻ 防汛论证ꎻ 芦潮港桥ꎻ 要点
中图分类号: U44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305(2021)07 ̄0201 ̄08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东缘、 长江和太湖流域最
梁涉河论证要点ꎬ 并以临港新片区芦潮港桥项目为
大灾 害 的 袭 击ꎮ 上 海 境 内 共 有 河 道 ( 湖 泊) 共 有
桥梁工程同步实施ꎬ 采用筑土围堰ꎬ 如图 6 所示ꎮ
3 1 3 涉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020 年 11 月 7 日完
图 3 芦潮港桥平面布置( 单位: mm)
应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ꎬ 桥梁涉水部分的施工应当
论证范围应大于等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ꎮ 跨
河桥梁防汛论证范围一般为桥梁投影面及其上下游
可能受到冲刷的范围
[7]
ꎮ 实际操作过程中ꎬ 如影响
范围小于 30mꎬ 论证范围则取 30mꎮ
2 3 论证内容及要点
2 3 1 建设项目规模复核
建设项目规模复核主要包括桥梁规模复核、 河
2 1 3 相关规划及基础资料
障围堰自身安全的情况下ꎬ 分析其对河道过流能
«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等ꎮ
论证所需的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地区总体规划、
水利规划等ꎮ 论证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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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
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

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
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

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4 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 以上。

4.4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
说明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
行洪畅通。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 跨河构筑物
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根据本市河道的实际情况,若全部禁止在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布置墩柱,对于规划河口宽度超过22m的河道,其跨河桥梁、管线等构筑物的跨度较大。

因此,特殊情况下允许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的墩柱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但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2条规定,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2.3 跨河桥涵不应影响防汛安全、不应缩窄河床宽度。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及本市实际,预制预应力板梁长度最大为25m。

因此,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跨河桥梁可实现一跨过河。

为减少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的墩柱数量,减少阻流影响,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公路桥涵通
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第3.3.2条规定,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在不通航、洪水期无大漂浮物的河流上,桥涵梁底高程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

鉴于本市内河高水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4h,其安全高度可适当降低,建议取0.3m。

⑵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本市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需要的净空高度按工作水位加船舶通行净空高度计,工作水位为河道常水位(一般为2.2~2.8m),中心城区船舶通行净空高度一般为2.0m,郊区一般为2.3m。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分析表(详见附录Ⅳ):
2.5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从保障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6 为便于河道的养护、管理,建议涵洞优先采用方涵形式。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2.2 规定: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1/4。

对于暴雨径流,允许在小桥涵的上游有短时间的积水,
以压缩涵洞孔径,但必须保证积水壅高不会危及上游的安全。

因此,涵洞的过流能力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村级河道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

为防止涵洞淤积,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第3.10.2条规定,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3.2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第5.0.25条规定,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一般不得小于0.5m,但在航道范围内不得小于1.0m。

并均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3.3 根据以上行业标准及河道维护管理需要,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

3.4 根据本市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实际施工情况,为确保堤防安全、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需要,工作井临河侧边线距离规划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4 沿河构筑物
参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既可保护作业船舶的安全,又减少对河
道过流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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