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 上海水利管理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沪水务〔2014〕105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4〕1052号各有关单位:2014年10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14年10月29日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水利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管理和惩戒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建设工程中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和合同失信行为三类。
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主要指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行为;合同失信行为主要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行为的申诉调查及记录。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中心站)负责受监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市属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合同失信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
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3.06.30
•【字号】沪水务〔2023〕431号
•【施行日期】2023.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结
果的通报
沪水务〔2023〕431号
各区水务局:
根据《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和《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成市级考核小组对各区2022年度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区
中心城区:静安区、长宁区
涉农区:闵行区、青浦区、金山区
(考核分数均在95分以上,2024年河道管理养护市补资金上浮2%。
)
二、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区
中心城区:徐汇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
涉农区:嘉定区、松江区、崇明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
希望各区水务局认真总结经验,主动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加强河道监管,督促养护单位落实“四项责任”,深入推进河道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
特此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
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号】沪水务〔2020〕826号
•【施行日期】202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
评分细则》的通知
沪水务〔2020〕826号
各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养护实效,结合本市河湖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对《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沪水务〔2019〕33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3日
备注:1.中心城区得分为:(一项得分+二项得分+四项得分)/81×100+第五项实际得分。
2.其他分项中,奖励分项和扣减分项在实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进行加减。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沪水务〔2019〕1036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9〕1036号各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促进乡村地区水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好转,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9月12日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乡村河湖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市村级河道整治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乡村地区水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好转,结合本市乡村水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为主攻方向,以消除河湖劣Ⅴ类水体为阶段目标,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水域岸线并治,着力解决乡村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
创新规划理念,实践科学发展,在《上海市河道规划设计导则》的指导下,合理编制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方案,注重与土地利用、村庄布局等规划相衔接,注重河湖面貌与区域环境相协调,在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下全面推进乡村河湖综合治理。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水务海洋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水务海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 - 1 -2 巡查及监测....................................................... - 2 -2.1 一般规定 ..................................................... - 2 -2.2 堤防护岸巡查 ................................................. - 2 - 2.4 水面及河床巡查 ............................................... - 2 - 2.5 河道绿化巡查 ................................................. - 3 - 2.6 河道附属设施巡查 ............................................. - 3 - 2.7 堤防护岸监测 ................................................. - 3 - 2.8 水位及河床监测 ............................................... - 3 -2.9 水质监测 ..................................................... - 4 -3.堤防护岸维修养护.................................................. - 5 - 3.1 土堤 ......................................................... - 5 -3.2 硬质护岸 ..................................................... - 5 -3.3 柔性护坡 ..................................................... - 5 -3.4防汛闸门....................................................... - 6 -4 防汛通道维修养护................................................. - 7 -5 河床维修养护..................................................... - 8 - 5.1 河床保护 ..................................................... - 8 -5.2 河床疏浚 ..................................................... - 8 -6 河道绿化维修养护................................................. - 9 - 6.1 区域划分 ..................................................... - 9 -6.2 养护基本要求 ................................................. - 9 -6.4 养护标准 ..................................................... - 9 -7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 11 - 7.3 河道标牌 .................................................... - 11 -8 河道保洁........................................................ - 12 -8.1 水域保洁 .................................................... - 12 -9 水质维护与生态修复.............................................. - 13 -11 档案管理....................................................... - 14 -1 总则1.0.1 为加强本市河道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促进该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河道维修养护作业水平和质量,保障河道设施完整,改善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在总结2004年颁布的《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程。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沪水务〔2019〕337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9〕337号各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提高河湖管理养护水平,改善河湖水环境面貌,我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上海市河道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沪水务〔2015〕88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三章考核等级及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提高河湖管理养护水平,改善河湖水环境面貌,围绕河湖“污水零排放、两岸无违建、水域无垃圾、河底少淤积、绿化全覆盖、水质不恶化”的目标,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水务局(建委)。
第五条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成市级考核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养护成效、轮疏管理、资金管理、其他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养护管理1.组织管理。
考核河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检查及考核、第三方质量监管落实等情况。
2.配置要求。
考核是否按要求落实设施养护单位、河湖设施养护单位满足《上海市河湖维修养护作业基本配置要求》等情况。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 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印发1防汛通道应满足防汛抢险、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的物资运输和人员交通的需要。
2按规划整治的河道,原则上要求两岸新建防汛通道的宽度不小于6m。
3防汛通道路面、路基的技术标准应满足汛期防汛抢险及日常养护管理车辆的通行要求。
农村地区的防汛通道如考虑作为乡村道路使用的, 可参照农村道路建设相应标准进行设计。
4防汛通道上的跨河桥梁荷载应结合所在道路等级、交通量合理确定,桥梁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X水质监测2.3.24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水质全程跟踪监测。
2.3.25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及《地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的要求,结合河道特征,合理布设水质监测断面,选取影响河道水质的主要项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频次。
2.4实施计划2.4.1结合河道的等级、河道污染程度以及河道周边的摸底调查等情况,制定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
根据整治项目的难易程度,明确河道综合整治完成的时间节点要求。
2.4.2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应明确各整治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及时间节点。
2.5验收考核2.5.1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水质、满意度、生物多样性等指标的考核应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河道生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2.5.2河道综合整治完成后,公众调查评议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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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面貌,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
第三条(评定对象)
星级河道评定对象为单条(段)河道,同一条河道分属不同单位管理的,分段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标准)
星级河道评定执行《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分水质及环境面貌、河道设施、工程安全、基础工作4类10项。
第五条(星级设定)
星级河道评定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00分(含本数,下同)—100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评定为三星级河道;800分—8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评定为二星级河道;700分—7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0%),评定为一星级河道。
第六条(评定权限)
星级河道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星级河道评定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管理处负责市管河道和三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的评定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一、二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评定时间)
一、二星级河道一年评定一次,三星级河道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开展。
第八条(评定程序)
星级河道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自检、申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自检)
河道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对所管辖的河道进行自检,自检符合标准的河道可申报评定星级河道。
第十条(申报)
星级河道评定申报主体为河道管理单位,根据评定权限向市水利管理处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评定星级的河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道长度大于2公里且河口平均宽度不小于20米;
(二)河道堤防护岸达到设计防御标准;
(三)河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Ⅴ类水标准,河道面洁、有绿。
第十一条(申报等级)
首次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可申报一、二星级。
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不评定任何等级。
已评定为一、二星级的河道,需提高等级的,按照程序逐级申报。
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维持原等级。
已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河道,河道管理单位可直接向市水利管理处申请评定三星级河道。
第十二条(验收)
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标牌和证书)
经过验收合格的星级河道的,由市水务局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标牌和证书的样式由市水务局统一确定。
第十四条(复核)
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星级河道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权限开展复核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0%的星级河道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达不到原评定等级标准的、水质严重恶化或者遇标准内
洪水发生重大险情的,按照星级河道评定权限,取消其原定等级。
因前款规定的情况被取消等级的河道,在两年以内不得再申报星级河道评定,两年以后可按初次申报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星级河道的复核情况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星级河道评定过程中,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在相应的水务网站上进行公示;河道管理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在河道周边的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市民监督。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说明:1、本标准分4类10项。
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
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专家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