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苏水管[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水管〔2013〕105号)各有关市水利(务)局、各有关厅属管理处:为依法加强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湖泊管理行为,根据当前我省湖泊管理实际情况,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现下发执行,原苏水管〔2009〕317号文件废止。
附件:《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11月27日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湖泊管理行为,提高湖泊管理水平,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依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省管湖泊,其他湖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受省水利厅委托省有关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会同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县(区)湖泊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四条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巡查执法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安全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工作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年度考核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赋分表》(附表1)要求,对辖区内省管湖泊管理机构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做好考核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考核组应对照《江苏省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考核赋分表》要求逐条赋分,当场公布考核结果,并对湖泊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1101(颁布时间)20000101(实施时间)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4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防洪堤,是指具有抵御洪水功能的堤、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站等水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和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防洪堤保护和管理职能。
市计划、规划、城建、市政公用、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的安全。
第六条本市防洪堤的分级管理职责划分如下:(一)长江(南京段)、马汉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水阳江、石臼湖、固城湖、溧水河、句容河、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和中型水库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其他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堤由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县、乡边界防洪堤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水政[2008]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8.01.15【实施日期】200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的通知(宁水政[2008]13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细化考核内容,现将《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及《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百分考核表(试行)二○○八年元月十五日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河道(含闸站)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水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环保局 2013年12月)为推进全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加强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道水环境河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见附件1)均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中规定的市、区两级河长制管理河道。
(二)列入年度《南京市区长、园区主任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河长制”管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道。
(三)其它水环境功能区不达标及城市黑臭河道。
其中,第三类河道从2014年起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考核包括各区自查、部门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一)各区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
(二)部门考核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和年底督查考核相结合方式,负责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部门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1.日常督查。
每年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各开展一次督查考核。
市环保局、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通过现场检查与台账核查,确定各自负责考核指标的督查考核方法,并依据《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3)对单条河道相关指标进行打分,并将相关指标考核得分情况报市环保局。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工作考核办法2 工程养护内容2.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2.1.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的范围包括堤顶、堤坡、排水设施、挡浪墙、控导工程、小型穿堤建筑物、护堤地、有害动物防治、植物防护、管理设施、附属设施、管理机械、检查观测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等。
2.1.2 堤顶养护的内容包括堤顶土方平整、洒水、清杂及堤肩整修、防汛道路养护等。
2.1.3 堤坡养护的内容包括迎水坡、背水坡坡面土方、石方和上堤道路的养护等。
2.1.4 挡浪墙养护的内容包括挡浪墙(含直立挡土墙式护岸工程)表面的杂草、杂物的清除,变形缝流失填料的填补、老化橡皮更换,浆砌块石挡墙勾缝修补,钢筋混凝土挡墙表面局部修补及附近地面填平等。
2.1.5 控导工程养护的内容包括丁坝、顺坝等河势控导工程的整理、补缺、清杂及局部修理等。
2.1.6 小型穿堤建筑物养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及其设备的检查、保养等日常管护等。
2.1.7 有害动物防治的内容包括白蚁防治及老鼠、黄鼠狼、狗獾等动物的捕杀和洞穴的填灌处理。
2.1.8 植物防护养护的内容包括防护林、草皮的浇灌、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修剪、更新、补植、防火等。
2.1.9 管理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防汛哨所、防汛仓库、管理房屋、通信设施等养护。
2.1.10 附属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宣传牌、警示牌及里程碑、界桩等标志牌的养护。
2.1.11 管理机械养护的内容包括割草机、喷灌机等维护机械、打夯机等施工机械的养护及日常管理用小型器具的购置和维护等。
2.1.12 检查观测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检查和测试的工具、仪器及观测设施、设备的维护等。
2.1.13 安全生产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水上作业安全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电气绝缘工具、消防器材等安全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和更新,安全标志牌的维护等。
3.1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考核(100分)3.1.1 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洞穴,无杂物垃圾堆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宁政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0日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通过建立各级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道管护良性机制,完善防汛防旱责任体系,促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实现河道资源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因河制宜的基本原则,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市45条骨干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4年全市区域重要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全市街镇河道和村庄河塘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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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保证防洪安全,规范河道养护资金使用,保证河道堤防养护效果,根据《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河道为: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秦淮新河、马汊河。
我市列入《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名录中的其他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养护范围包括堤身工程、防汛道路、生物防护工程、动物危害防治、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养护原则及总体要求
第四条明确标准,分类管理。
根据市管河道堤防现状,养护类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并分类确定养护标准,实行分类养护管理。
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类别每年年底根据市管河道堤防情况进行调整,作为下年度养护考核和养护经费计划安排依据。
第五条建立健全市管河道堤防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养护规范,管理有序,确保河道工程完好、设施完善、河道整洁、
环境优美。
第三章考核组织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组织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养护经费。
第七条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滁河工程管理处分别负责长江南京河段、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和秦淮新河、马汊河的堤防养护,根据本办法制定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养护绩效考核目标、养护单位管理考核措施、养护经费管理与使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河道堤防养护承担单位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市管河道堤防养护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市级考核主要对市属河道管理处河道堤防养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养护质量、资金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考核。
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养护考核实施细则对养护承担单位日常堤防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市级检查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定期考核分为月度、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不定期检查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
市属河道管理处对养护承担单位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周检查和月考核。
第十条市级对市属河道管理处的年度考核总成绩由月度和年度考核成绩综合确定。
年度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年
度考核30分,月度考核70分。
年度考核总成绩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养护资金拨付及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市管河道年度养护资金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至市属河道管理处。
第十二条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市管河道养护质量和考核结果,及时拨付养护承担单位的河道堤防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市水利局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求河道管理处按养护标段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扣除养护承担单位10%的养护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河道管理处按养护标段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扣除养护承担单位20%的养护经费,并取消该养护单位下年度河道堤防养护资格。
市属河道管理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护承担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市管河道堤防养护单位的招标结余和年度考核扣除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管河道堤防养护内容及标准
市管河道堤防养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堤身工程、防汛道路、生物防护工程、动物危害防治、附属设施养护等。
一、堤身工程养护。
堤身工程养护包括堤顶、堤坡、护坡、防洪(浪)墙、排水设施等工程。
堤身养护应做到对堤防进行经常养护和防护,及时处理表面缺损,保持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洞穴,无杂物垃圾。
1、堤顶养护。
堤顶、堤肩、道口等的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
堤顶路面要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平顺、平坦、无车槽,无明显凹陷、起伏。
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塌肩,堤肩线平顺规整。
2、堤坡养护。
堤坡应保持坡面平整,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戗台(平台)应保持台面平整。
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
上下堤坡道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
3、护坡养护。
散抛石、砌石、混凝土护坡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石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裂缝、塌陷、脱落、架空、风化等现象,无杂草、杂树、杂物,应保持坡面整洁。
4、防洪(浪)墙养护。
防洪(浪)墙(堤)表面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保持整洁。
发现裂缝、下沉或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周围地基错台、空隙等情况,做好观测
和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
5、排水设施养护。
排水设施完好,无缺损、无杂物、无堵塞。
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等。
6、护堤地养护。
护堤地(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养护应做到地面平整、排水通畅,整洁无杂物。
有界梗或界沟的应保持其规整、无杂草,界梗(沟)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有巡查便道的,应保持畅通。
二、防汛道路养护。
防汛道路包括路基、路面和路牙。
路面应平整、无坑、无明显凹陷、无车槽,路牙应保持顺直、无倾斜、破损。
三、生物防护工程养护。
生物防护养护的内容包括防护林、草皮养护。
防护林要定期除草、修剪、更新、补植、采伐,做好病虫害防治、防盗、防火等。
草皮护坡应及时修剪、清除杂草,保持平整美观,草皮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5厘米,有退化、枯死现象时应及时补植、补种。
四、动物危害防治。
主要包括白蚁防治及鼠獾等动物的捕杀和洞穴的填灌处理等。
做好白蚁及鼠獾等动物危害防治工作,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检查防治记录完整。
五、附属设施养护。
附属设施养护包括里程桩、界碑(牌)、限高杆、隔离墩、标志牌、宣传牌养护等。
里程桩、界碑(牌)、标牌、道路限行设施应定期清洗、油漆、维修更新、补充,保证完好、清晰、美观。
南京市管河道堤防养护分类明细表
(2012年度)
一、一类一级堤防(标准养护段)
1、长江:23公里长江干堤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完成段。
南京长江一类一级堤防明细表
二、一类二级堤防(基本养护段)
1、马汊河27.2公里。
2、长江:37公里长江堤防。
包括:1、板桥河口至江南码头,长6.4公里;2、三江口下游原营房取水口至大道河口,长3.1公里,;
3、高旺河口至广西埂,堤长17.8公里;
4、长江大桥北堡至威尼斯水城地产,长0.5公里;
5、兴隆洲灰场下坝至小河口,长7.5公里;
6、小河口至大河口1.7公里。
3、秦淮河:25公里秦淮新河堤防。
包括:1、秦淮新河曹村桥至梅山桥段14.84公里;2、秦淮新河标准堤段10.16公里。
三、二类堤防(简单养护段)
1、长江:137公里长江堤防简单养护段。
包括:1、和尚岗至江宁河口闸段,长8公里;
2、江宁河口闸至板桥河口,长4.5公里;
3、江南码头至解放闸段,长3公里;
4、解放闸至港务一公司,长6公里;
5、港务一公司至周家山,长6.7公里;
6、周家山(南京炼油厂)至三江口下游段,长13.1公里;
7、乌江河口至高旺河口,长8.2公里;
8、广西埂至大桥北堡,长4.6公里;
9、威尼斯地产至通江集,长4.4公里;
10、双龙码头至兴隆洲下坝,长6.7公里;11、八卦洲段,长32.3公里;12、江心洲段,24.5公里;13、通江河港堤:该段堤防长15公里。
2、秦淮河:20公里外秦淮河及秦淮新河简单养护段。
包括:1、外秦淮河东山桥至七桥瓮(运粮河口)段,15.5公里;
2、秦淮新河其它堤段,4.5公里。
四、三类堤防(企业养护段)
1、长江:25公里长江堤防企业养护段。
2、秦淮河:33.11公里外秦淮河及秦淮新河企业段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