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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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范本)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范本)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篇‎一:‎‎‎刑满‎释放证‎明书‎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X1‎220‎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X年1‎2月2‎0日2‎0:4‎4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一、证明书的基本信息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是由看守所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某人在看守所服刑期满后已经被释放。

证明书的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证明书的标题2. 证明书的编号证明书应有唯一的编号,以便于查验和管理。

3. 证明书的出具日期证明书应明确标注出具日期,以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4. 证明书的有效期限证明书应明确标注有效期限,一般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二、证明人的基本信息证明书中应包含证明人的基本信息,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明人的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证明人的姓名证明人的姓名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在证明书上。

2. 证明人的职务证明人的职务应明确标注,以确保证明人的权威性。

3. 证明人的联系方式证明人的联系方式应包括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以便于他人核实证明人的真实性。

三、被释放人的基本信息证明书中应包含被释放人的基本信息,以确保证明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被释放人的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 被释放人的姓名被释放人的姓名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在证明书上。

2. 被释放人的身份证号码被释放人的身份证号码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在证明书上。

3. 被释放人的看守所服刑期限被释放人的看守所服刑期限应明确标注,以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四、证明事项的详细描述证明书中应详细描述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情况,以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明事项的详细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1. 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日期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日期应明确标注,以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2. 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决定依据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决定依据应明确标注,以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

3. 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程序被释放人的刑满释放程序应详细描述,以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

五、证明书的盖章和签字证明书应由看守所相关负责人盖章,并附上负责人的签字,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其他附加信息根据需要,证明书中可以包含其他附加信息,以确保证明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引言概述: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是指在罪犯刑满释放后,看守所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这份证明书对于刑满释放的罪犯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刑满释放证明书的基本信息1.1 证明书的标题和署名1.2 罪犯的个人信息1.3 犯罪事实和刑期1.4 刑满释放日期2. 刑满释放证明书的法律效力2.1 证明罪犯已经完成刑期2.2 证明罪犯享有刑满释放权利2.3 证明罪犯可以重新融入社会3. 刑满释放证明书的社会意义3.1 证明罪犯已经改过自新3.2 证明罪犯可以重新获得社会认可3.3 证明罪犯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4. 刑满释放证明书的使用范围4.1 证明罪犯在就业方面的资格4.2 证明罪犯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4.3 证明罪犯在其他法律事务中的地位5. 刑满释放证明书的保管和使用5.1 证明书的保管责任和流转程序5.2 证明书的使用注意事项5.3 证明书的有效期和更新要求总结: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是一份具有重要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的文件。

它包含了罪犯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和刑期等基本信息,并通过证明罪犯已经完成刑期、享有刑满释放权利和可以重新融入社会等方面,具体体现了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同时,该证明书还具有社会意义,可以证明罪犯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和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等方面。

在使用方面,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罪犯在就业、社会保障和其他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权益。

因此,在保管和使用方面,需要注意证明书的保管责任和流转程序、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有效期和更新要求等方面。

通过详细了解和正确使用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可以更好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看守所释放证明书1. 证明书的定义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是指在被拘留期满或案件调查完成后,看守所为被拘留人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该证明书用于表明被拘留人已经完成拘留期,并且可以自由离开看守所。

通常情况下,被拘留人需要出示该证明书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合法离开的资格。

2. 证明书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证明书的标题:明确证明该文件是一份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证明人信息:包括证明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证明人所在的看守所信息。

被拘留人信息:包括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

释放日期:表明被拘留人被释放的具体日期。

释放原因:概述被拘留人被释放的原因,比如拘留期满或案件调查完成。

签发日期:证明书签发的具体日期。

签名和盖章:证明人需在证明书上签名,并将看守所的公章盖在证明书上。

3. 证明书的使用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在以下情况下具有特殊的作用:证明身份:被拘留人可凭借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并合法离开看守所。

还押物品:被拘留人在入所时交付的财物,如现金、方式等,可以凭借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来进行领取。

背面的注意事项: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背面通常会列出一些注意事项,警示被拘留人在离开看守所后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事项。

4. 证明书的保管和时间限制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应妥善保管,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使用。

以下是相关的要求:证明书保管:被拘留人应将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被他人盗用。

证明书有效期:看守所释放证明书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5天,过期后该证明书将失去有效性。

证明书复印件:被拘留人可在接收到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后,将证明书进行复印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5. 结束语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是一个被拘留人在离开看守所后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身份和合法性的作用。

被拘留人在收到该证明书后应妥善保管,并注意证明书的有效期限。

同时,被拘留人在离开看守所后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再次陷入不良境地。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证明在看守所服刑期满后,被刑
满释放的人员已经完成刑罚并获得自由。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的样本:
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证明人:(看守所名称)
地址:(看守所地址)
电话:(看守所联系电话)
被释放人:(被释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被释放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被释放人住址)
联系电话:(被释放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释放人(姓名)因犯罪行为
被判处(刑期)的刑罚,在本看守所服刑期满,并已经获得刑满释放。

特此证明,被释放人(姓名)已经完成刑罚,具备重新融入社会的资格和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释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证明书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被释放
人(姓名)进行歧视、限制或者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

特此证明。

证明人:(看守所名称)
日期:(证明日期)
以上是一份标准格式的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样本,内容仅供参考。

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填写。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 - 法律文书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 - 法律文书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 - 法律文书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模板法律文书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定义与作用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是看守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或者经有关机关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时出具的法律文书。

它具有证明被释放人员身份、羁押期限、释放原因等重要信息的作用,是保障被释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程序公正的重要文件。

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格式与内容看守所释放证明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标题标题一般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字体较大且醒目,位于文书的上方正中位置。

2、编号在标题下方,会有一个编号,用于对释放证明书进行管理和查询。

3、被释放人基本信息这部分包括被释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4、羁押信息详细记录被释放人被羁押的时间、地点(即所在的看守所名称)。

5、释放原因明确说明释放的具体原因,如“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释放”等。

6、释放时间准确记录被释放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7、看守所印章及负责人签名在证明书的末尾,加盖看守所的公章,并由看守所负责人签名,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个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模板示例: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编号被释放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籍贯: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于羁押起始日期被羁押在本看守所,现因释放原因,予以释放。

释放时间:具体年月日时分本看守所看守所名称看守所负责人签名具体年月日三、填写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的注意事项1、信息准确无误填写被释放人的基本信息、羁押信息和释放原因等内容时,必须确保准确无误,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2、语言规范简洁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表达清晰、简洁,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词汇。

3、遵循法律程序释放证明书的出具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出具。

4、存档备案看守所应当对释放证明书进行妥善存档备案,以备后续查询和审查。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副 本)
×看释字〔 〕 号
, 性别

,因
日被拘留/逮捕,现因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以释放。
,出生日期
,住

年_____月
,根据《中
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___决定,予
本证明书已收到。 被释放人: 年月日此附卷看守所(印) 年月日
﹡﹡﹡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看释字〔 〕 号
, 性别

,因
日被拘留/逮捕,现因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以释放。
,出生日期
,住

年_____月
,根据《中
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___决定,予
看守所(印) 年月日
此联交被释放人
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存 根)
×看释字〔 〕 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释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拘留/逮捕 原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放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发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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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31220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0日20:44 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

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

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

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十四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

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

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

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

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释放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1 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篇四:监狱法律文书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一、概念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1.制作主体是监狱●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a.劳教所 b.劳改所c.司法局 d.监狱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一)根据内容分为: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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