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配建管理办法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登记、移交和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的活动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城市新建住宅物业(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依法以个人为主体建设的自用住房除外)必须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无偿配建。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单元(一)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单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为一个配建单元。
(二)当项目用地由多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组成的,应将不同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划分为多个不同配建单元。
(三)当单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的住宅用户超过3000户时,则该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按每3000户划分为多个配建单元。
第六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方式(一)配建方式分为实物配建和以资代建两种。
(二)实物配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所在住宅物业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以资代建的,住宅物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签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以资代建协议。
以资代建协议签定:浈江区和武江区,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定;县(市)及曲江区,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县(市)及曲江区政府指定单位(以下简称县区指定单位)签定。
(四)配建方式核定1.本办法实施前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含未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但已公开交易出让的)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核定配建方式。
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单位房改房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形成价格。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4月8日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登记、移交、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各辖区内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据规划条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均应当明确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审核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情况,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韶关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守则试行

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守则(试行)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物管行业诚实、守信新形象,努力创建诚信企业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在全行业大力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良好风尚为宗旨,结合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制定本行业诚信自律守则。
全行业自觉遵守,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职责和职能一、物业管理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
(二)组织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三)组建物业管理专家库,并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协助开展具体工作。
(四)受理对会员的有效投诉,组织调查、答复,并就有效投拆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调解行业内部的争议。
(七)协助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优活动。
(八)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诚信手册》的记录工作。
(九)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相关的工作及活动。
二、物业服务企业加入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时间:(一)在本制度颁布后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两个月内申请加入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向协会申请取得资信等级证书或诚信考评备案文本。
(二)本制度颁布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的企业,应在本制度颁布后的30日之内,申请加入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三)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韶关市·县·区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申请加入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四)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三、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细则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合理、便利的原则,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明确,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服务5.1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5.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征求业主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
6.2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章物业收费7.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向业主公开。
7.2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八章违约责任8.1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 因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九章附则9.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韶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2 本细则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细则,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3 物业管理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4.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4.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3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和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5.3 对于物业的损坏,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
第六章物业收费6.1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2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6.3 物业管理公司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违约责任的处理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8.1 本细则由韶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性文件。
下面,就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法律适用范围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整个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和其他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养和管理。
物业管理人员应对物业设施设备每年定期检查并制定修缮计划,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应当公正、公开、透明,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三、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自己占用房屋的面积比例缴纳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基本费用和维修基金两种。
基本费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支付,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日常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和管理。
四、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对小区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推选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并协助物业管理人员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中,根据各自职责和义务,开展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五、违法行为惩处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对于物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业主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以上是对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物业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积极合作,共同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

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物业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在参加业主大会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1、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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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五)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三)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五)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六)确认业主委员会选举违法;(七)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八)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九)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职责:(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二)对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召集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县(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六)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印章、资料;(七)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举报、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接受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发改、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体系,完善不良行为警示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的专业机构等纳入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信息。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加入韶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告知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后可以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住建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信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跨县(市、区)的,纠纷调解处理由街道办事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召集。
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建议书,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三)物业项目命名审批文件。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具有两个以上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或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前提下,经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建议书及备案回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宗地红线图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清册;(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意见不统一的,以参加投票表决的人数中超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六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解散并重新成立。
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的;(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时,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三)总人数,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