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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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1. 背景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3.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特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分析和事故预防措施。

4. 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采用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教学可以通过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应安排在安全设施完备、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

5.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学时要求。

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特种作业的性质和要求进行确定,具体学时要求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6. 培训师资特种作业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具有丰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7. 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实际操作考核应在实际作业环境中进行。

8. 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合格标准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9. 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考核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10. 考核结果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缓考。

考核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缓考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11. 培训考核周期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周期为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3 培训和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等。

2.2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2.3 培训师资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学经验。

2.4 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学设施和设备应齐全、完好。

3.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2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3.3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4 考核合格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3.5 考核证书考核合格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4.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 培训、考核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篇)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篇)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主动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考试,顺利拿到安全资格证件。

二、培训结束后,学习人员应到安教室报到,汇报培训学习情况,提交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或其它证明资料,证明其学习出勤情况。

安教室据此向用人单位出具培训考勤证明,作为证明其出勤情况并结算学习工资的依据。

三、培训考试不及格,学习人员应主动与培训单位联系,及时参加补考。

补考费用本人支付,所用时间不计学习出勤。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补考者,学习人员应提前与安教室联系,说明情况,安教室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办法。

如协商不成,学习人员应按时参加补考。

四、外出培训期间,培训费用一律由学员本人垫付,公司财务科不再办理培训费用预借手续。

学员在获取第一次考试合格的准确情况后,可持培训机构所开据的合法财务收据到安教室报审结算培训费用。

五、学员第二次考试不及格,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公司不再结算培训费用。

六、学员第二次考试不及格,不计学习出勤。

安教室已向用人单位出具培训考勤证明者,可通知用人单位在当月(即作出扣除出勤决定之时)扣除不及格人员学习出勤天数,以请假天数计算。

并按学习工资标准从其应得工资中扣除相应学习工资费用。

七、本制度从规定出台之日起执行。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引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

他们从事的工作涉及到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等,具有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展开论述,旨在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培训内容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杭建工发〔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9〕1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和《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持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证书持有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具体工作委托市城建培训中心承担)。

二、继续教育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三方面培训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应每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两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每名持证人员对应一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附件1),每次继续教育完成后,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及时在该清单上予以登记。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2010-5-13 0:00:00鄂建办[2010]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延期复核及考核发证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工作程序(一)延期申报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通过湖北建设信息网()填报《湖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延期申请表》(见附件二),生成并打印《湖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延期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构)。

2、申报延期复核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延期人员每年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或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其中有效期满当年的继续教育或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进行安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问答;(2)延期人员的身份证、有效期满当年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延期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考评、违章记录、管理档案等;(4)延期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延期复核1、延期复核由各考核管理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延期人员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在《湖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延期申请表》填写复核意见,连同网上生成的《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合格人员汇总表》(见附件四),加盖考核管理机构公章后报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省考核办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证件延期并将人员延期情况录入数据库。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3)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5)无《职业资格证书》;(6)未按要求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证、从业和监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视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平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省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 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视管理。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视管理,并承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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