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1.全院护理人员实行护理部—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管理,逐层负责相应人员的调配、培训、使用、考核等。
科护士长、护士长将联系方式报护理部备用,护士将联系方式报(科)护士长备用,以备临时调配人员和联系工作。
2.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注册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未注册的护理人员必须在注册护士指导下工作,不得单独值班。
3.护理人员调配应根据医院护理人员的总体情况、科室工作量、技术要求、岗位性质及人员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
科室人员安排应遵循直系亲属回避制。
4.护理人员必须服从护理管理人员的直接调配,夜间护理人员服从值班护士长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院重大急救、突发事件、新开展项目以及院组织的特护小组,各护士长应积极支持,所抽调人员应服从安排。
5.各级要充分合理使用护理人力资源,实行弹性排班制。
在人力不足、科内无法调整及人力多余时,须及时汇报大科及护理部。
6.各级对护理人员必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
考核评价中力争做到公平公正。
7.对下列人员应及时完成考核工作:年终考核、续签合同、职称晋升、规范化培训、独立工作前、科室轮转结束前、转正定级前等,科室必须组成考核小组,按相关要求严格进行考核。
8.根据人事处聘用和解聘人员的标准和程序,对不再聘用人员采取谈话、限期改正措施,如无效则进入解聘程序。
9.护士长要加强人员的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护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10.辞职人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逐层审批,满三个月并办理辞职手续后方可离开医院,并交回一切与工作、科室等相关的物件,如工作服、钥匙等。
护理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护理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护理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所有护理人员。
三、护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护理人员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 护理人员有权要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障护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 护理人员有权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 护理人员有权获得与其岗位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义务1. 护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护理规范和操作程序。
2. 护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隐私。
3. 护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4. 护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四、护理人员的准入与培训(一)准入1. 护理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2. 新入职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
(二)培训1.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2. 护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五、护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1. 单位应当对护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护理人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护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规定的护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六、护理人员的离职与退休(一)离职1. 护理人员因故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离职人员应当完成工作交接,不得擅自离职。
(二)退休1. 护理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2. 退休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单位护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护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医院内全面推行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急救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事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关心、爱护、尊重护理人员,保障护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个一体、依法合规。
第五条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护理人员的卫生管理、职业健康体检、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的使用、事故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本院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制度。
第七条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和组织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积极承担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和组织要加强对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本院鼓励并支持各科室和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作出贡献。
第十条本院要建立健全护理人员提倡安全生产文化的机制,鼓励护理人员自觉维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保障第十一条本院要建立健全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本院要加强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单位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为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三条本院要切实加强对护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合理地部署和安排各项工作任务。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工作标准

科室骨干护士职责
l.在科主任及护士长的领导下,参加制定科室护 理工作计划,并协助护士长组织实施。
2. 协助护士长做好科室管理,保持病区环境清 洁、安静、安全;加强患者、陪护、 探视、 仪器、设备、药品、缺陷管理等;预防差错事 故发生。
(7)护士应养成诚实、正直、慎独、上进的品格 和沉着、严谨、机敏的工作作风。
(8)护士通过实践、教育、管理、学习等方式努 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9)护士的使命是体现护理工作的价值、促 进人类健康,护士应与其他医务人员合作,为 提高整个社会健康水平而努力。
(10)护士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时,必须本人 提出申请,报护理部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长领 导审批,方可调动。
护理管理人员职责
病区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及科护士长的领导下,在科主任的 业务指导下,负责病房护理工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 技术管理。 2、负责组织制订病房护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 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3、教育护理人员树立现代护理观,为病人提供生理、 心理、社会、文化全方位的护理服务。 4、负责对本病房护理工作质量管理。
3、熟练掌握并指导护师(士)正确运用护理程 序,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4、参加并指导本科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护理,协 助解决护理业务疑难问题,参与并指导急、重、 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5、参加主治医师查房、大手术或新开展手术、 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讨论。
7、承担临床实习及进修人员的教学任务。
8、开展护理科研,撰写护理论文。
1.基本原则 (1)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 产)专业学历,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可以聘为我院毕业就业助理护 士。 (2)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护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考察。 (3)考察期间,由护理部与护士长共同评价、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护理人员,包括护士、护理助理等。
第三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履行护理职责,维护医院形象,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条护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护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将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七条护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工作,与其他医护人员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护理人员应当服从医院的管理和领导,服从护士长的安排和指导。
第九条护理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得从事与医疗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犯罪。
第十一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护理人员,医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医院护士长负责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护理人员对本管理制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医院护士长提出申诉,医院将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另行公布。
第二章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第十六条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包括测量体温、血压、脉搏等,协助患者卫生护理等。
(二)协助医生进行检查和治疗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上报主治医生。
(四)开展健康宣教工作,帮助患者掌握科学养生知识,促进康复。
(五)保持医院环境的清洁整洁,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卫生。
(六)积极参加护理会议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护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医院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护理人员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护理人员,包括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
第三条护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护理职业道德,确保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二章护理人员岗位职责第四条护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2. 负责患者的病情观察、生活护理和康复指导;3. 参与病房管理,保持病房整洁、安静、安全;4. 参与医疗护理会议,提出护理意见和建议;5. 积极参加护理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6. 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
第三章护理人员准入与培训第五条护理人员准入条件:1. 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护理工作。
第六条护理人员培训:1. 新入职护理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医院规章制度、护理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2. 定期组织护理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护理人员业务水平;3. 鼓励护理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竞赛,提升护理团队整体实力。
第四章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七条护理质量:1. 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2. 加强病情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病情变化;3. 优化护理流程,提高护理效率;4. 定期开展护理质量检查,确保护理质量达标。
第八条护理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安全;2. 加强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护理人员安全防范能力;3.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4. 建立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护理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九条护理人员考核:1. 定期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护理质量、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护理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卫生院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护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护理人员,包括护士、护师、主管护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护理人员职责第四条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规章制度和卫生院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护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爱患者,耐心细致,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六条护理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护理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确保患者安全。
第七条护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护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患者的病情观察、治疗护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护理人员应协助医生完成各项诊疗工作,保证医疗护理工作的高效、安全、有序。
第三章护理人员管理第十条护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护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考核等活动。
第十二条护理人员应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三条护理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安全,不得随意摆放物品,不得在病房内吸烟、饮酒。
第十四条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
第十五条护理人员应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护理人员应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七条护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第四章护理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护理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月度考核等,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护理人员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表现优秀的护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工作失误的护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卫生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护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依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隶属的各级各类医院的护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护理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护理人员应当遵守《护士执业道德准则》和《护士操作规范》,恪守医德、护理伦理,做好护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护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科学的护理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
第二章护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性质、规模和专业需要合理设置护理部门和护理岗位。
第七条护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
第八条护士的职责包括:对患者进行护理评估和制定护理计划;执行医生的医嘱,按时给药、输液;进行各种护理操作,如换药、输血、留置导管等;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协助医生进行检查和治疗;维护患者的安全和隐私等。
第九条护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护理质量评价和护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护理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的管理体系,包括护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晋升、职称评定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招聘程序,对护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护理工作所需的技术和知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作出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护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对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的奖惩制度,对履行职责出色的护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影响护理质量的护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护理人员的晋升及职称评定制度,对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好工作业绩的护理人员进行晋升和职称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护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护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护士执业道德准则》和《护士操作规范》,恪守医德、护理伦理,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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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管理制度一、护理执业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护士条例〉〉,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我院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在我院从事护理活动,必须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者,方可从事护理活动。
(一)护士执业注册管理1、执业注册及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经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做出决定,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6)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第九条规定。
1)凡调入我院的护士必须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
2)调入后必须及时申请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3)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变更。
4)变更执业注册前同未注册护士资质,不能独立从事护理活动。
3、延续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规定。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
2)护士延续执业注册条件主要是〈〈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准许其继续执业5年。
4、注销护士执业注册: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规定。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
3)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
(二)未注册护士管理1、实习护士应在带教护士(必须为执业注册护士)指导下完成护理活动,执行医嘱需由本人及带教护士双签字。
2、未注册护士参照〈〈未注册护理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各科不得自行聘用合同制护士从事临床护理活动。
(三)护理进修人员管理条例1、进修护士需在进修报到时,出示依法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经审核其注册情况后方予以安排进修。
2、进修护士应在带教护士(必须为执业注册护士)指导下完成护理活动,执行医嘱需由本人和带教护士双签字。
二、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准入制度为了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加强护理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一)全院护理人员必须在《护士条例》规定下,从事护理工作。
(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经执业注册,并保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三)护理人员必须在《山西省护士岗位设置原则》中界定的护士岗位工作。
(四)全院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并经院方聘任,持职称资格证书、聘任书上岗。
(五)护理部主任须经院方聘任,参加国家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管理专业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持《护理管理人员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上岗。
(六)各科护士长须经院方聘任,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单位举办的护理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考试合格,持省卫生厅颁发的《护理管理人员上岗证》上岗;(七)凡在ICU 、CCU、血液透析室等特殊科室工作的护士须经过指定的医院专科进修培训,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护士素质,正规院校毕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科护士上岗证上岗(在有效期内)。
(八)在高压氧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须经指定单位培训,持特殊岗位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上岗。
(九)助产人员须经上级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新分配护理人员在一年的转科期间,须在上级护理人员带教下参与护理工作,一年后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执业注册后,才可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十一)新分配护理人员一年转正后,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者,只能从事生活护理或外勤服务工作,等待第二年执业考试。
两年未取得执业证书者,取消护士工作资格。
(十二)护理实习同学在注册护士的带教下,参与各项护理工作。
(十三)进修人员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二甲”医院临床工作经验,并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注册者。
三、护理人员调动制度(一)科内人员调动制度:特殊岗位护士调动时,护士长必须与科主任、护理部协商,必要时护理部请示主管院长。
(二)院内人员调动制度1、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后上报护理部2、护理部与科主任、护士长协商同意后通知人事科办理手续。
(三)调出人员制度1、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经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上报护理部审批。
2、护理部将讨论结果上报人事科,经人事科同意后,通知护理部调离意见,护理部通知科室,申请人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四)外来护理人员调入制度1、凡因工作需要,经人事科同意从外单位调入我院的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证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二甲”医院临床实践经验。
2、护理部必须对其进行护理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考核。
3、考试合格者由护理部通知人事科,符合条件者经岗前教育和考试后试用三个月。
四、未注册护理人员管理规定(一)未注册护士是指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二)工作权限及管理1、护士长负责日常监督与考核。
2、毕业三个月内,在注册护士的带领下参与临床工作。
3、满三个月后由护理部、科室分别对其进行基础护理专业技能的理论、操作考核,合格者经审核批准,授权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参与临床护理工作,不能独立值班、处理医嘱及进行治疗操作,护理记录由注册护士签字。
4、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即依法具备护士执业资格,方可从事临床护理活动。
(三)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者,根据其平时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留用,待遇按人事科相关规定执行。
(四)两年均未通过注册考试者,取消护士工作资格。
五、聘用护士管理制度为规范聘用护士的管理,提高聘用护士的素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聘用护士经院招聘领导组、人事科、护理部面试、理论考试、操作考核合格者,试用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如因身体等因素不能胜任单位工作要求,单位可与其终止聘用。
(二)试用期三个月科室每月进行专科理论和操作考核,三个月护理专科理论、操作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签定聘用合同。
科室考核不合格者,双方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四)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如与患者发生争吵,患者投诉,包括患者点名批评,护理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严格遵守医院及护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作中发生严重差错及事故,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
连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单位有权与聘用护士解除聘用合同。
(七)聘用护士一年见习期后,未通过国家注册及资格认定考试,未取得护士注册及聘任资格,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六、护理人员聘用管理制度:(一)护理部与人事科每年对护理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考评一次,并对护理人员进行聘用。
(二)护士长的聘用:每年由护理部、人事科对护士长进行测评,结合护士长管理能力、护士长质量管理考评、护士长理论考试成绩、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成绩进行聘用。
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每年对工作3年以上护理人员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专业素质、教学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出勤情况、应对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主管护师每年护理继续教育不满25学分者不予聘用。
护士、护师每年护理继续教育不满20分者不予聘用。
(四)新毕业护士各科每半年要进行基础护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基础护理操作考核1次,岗位能力考评由科室完成、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毕业满一年的护士,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考试,2次考试不通过者不予聘用;进行护理技术操作、理论知识考试,由护士长进行岗位能力评价,不合格不予聘用。
(六)不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者不予聘用。
(七)护士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专业素质,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擅离职守,违反医德医风者不予聘用。
(八)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差错事故者不予聘用。
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出现问题;出现严重医疗争议或投诉者,科室提出申请,延期聘用。
七、护理系统转岗人员管理制度(一)护理系统转岗人员是指护理人员由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差或由此出现严重的医疗争议或投诉,科室提出申请,需护理部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二)护理部根据转岗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全院护理岗位情况,安排其在病房系统护理岗位工作,人事关系调至试用科室,若无接受科室,护理部将交人事科进行降级等使用。
(三)转岗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
其工资奖金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
(四)凡转岗人员,护理部留存档案,并在试用期对本人工作表现进行动态考核。
(五)试用期间科室护士长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若试用期本人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再次出现问题,科室可退回护理部,上交人事科处理。
(六)试用期内经动态考核不合格者,试用科室可退回护理部,上交人事科处理。
八、护理人员业务学习制度(一)护理部每年制定业务学习计划,进行业务学习安排。
(二)医院每月业务讲座一次,科室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两次。
(三)护理部组织医院业务学习,由副高以上职称护理人员、外出学习、进修的护士长、护理骨干讲课,科室业务学习由护士长组织安排。
(四)业务学习内容为护理新进展、新技术、新知识、新理论、新业务。
科室业务学习内容围绕本专业新业务、新技术进行。
(五)要求全院护理人员积极参加院内业务学习,每次进行签到,有听课笔记,护理部在个人的《继续教育学分本》上进行登记、认可,全年累计听课10次给予继续教育学分5分。
(六)科室业务学习要求有记录。
(七)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其它业务学习。
九、护理人员业务考核制度(一)毕业新分配来院的护士,护理部要求进行基础护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考核一次。
(二)全院护士、护师每年必须参加护理部组织的理论考试两次,护理技术操作一次,主管护师以上理论一次,操作一次。
(三)护士长每三个月对科内护士理论考试一次,护理技术操作每月考核一次。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护士每年必须交一篇与职称水平相当的论文。
高级职称每年必须完成一次院内讲课。
(五)上述的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护士技术档案。
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为了保证新进人员对自己即将就任的医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帮助他们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培训对象1、应届毕业的本科、大专及中专的护士及其它新上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