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目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管理办法―――――――――10 上海市海塘防汛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河道整治资金使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整治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河道整治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道整治工程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储备、立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河道整治工程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政府采购”的要求,切实加强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并按期完成。
第五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根据河道整治工程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河道整治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市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七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一定的前瞻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八条由各区县上报需要重点整治河道的方案,经市水务局核准的整治方案可进入项目储备库,各区县上报方案时,应包括河道名称、起迄位置、河道现状、规划情况以及整治的必要性和估算投资,市水务局将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单位对上报河道进行核准入库。
第九条项目储备期限为3个自然年份,滚动储备,储备库中部分河道整治方案实施后,下一年度参照第八条对项目库进行补充调整,全市河道整治项目储备库一般维持50条段河道的储备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沪水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6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上海市水网,建设幸福河湖,保障防汛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河道蓝线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就本市河道蓝线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河道蓝线方案编制原则(一)全市的河道蓝线已通过2017-2018年市政府批复的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图,原则上不宜对已批复的河道蓝线作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但从优化河道蓝线可实施性、减少用地矛盾等角度出发,在符合“必须、合理”的原则下可对河道蓝线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应充分考虑河道的系统性,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涉及圩区的应将整个圩区纳入论证范围。
(二)如因重大工程建设、地块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河道蓝线的,应由调整蓝线的需求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编制河道蓝线调整方案,充分说明河道蓝线调整的必要性。
骨干河道蓝线原则上不做调整,支级河道蓝线调整应遵循“河湖功能不削弱、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的原则:河湖功能不削弱指调整后河湖的过流能力及水系沟通能力不降低,原则上规划河口宽度不得缩小;河湖面积不减少指调整范围内的河湖面积总量不减少(如涉及圩区应满足圩区内规划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指调整后的规划河道具备可实施性,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林地。
(三)原则上刚性控制河道不得调整为弹性控制河湖。
对于弹性控制河湖,在河道蓝线方案中应明确河湖面积以及建议的形态布局和具体位置,并与所在范围的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充分衔接,提高实施性。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章名】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
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
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
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
)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
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
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
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
,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
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
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
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
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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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详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附后)。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根据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
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序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