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来水配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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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沪发改价管[2011]01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9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供水行业及水价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促进本市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本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作重要探索。

二、基本原则1、坚持合法合规、科学监督的原则;2、坚持公开透明、客观真实的原则;3、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4、坚持立足实际、创新方法的原则。

三、具体要求(一)供水成本公开1、实施主体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公开方式(1)调价前公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市、区县政府部门网站公开成本。

公开时间应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

(2)年度公开。

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在9月底前公开上年度水价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3、公开内容(1)调价前公开。

应包括调价前连续三年的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水价格调整的重要问题。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的项目详见附表1、2。

(2)年度公开。

应包括上年度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重点说明企业成本明显变动的原因。

年度公开的表式与调价前公开的表式应保持一致。

4、组织实施市属供水企业以合并报表的方式在上海供水热线网站上公布成本信息。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4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实现节水减排目标,并促进供排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要求,经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工商业用户由现行3.62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户由现行3.53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馈水价格由现行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一);特种用水综合水价同步调整(详见附表二)。

二、相关事项1、对自取水源的单位,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按照工商业标准执行。

2、重点污染户排水费加价标准仍按0.80元/立方米实施。

3、市属供排水企业要落实各项降本增效和提升服务质量措施,不断完善和提高供水抢修、服务响应速度,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加大安全供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等宣传力度。

4、其他区(县)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如需调整,须在履行并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并报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请你局抓紧组织和督促市属供排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好非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及各项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上海水费是怎么结算的

上海水费是怎么结算的

上海水费是怎么结算的
上海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的居民用户水价同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自来水0-220立方米(含),价格1.92元/立方米,排水价格1.70元/立方米,综合水价3.45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220-300立方米(含),自来水价格
3.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1.70元/立方米,综合水价
4.83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自来水价格4.30元/立方米,排水价格1.70元/立方米,综合水价5.83元/立方米上海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1、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的“一户一表”的居民客户;
2、合用表的居民客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客户(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综合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3.65元。

其中,自来水价格2.12元,排水价格为1.7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排水价格实际为1.53元)。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有关事宜的函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有关事宜的函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有关事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嘉水务〔2023〕3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有关事宜的函嘉水务〔2023〕38号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着水厂深度水处理改造、二次供水和老旧管网改造持续开展等,城发集团所属嘉定自来水公司成本呈刚性上涨,收入和支出倒挂矛盾日益凸显。

为缓解嘉定自来水公司经营缺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嘉定城发集团向我局上报了《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嘉城发〔2023〕12号)(附件2),我局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本区的供排水企业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拟原则同意嘉定城发集团请示内容,并拟定了《嘉定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调整方案》(附件1)。

特此函达,望函复。

附件:1.嘉定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调整方案2.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嘉城发〔2023〕12号)(略)3.5家镇级水厂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报告(略)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2023年3月27日附件1嘉定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调整方案一、供排水企业现状(一)全区供水企业嘉定区共有6家供水企业,嘉定自来水公司供水能力为56.5万吨/日。

市属馈水的沪翔自来水厂供水能力13万吨/日,沪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能力8万吨/日,总供水能力为77.5万吨/日。

嘉定自来水公司馈水的封浜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能力4万吨/日,黄渡自来水厂供水能力6万吨/日及外冈自来水厂供水能力5.5万吨/日。

(二)全区排水企业嘉定区现有4家污水处理企业,分别是上海嘉定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能力10万吨/天、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能力17.5万吨/天、上海安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能力15万吨/天、上海南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能力10万吨/天。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上海民用水电标准

上海民用水电标准

上海民用水电标准一、电费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电力公司的规定,电费收费标准如下:1.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按照用电量不同,实行不同的阶梯电价。

第一阶梯电量为每户每月0-312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56元/千瓦时;第二阶梯电量为每户每月3120-48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2元/千瓦时;第三阶梯电量为每户每月4800度以上的用电量,电价为0.86元/千瓦时。

2.峰谷分时电价:居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时电价为0.56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36元/千瓦时。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实际用电量正常收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按合表电价收费。

二、水费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水费收费标准如下: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照用水量不同,实行不同的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0-220m³的水量,水价为3.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220-360m³的水量,水价为4.8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360m³以上的水量,水价为5.83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价格为5.5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特种用水价格为16.5元/立方米。

三、用电报装及变更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电力公司的规定,用电报装及变更收费标准如下:1.新装用电:按照用电容量和电压等级的不同,收取不同的新装用电服务费。

具体费用请参考当地供电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

2.增容用电:按照用电容量和电压等级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增容用电服务费。

具体费用请参考当地供电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

3.变更用电:按照用电容量和电压等级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变更用电服务费。

具体费用请参考当地供电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

四、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标准根据上海市电力公司的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标准如下:1.充电桩电费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收取电费的标准执行。

2.对于充电桩的使用者,需要按照充电桩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充电桩,并遵守当地的充电桩使用规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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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240号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90号《关于完善现行住宅配套自来水街坊排管和接水收费办法的函》收悉。

为发展住宅建设,规范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拆除、排管及接水工程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管道拆除施工收费
旧房拆迁前,自来水管道拆除工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街坊内临时总水表,并按总水表计量和居民用水价格向动迁单位收取水费。

自来水公司安装临时总水表按进价收取直接材料费(阀门、水表、路面修复费等),不能收取辅助材料和人工等费用。

运迁单位按居民用户水表计量和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加价和分摊水量。

动迁单位负责拆除地上、地下自来水管道及用户水表,并将水表如数交还自来水公司。

二、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指从道路干管至建筑物进口的自来水进水管网敷设。

住宅小区接水工程指自来水干管与住宅的用水总管联接、室内水表安装和联接。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工程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的计价单位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17.50元。

三、执行日期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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