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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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

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施市属供水企业水质的日常监测和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水质的抽检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水质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

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全过程监测。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式进行。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水质信息公开)

市水务局、市供水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布供水水质监测信息。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检测信息。

第七条(鼓励和奖励)

本市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费用)

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供水企业自检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管

第九条(水质监测网)

上海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站(中心站)和地方站组成。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授权的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站,是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国家站和本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中心站。

地方站由市中心站和市、区(县)相关供水水质检测实验室组成。地方站应当通过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业务上受中心站指导。

第十条(水质监测内容)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时,供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质监测内容包括:

(一)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监测:

1.市属供水企业水质日常监测: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月一次监测7项指标。

2.区(县)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抽检:

原水:每季度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季度一次监测7项指标。

3.乡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抽检:

原水:每年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质监测内容:

1.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水质日常监测:

原水:每季度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月一次监测7项指标。

2.乡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日常监测:

原水:每年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9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第十一条(专项监测)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应当根据水源地水质变化、原水预处理工艺、水厂净水工艺提升、二次供水改造等需要开展专项监测。

第十二条(实时监测)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企业实时水质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供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者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在线水质信息。

第十三条(水质考核)

市供水处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企业水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涉水产品)

供水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涉水产品。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企业所使用的涉水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监测月报)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水质例会,编制“上海市供水监测月报”,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培训)

市供水处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供水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技术等培训。

第三章企业自检

第十七条(检测能力建设)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具备原水29项指标、出厂水42项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供水企业不具备64项指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自检项目)

企业自检项目包括:

(一)市属供水企业

1.原水供水企业

原水:每8小时至少一次检测臭和味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2.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8小时至少一次检测臭和味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如在线仪表发生故障时,应对出厂水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至少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至少一次检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对每一个水厂供水范围内至少选取一个管网末梢点检测一次42项指标。

(二)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

1.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应当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每8小时至少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至少一次检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对每一个水厂供水范围内至少选取一个管网末梢点检测一次42项指标。

2.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至少一次检测7项指标。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实施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7项指标检测。

第十九条(在线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建立原水水质的监控体系,在水源地使用在线仪表对水温、浑浊度、溶解氧、pH值、电导率、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长江口)、总磷(湖、库)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将数据传输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者区(县)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就地取用原水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原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在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设置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对浑浊度、总氯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应当将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水质报告)

本市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

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

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区(县)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报送至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定期将水质监测数据报送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供水水质报告内容包括:

(一)市属供水企业

原水供水企业:旬报(原水19项指标);月报(原水19项、29项指标);年报(原水19项、29项指标)。

公共供水企业:旬报(原水:19项指标,出厂水:18项指标);月报(原水:1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8项、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年报(原水:1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8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

7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二)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

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年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乡镇公共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

9项、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年报(原水:9项、29

项指标,出厂水:9项、42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水质检测采样)

水质采样点的分布应当具有代表性,分别设置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采样点数量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及100万人以上的酌情增减采样点。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应当会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和区(县)公共供水企业编制管网水水质采样点图册,确定管网水采样点。

第二十二条(水质超标应对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判断限值、计算合格率。当检测结果超标时,应当立即重复检测,并增加检测频率。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

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时,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水处理工艺,保障水质达标。

第二十三条(投产前检测)

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后,应当对出厂水进行106项指标检测,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清洗消毒)

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原有设备、管网改造后,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对管网水进行7项指标检测,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处理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处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供水企业实际情况编制。

第二十六条(应急监测和检测)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具备应急水质分析能力,当发生供水水质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相关应急监测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

当发生水质事故时,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采样和检测,相关供水企业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

市属供水企业是指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

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是指市属供水企业以外的区(县)公共供水企业、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水直接接触的

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二十九条(调整)

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项目及频率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水质检测指标)

本市供水水质检测指标(参数)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上海市水务局于2006年4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19

日修订的《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沪水务﹝2007﹞1009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供水水质检测指标(参数)

(一)“2项指标”:指浑浊度、总氯。

(二)出厂水“3项指标”:指臭和味、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三)管网水“7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管网末梢点)。

(四)原水“9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五)出厂水“9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

(六)出厂水“11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铁、锰。

(七)出厂水“18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水温、pH、氯化物、总碱度、总硬度、氨氮、亚硝酸盐、铁、锰。

(八)原水“19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水温、pH值、氯化物、亚硝酸盐、铁、锰、总碱度、总硬度、溶解氧、污染指数。

(九)原水“29项指标”:指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十)“42项指标”: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一氯胺(总氯)、臭氧、二氧化氯。

(十一)“64项指标”: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锑、钡、铍、硼、钼、镍、银、铊、氯化氰、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二氯乙酸、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1,1,1-三氯乙烷、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4,6-三氯酚、三溴甲烷、七氯、

马拉硫磷、五氯酚、六六六(总量)、六氯苯、乐果、对硫磷、灭草松、甲基对硫磷、百菌清、呋喃丹、林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滴滴涕、乙苯、二甲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1,2-二氯苯、1,4-二氯苯(总量)、三氯乙烯、三氯苯、六氯丁二烯、丙烯酰胺、四氯乙烯、甲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环氧氯丙烷、苯、苯乙烯、苯并(α)芘、氯乙烯、氯苯、微囊藻毒素-LR;氨氮、硫化物、钠。

(十二)“106项指标”:指42项指标与64项指标之和。

(十三)水样未检测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测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制度(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清洗消毒 和水质检验制度(2020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 制度(2020新版) 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队伍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资格证书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未经批准和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定期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超过半年时间未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抽查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整改。 三、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清洗消毒,凡委托无资质的清洗消毒队伍开展清洗业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

洗消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四、未经城市供水部门许可,二次供水清洗消毒队伍不得随意启闭供水管网(水表前)阀门。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编号:GZCG-J2016 编制:生产技术部 审核: 批准: 2016年03月20日发布2016年04月01日实施贵州水投水务岑巩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中心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目录 1、水质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2、化验室日常内务管理规定 3、数据处理管理规定 4、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5、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6、理化分析室操作规定 7、稀释硫酸操作规定 8、事故分析及处理规定 9、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0、仪器故障处理办法 11、化验人员受伤处理办法 12、化验人员中毒预处理办法 附 1、高压蒸汽消解锅的操作规定 2、烘箱使用操作规程 3、蒸馏水器的操作规程 4、架盘天平操作规程 5、电子天平操作规程 6、HI9370型便携式余氯比色计操作规程 7、7230型分光光度计操作规程 8、PHS—3S酸度计操作规程 9、H-STZ浊度仪操作规程 10、恒温水浴锅操作规程 11、LKH—150B生化培养箱操作规定 12、化验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与检查表

贵州水投水务岑巩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管理作业指导书【1】 水质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 依据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结合化验中心现有仪器设备﹑人员数量﹑检测环境等条件,制定本工作职责。 2.目的 为加强水质管理,明确各班组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1净水班组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净水班组负责夜间18:00至早上7:00水质检测工作, 检测水样为水源水﹑沉淀水﹑清水库﹑出厂水;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溶解氧、PH、余氯、耗氧量;检测频率耗氧量为每2小时检测一次,其他项目为每1小时检测一次,并填写相应表格. 净水班组各生产工序应相互协调,树立“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思想,严把质量关,检测数据发现异常时,要及时上报解决, 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3.2化验中心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2.1.每小时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工作时间为早上8:00至下午17:00,检测的水样、项目、频率同于上述净水班组内容。 3.2.2.每天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2.2.1原水:水位、流向、水温、色度、浑浊度、嗅和味、氯化物、总硬度、肉眼可见物、PH值、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溶解氧。 3.2.2.2出厂水: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氯化物、总硬度、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 3.2.3.每旬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负责对管网水的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旬一次检测。 3.2. 4.每月检测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水质检测在供水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水质检测在供水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6-07-05T10:46:25.1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7期作者:董倪珏 [导读] 本文从对水质检测工作的分级细化和检测技术的提高两个方面阐述一种新的水质管理模式。 富源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富源 6555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状况高度重视。而由于目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迅猛,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使供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水质检测技术的发展,我国大部分供水企业都根据原水的水质条件制定了相应的生产管理体系。本文从对水质检测工作的分级细化和检测技术的提高两个方面阐述一种新的水质管理模式,以提高供水企业生产能力,增强对突发性水质事件的应对能力,不断完善企业管理体系,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检测饮水安全精细化管理水质预警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水污染日益严重,造成水体自净能力减弱,水源水质不断下降,各种水质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饮用水的净水处理、输配送技术相对落后,供水管网末梢水质不达标现象时有发生,供水系统各个环节存在的水质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一、实施水质检测的必要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给供水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供水行业水质安全的重要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水资源,保障饮水安全。对供水系统全流程实施水质监控,采取及时、有效、科学的水处理技术应对措施,是对突发性水质风险进行准确预警以及城市供水实行精细化管理和提高供水企业应急能力的基础,是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关键环节,也是供水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责。 二、水质检测的针对性 水源中的悬浮物、胶体杂质和细菌是饮用水常规处理工艺的主要去除对象。传统饮用水处理工艺的代表工艺流程是: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常规处理工艺中,混凝沉淀对溶解态无机离子的去除效果十分有限,通常去除氨氮的效率只有10%,常规工艺对水中微量有机污染物没有明显的去除效果,水中有机物数量,特别是毒性污染物的数量,在处理前后变化不大。预氯化产生的卤化物在混凝、沉淀及过滤过程中也不能得到有效去除。尽管常规工艺能够部分去除水中突变物质,但是对水中氯化致突变物前体物不仅不能去除,反而在处理过程中因混凝剂的作用生产了部分移码突变物前体物和碱基置换突变物前体物,从而使得出水在氯化后的致突变活性有所增加;有预氯化的常规工艺出水卤化物多,而且优先控制污染物及毒性污染物数量也有明显上升,出水的致突变活性较出水前增加了50%—60%。因此,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是提高水质净化效果,控制水厂出水水质的经济有效的手段。而对处理工艺的加药、混凝、沉淀、过滤中任一环节进行强化或优化就必须在对处理药剂投加量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对生产水水质及时进行检测,以验证各处理工艺净水效果是否达到处理预期。 对源水水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其检测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处理工艺的选择,是供水企业处理能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水质预警的关键。所体现出来的水质变化趋势更是供水企业技术改造的依据,因此做好水源水的水质检测工作将是后续供水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对管网水进行水质检测可以监测到输配水系统运行状况,避免供水水质发生二次污染的情况,进一步降低水质风险。 三、消毒剂的检测 消毒剂的品种有很多的选择,目前用于饮用水消毒的主要有:氯气、二氧化氯和臭氧。氯气消毒的方法使用最广泛,因其操作简单、消毒效果持久,技术成熟而成为一种最常见也是最完善的消毒方式,但由于现代水质的变化,研究发现氯气消毒的副产物—卤代物有较高致突性,不利于身体健康,因此有被后两者消毒剂取代的趋势。为了灭杀水体中的细菌和防止饮水在管道输送过程中被再次污染,现代净水处理工艺要求消毒剂在饮用水出厂时和到达用户取水点保留一定浓度,即存在一定余量,所以消毒剂不但有最高限值还有余量。目前执行的水质标准要求出厂水与氯气接触时间大于或等于30分钟后,出厂水余氯含量限值为4mg/l,出厂水中余量大于或等于0.30mg/l,管网末梢水中余量大于或等于0.05mg/l。 氯气在水处理工艺中既是消毒剂又是处理药剂,它的使用会对水体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氯气本身具有挥发性和刺激性气味,供水用户对此会很敏感,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控制氯气使用量,增强氯气监管力度和余氯检测频率以及检测范围。 余氯是指加入到被处理水中并与其中的还原性物质作用后剩余的总氯量,氯制剂的杀菌消毒效力取决于余氯浓度,因此余氯是评判出厂水水质好坏的重要参数,也是水质检测必须重点测定的指标之一。余氯在水中很不稳定,因此应在现场及时测定。余氯的测定方法及原理是,余氯与显色剂作用生成有色物质,有色物质吸光度在一定条件下与余氯浓度遵守比尔定律,目前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余氯常用的是色剂有氨基-N,N-二乙基苯胺(DPD)、邻联甲苯胺(DMB),3,3’,5,5’—四甲基联苯胺(TMB)对氨基二甲苯胺等,DMB比色法简单、快速,便于现场测定,因此第一代显色剂被广泛使用,但因邻联甲苯胺试剂被认为是潜在的致癌物,对环境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其生产和使用已受到一定限制。 对氨基—N,N—二乙基苯胺(DPD)作为新一代显色剂,在用于水体消毒剂的检测方面技术已比较成熟。DPD分光光度法已经收录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49—2006)中,目前市场上以DPD为显色剂,并配制成现场测定专用试剂包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品牌众多,技术成熟,具有现场测定简单、快捷、准确、灵敏的优点,极大的提高了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的准确性。 由于加氯在净水工艺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余氯衰减情况也能对管道运行情况有一个初步判断,因此它的投加量就是生产运行控制的重要参数。重视消毒剂和消毒剂副产物控制,既上是对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健康风险的控制,又是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 四、水质检测实施方案 供水企业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针对生产实际水质检测应采取三级监测的管理模式。水质检测按检测部门可分为自检和外检,按检测频率可分为日检、月检和年检。 首先第一级是班组检测。监测项目生产水的浊度、余氯,取样点为各反应构筑物的进出口。目地是调整投药量,控制净水工艺各环节正常合理运行,监测频率每小时一次,检测人员为净水岗位工作人员。目前,有很多水厂对这些常规易检项目实现了在线监测,充分发挥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上海市供水管理机构

目录 供水行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0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5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21 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 30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机构职能 37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机构设置 38 供水行业热线电话 45 中心城区自来水公司及其服务中心 46 供水行业主要服务窗口 47 自来水价格 49 深井水价格 50 排水费收费标准 5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52 网上受理项目名称 53 用水计划的核定审批 54

供水行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 《城市供用水合同(民用)》 《上海市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池州市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公司水质监测部负责本司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公司信息办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公司水质监测部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六条公司出厂水由水质监测部检测后,再通过信息办统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各项。公布时间、数据的具

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度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公司出厂水检测数据应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共同负责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发布,水质检测中心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公室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摘要:容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作为容县县城主要的供水企业,我们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着百姓福祉、社会的稳定,不可谓小事。安全生产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是一项自始至终的行动,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关键词:供水;安全工作;确保;水源保护 为了抓好安全工作,我们供水公司全面贯彻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坚持“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安全理念。供水安全是我们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我们始终将安全责任视为己任和义务,将员工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下面我就安全供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水源的安全保障 目前大部分的供水企业都以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如江河、湖泊、水库等,所以水源的保护非常重要。水资源保护要结合城市污水排放综合治理与回用,以及雨洪调蓄,规划成景观水利工程。加大对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与管理的力度,对不具备符合国家水质检验、检测标准及供水消毒的自备水供水系统要坚决加以取缔;在重要的水源地及上游,大兴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在重要的水源地周围建设调蓄水库,以保持涵养与防护水源。 供水水质的安全保障 为了保证自来水系统所提供的城市生活及生产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必须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包括:水源、水厂、管网);建立水厂级化验室,主要服务于水厂,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水质检测中心(监测站)增加水质监测项目及检测频次,达到国内水质监测先进水平;配置先进分析仪器,建立实验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要求时,原水提供方应增加予处理工艺以满足原水水质。对于城市用户的二次供水系统,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定期清洗消毒措施,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水质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也将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水质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健康的饮用水。重点是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控制饮用水中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的指标。 供水设施安全保障 1、水厂系统建设 目前大多数的供水企业的设备效率都很低,能耗比较高,为了保证安全供水,在新的规划期内(国家在“十二五”计划对城市供水有了新的提法),水源地及水厂提升设备(泵)应逐步更新改造为高效率、低能耗的新型设备;所有加压设施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

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

供水管理规定

第1页,共2页 供水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小区正常供水及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多利花园的供水管理。 3.内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检修人孔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锁匙应得到机电管理的许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单位应持有深圳市水务局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清洗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3.1.3水池(箱)内发现红虫或业户投诉水质有问题时,应及时查证,必要时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水质确实存在问题时,二天内应组织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机电值班人员应每周一次巡视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发现水池(箱)漏水、盖锁损坏、液压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溢流管跑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班长安排处理。 3.2水泵与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维修保养规程》和《给水管路系统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 3.2.2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3.3停水的管理 3.3.1维修停水 3.3.1.1小区内供水管网、设施维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可采用

第2页,共2页 在首层张贴栏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 3.3.1.2停水时间应尽是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停水。 3.3.1.3若停水时间超过2小时,应尽是安排在晚上12点以后进行,尽量减少停水对业户带来的影响。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门因社会性事故向本系统停止供水,机电主管应主动向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业户做解释,力争取得业户的谅解。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论离子色谱在安全供水水质检测中的应用

论离子色谱在安全供水水质检测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8-05-25T14:01:29.29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6期作者:王果 [导读] 摘要:离子色谱法是目前我国水质、大气、土壤等生态方面环境监测中对离子和离子型化合物的主要分析方式。 汉滨区水利局安全供水工程管理总站 摘要:离子色谱法是目前我国水质、大气、土壤等生态方面环境监测中对离子和离子型化合物的主要分析方式。作为水中阴离子检测的重要检测仪器,离子色谱仪在目前安全饮水的水质检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中就离子色谱在水质检测中的应用、仪器的维护与保养等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离子色谱水质检测维护保养应用 水是人类每天必要饮用的物质,饮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保证日常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必须对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而水中的氟、氯化物、溴离子、硝酸根、磷酸根、硫酸根等阴离子是判断水质是否安全的重要指标。使用离子色谱法可以一次性快速的对以上指标进行检测,具有稳定性好、重现性好、精密度好的特点,是目前阴离子检测的最佳检验方法,也广泛的应用于水质分析工作中。 一、离子色谱法概述 离子色谱是高效液相色谱的一种,故又称高效离子色谱(HPIC)或现代离子色谱,其有别于传统离子交换色谱柱色谱的主要是树脂具有很高的交联度和较低的交换容量,进样体积很小,用柱塞泵输送淋洗液通常对淋出液进行在线自动连续电导检测。离子色谱法是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分离分析溶液中离子组分的方法。离子色谱中使用的固定相是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树脂上分布有固定的带电荷的基团和能游动的配位离子。当样品加入离子交换色谱往后,如果用适当的溶液洗脱,样品离子即与树脂上能游动的离子进行交换,并且连续进行可逆交换吸附和解吸,最后达到吸附平衡。食品制造行业、制药业、纺织业等行业都有着离子色谱的应用。现代技术的发展更为离子色谱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越来越简便的操作、更加精准的检测结果都为离子色谱的应用提供了基础。 二、离子色谱在水质检测中的应用 离子色谱在分析饮用水水质方面,除能对十三种常见阴、阳离子(F-、Cl-、Br-、NO3-、NO2-、SO42-、PO43-、Li 、Na 、NH4 、K+、Mg2+ 、Ca2+)的快速分析外,还可对已被美国EPA列入饮用水必测项目(国内正着手制定相关标准)的消毒副产物:亚氯酸根、次氯酸根、氯酸根、溴酸根、溴化物等进行准确得定量。同时,还可分析氰化物、不同价态的铬、二氧化硅、部分重金属,有机酸类。对于水处理中常用的混凝剂Al和Fe的残留浓度也能准确测定。 经过多年的应用,离子色谱已逐渐被国内外分析领域所接受,并被一些国际上有影响的机构确定为标准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它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分析方法。 另外,采用离子色谱仪一般可以在20分~25分钟之内分析测试出常规项目: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硫酸盐等。通过标准溶液的配制,选择适合的浓度,配成多个项目的混合使用液,绘制标准曲线,通过标准曲线对水质样品进行定量分析,其精密度、准确度均达到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采用离子色谱法对水质进行检测可以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三、离子色谱仪的维护与保养 由于离子色谱仪属于液相精密仪器,日常维护与保养对于仪器的使用寿命及监测精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日常的维护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色谱柱的清洁与维护 色谱柱是离子色谱仪的核心部件之一,样品中各种离子的分离是在色谱柱中完成的。因此,色谱柱的保养尤为重要。色谱柱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碰撞、弯曲或强烈震荡。当色谱柱和色谱仪联结时,阀件或管路一定要清洗干净,同时要注意流动相的脱气,也要避免使用高黏度的溶剂作为流动相。实际样品在测定时要经过预处理,严格控制进样量,要勤于对色谱系统通液维护和柱效活化,在进样分析前要确保样品已经进行清洁和处理。分析完成后要进空白样冲洗色谱柱,以确保柱内清洁,也可用适当的溶剂来清洗色谱柱。若分析柱长期不用,对阴离子柱要用纯净水冲洗干净,并通入3%的H2BO3(30mL)或 NaOH,并将色谱柱取下两端密封保存。短期内不用的色谱柱,可一周通一次水的方法保存以防止分离柱的堵塞、流动项气泡的产生。 在检测结果出现重叠峰等情况时,说明分离柱受到了污染,要根据离子色谱仪的维护手册,对分离柱进行清洁,具体的清洁方法按照说明书操作。另外还要经常根据不同品牌、型号的色谱仪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日常养护,并通过厂家维护人员的定期维护保障仪器监测精准度。 2、防止空泵运转造成的损坏 泵工作时要随时观察溶液,留心防止瓶内的流动相用完,严禁将溶液吸干。否则空泵运转磨损柱塞,同时密封圈的锆杆被磨损,最终导致高压泵被损坏而产生漏液。过滤头要始终浸在溶液底部,要避免向上反弹吸进气泡,在更换溶液时要确保关机操作。 离子色谱仪所用的淋洗液必须用0.22μm的滤膜抽滤,所用的其他流动相及样品必须先经过0.22μm的滤膜抽滤,以防止其中的微粒堵塞柱子,降低柱效。对未知样品的测定应先行稀释 100 倍后再进样,根据所得结果选择适当的稀释倍数。要保证整个系统不能进入气泡,否则会出现毛峰或连体峰等情况,影响检测效果。泵使用过程中要适时添加淋洗液,最好能够一次性的配好整个实验所需要的所有淋洗液,以免溶液耗光对泵造成损伤。 结论:离子色谱仪的发展为离子色谱在各行业的应用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快速检验能力对于水质检测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我国水质检测中的重要检测仪器,其操作人员的水平对于检测有着一定的影响,操作人员日常的养护及操作必须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对于样品的处理必须严格,以此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为水质检测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2006。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运管中心)

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履历表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水水质管理 第三章制水水质管理 第四章管网水质管理 第五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六章水质应急处臵 第七章水质信息报送 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2013修订版)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7)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为确保上海城投供水水质符合并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各项指标要求,满足上海发展及市民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范围内供水企业(包括城投原水公司、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浦东威立雅等)的水质管理与检测活动。供水水质管理涵盖原水及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用户受水点全过程的管理与检测。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供水水质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检测制度。三级管理为水厂(含原水厂)、供水企业、集团公司,四级检测为车间小化验、水厂大化验、供水企业、集团公司。 (二)三级管理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水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专门水质管理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定企业的水质目标和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企业自检和考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与接受上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检测

和临时抽检,将“提高水质,优质服务”作为供水企业的永恒主题。 (三)运管中心主要负责生产运行管理中原水、制水、输配、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密切关注运行中的水质变化,指导原水预处理及水厂制水工艺优化,水质参数调整以及管网水质优化控制。协调各供水企业对突发水质事件的处理。制定水质考核指标和水质考核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水质报表,对水质数据进行审核、整理、统计、分析。监管新水厂、泵站、新排管道的冲洗通水并网和“三定”冲洗。监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协助处理用户水质投诉和水质事件。 (四)原水公司主要负责青草沙水库原水、陈行水库原水、黄浦江松浦原水、临江备用水源以及原水输水管渠水质管理和水质检测。对管辖区的水源地进行力所能及的管理和巡视,建立取水口附近及库内水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做好原水渠道的水质管理,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处理。 (五)制水分公司主要负责从水厂进水到出厂水制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和检测。包括水质质量的控制,净水原材料质量控制,水质化验室质量控制,制水工艺控制,制水全过程水质在线监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供水分公司主要负责水厂、泵站等调节构筑物的输配出水至用户笼头水区段内的水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配备水质管理员和应急处臵队伍,对管网水质进行全过程监控,定期对管网进行三定冲洗,确保新排管道水质合格后并网。负责热线反映的用户水质问题投诉处理,重大水质事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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