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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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是深圳市政府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河道管理、维护和保护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河道规划与设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河道布局,确保河道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对河道进行科学设计,包括河道宽度、深度、坡度等方面的要求。

2. 河道建设与改造:按照河道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河道建设和维护工作。

包括河道疏浚、拓宽、加固等工程,以及河道两岸的绿化、景观提升等工作。

3. 河道水质保护:加强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河道水质达标。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等。

4. 河道防洪排涝:加强河道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包括建设防洪堤、泵站等设施,以及定期清理河道内的垃圾、杂物等。

5. 河道生态修复:通过生态工程技术,恢复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包括河岸植被恢复、湿地建设、水生生物保护等方面。

6. 河道管理与维护: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7. 河道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道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总之,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要求。

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提高深圳市河道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一)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一)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一)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引言
•河道管理在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深圳市在河道管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以确保河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标准内容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包括以下要点:
1. 建立河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河道资料档案,包括河道规划、设计文件、工程建设记录等。

•档案管理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归档标准进行,以便随时查询和参考。

2. 统一河道巡查标准
•河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巡查内容包括河道水质、堤岸状况、水流情况等方面。

•巡查标准应制定详细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河道清淤和疏浚工作
•河道清淤和疏浚是保持河道通畅的关键工作。

•清淤和疏浚工作应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施工方法。

•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避免对河道生态造成损害。

4. 河道生态修复与保护
•河道管理部门应注重河道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保持河道的生态平衡。

•对于损坏的生态环境,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结论
•深圳市河道管养技术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城市的水资源和水环境。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技术标准,确保河道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新)信息提供日期:2017-11-06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农渔业(海洋)、科工贸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水务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 (5)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8)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11)第五章行政许可的验收 (15)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 (17)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 18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 (19)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 (21)附录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 (30)附录F: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 (31)附录G: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 (32)附录H: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 (34)附录I: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 (35)附录J: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条文说明: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文)《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改善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河道、防洪防潮堤防和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岸两侧各二十五米宽的地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特区外河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在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河道跨区的,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下分工管理。

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将绿化、美化、水污染防治纳入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

河道整治资金的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堤防应按下列原则划定护堤地:(一)自堤防内、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二)护卫农用面积一万亩至五万亩的护堤地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二十米至三十米;(三)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坡脚线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堤防外坡脚线外延五十米至八十米。

护堤地应含不少于四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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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

本市海堤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在确保堤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1.3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1.4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2.建设项目设计原则
2.1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实施的方便和可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的防洪(潮)标准。

2.2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箱涵)等跨和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2.3考虑神态和美观的原则。

任何涉河构筑物,应考虑对河道生态和景观的影响。

2.4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原则。

为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要求,跨河构筑物底部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须在2~3m以上。

3.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3.1跨河构筑物
3.1.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3.1.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的通畅和使用的便利。

3.1.3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规划河道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3.1.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除满足本规定第2.4及3.1.2款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的;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3.1.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跨河构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宜超过5°。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3.1.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3.1.7建桥确有困难时,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余地,一般按河道规划过流能力1.2倍以上进行配置,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无压涵洞上部净空尚应满足有关
设计规范要求。

3.2穿河构筑物
3.2.1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3.2.2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及河岸美观,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道上口线不宜小于10m。

3.2.3燃气、油料、原水等管道穿越河道,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由管线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管道两侧保护范围外延10m)。

3.2.4穿河构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3.3沿河构筑物
3.3.1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及河岸美观。

3.3.2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3.3.3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以上。

3.3.4沿河布置的管线,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注明类别和埋深等信息。

4.附则
4.1本规定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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