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沪水务〔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沪水务〔2017〕122号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征询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排水及涉河设施行业意见的函》(沪城公路〔2016〕170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关于涉河工程1、请你司尽快到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划示河道蓝线。
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以下简称军工路工程)道路横跨的河道有钱家浜、经一河、嫩江河,道路南侧有随塘河,北侧有新江湾城规划港池。
目前报送的工程方案,军工路部分路段红线已侵入河道规划蓝线、部分路段已侵入现状河口线,应进一步调整道路红线,避免与河争地。
2、军工路工程涉河工程应采用桥梁结构形式跨河,涉及跨、穿、沿河工程应满足《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完成。
二、关于排水工程(一)建设标准同意道路排水管道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5年一遇的标准,立交高架匝道暴雨重现期采用30年一遇的标准;综合生活污水量标准320L/p/d,地下水渗入量取10%。
(二)设计方案1、原则同意军工路工程雨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原则,应根据规划标准补充说明各路段所属排水系统的提标方案,由此确定本工程雨水管道的管径及标高,并结合现状雨水设施提出近远期工程措施,确保防汛排水安全。
2、原则同意军工路工程污水管道设计方案,尽可能保留利用现状污水管道,局部结合工程需要进行迁建。
应结合沿线地块现状及规划污水排放要求,进一步复核拟保留利用的污水管道运行情况,确保改建及保留利用的污水管道运行与维护安全。
3、建设单位应做好供排水管线现状情况调查,工程方案应确保工程影响范围内现状供排水管网特别是合流污水治理三期工程Φ3500污水总管的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号】沪水务[2012]523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
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
务〔2007〕222号);
6、《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
7、《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沪水务〔2007〕919号);
8、《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96号)。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简本(报规土局20120210)

综合说明1 绪言1.1 工程概况长宁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西部,绝大部分面积位于苏州河以南,处于上海市水利分区综合治理规划中的“淀北片”。
为解决长宁区西部地区的排水出路,缓解长宁西部地区的乃至整个淀北片的防汛压力,改善长宁西部地区河网的水质,《上海市长宁区水系综合规划》(2010.7)提出沿外环线西侧新开外环西河工程,北通苏州河、南接北夏家浜(工程位置见图1.1-1)。
外环西河图1.1-1 外环西河工程位置图2002年6月14日,上海市水务局以沪水务[2002]441号文通过了《上海市长宁区水系综合规划》的行业审查。
1.2 设计过程2007年12月,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编制完成了《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项目建议书》,2008年4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08年8月,我院与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组成联合体,参加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设计(勘察)投标并中标。
2009年6月我院编制完成了《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工可报告进行了评审,2011年0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批复》(详见附件)。
工可评估报告主要意见为:工可报告对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述充分,建设条件分析清楚,与区域有关专业规划衔接较好,在工程选址、工程任务和规模、总体布置以及工程结构等方面基本可行,满足有关编制规程的要求;建议对泵闸布置、地铁保护、地基处理等方面在下一阶段做进一步深化研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泵闸排涝对苏州河通航安全影响;2.下阶段就地基处理做进一步优化论证;3.下阶段详勘中需强调河道土方开挖对地铁2号线的影响;4.下阶段对电气和金属结构做进一步优化。
根据工可审批意见,2010年5月,业主单位委托河海大学开展水工物理模型实验,2011年5月,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对该物模试验进行了验算。
上海地区跨河桥梁涉河防汛论证要点分析

标准跨径为 12mꎬ 每五跨设置一个制动墩ꎮ 标准墩
制动墩的结构形式为双排 6 根 φ530mm × 10mm 钢
管桩ꎮ 如图 4 所示ꎮ
(2) 施工围堰ꎮ 本工程芦潮港桥主墩承台位于
连接芦潮港地区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联络通
河道中ꎬ 施工时均需先施工临时围堰方能施工桩基
工作提供参考ꎮ
关键词: 跨河桥梁ꎻ 防汛论证ꎻ 芦潮港桥ꎻ 要点
中图分类号: U44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305(2021)07 ̄0201 ̄08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东缘、 长江和太湖流域最
梁涉河论证要点ꎬ 并以临港新片区芦潮港桥项目为
大灾 害 的 袭 击ꎮ 上 海 境 内 共 有 河 道 ( 湖 泊) 共 有
桥梁工程同步实施ꎬ 采用筑土围堰ꎬ 如图 6 所示ꎮ
3 1 3 涉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020 年 11 月 7 日完
图 3 芦潮港桥平面布置( 单位: mm)
应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ꎬ 桥梁涉水部分的施工应当
论证范围应大于等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ꎮ 跨
河桥梁防汛论证范围一般为桥梁投影面及其上下游
可能受到冲刷的范围
[7]
ꎮ 实际操作过程中ꎬ 如影响
范围小于 30mꎬ 论证范围则取 30mꎮ
2 3 论证内容及要点
2 3 1 建设项目规模复核
建设项目规模复核主要包括桥梁规模复核、 河
2 1 3 相关规划及基础资料
障围堰自身安全的情况下ꎬ 分析其对河道过流能
«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等ꎮ
论证所需的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地区总体规划、
水利规划等ꎮ 论证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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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
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
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
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
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4 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 以上。
4.4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
说明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
行洪畅通。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 跨河构筑物
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根据本市河道的实际情况,若全部禁止在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布置墩柱,对于规划河口宽度超过22m的河道,其跨河桥梁、管线等构筑物的跨度较大。
因此,特殊情况下允许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的墩柱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但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2条规定,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2.3 跨河桥涵不应影响防汛安全、不应缩窄河床宽度。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及本市实际,预制预应力板梁长度最大为25m。
因此,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跨河桥梁可实现一跨过河。
为减少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的墩柱数量,减少阻流影响,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公路桥涵通
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第3.3.2条规定,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在不通航、洪水期无大漂浮物的河流上,桥涵梁底高程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
鉴于本市内河高水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4h,其安全高度可适当降低,建议取0.3m。
⑵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本市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需要的净空高度按工作水位加船舶通行净空高度计,工作水位为河道常水位(一般为2.2~2.8m),中心城区船舶通行净空高度一般为2.0m,郊区一般为2.3m。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分析表(详见附录Ⅳ):
2.5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从保障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6 为便于河道的养护、管理,建议涵洞优先采用方涵形式。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2.2 规定: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1/4。
对于暴雨径流,允许在小桥涵的上游有短时间的积水,
以压缩涵洞孔径,但必须保证积水壅高不会危及上游的安全。
因此,涵洞的过流能力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村级河道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
为防止涵洞淤积,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第3.10.2条规定,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3.2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第5.0.25条规定,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一般不得小于0.5m,但在航道范围内不得小于1.0m。
并均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3.3 根据以上行业标准及河道维护管理需要,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
3.4 根据本市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实际施工情况,为确保堤防安全、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需要,工作井临河侧边线距离规划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4 沿河构筑物
参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既可保护作业船舶的安全,又减少对河
道过流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