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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夯实统计工作 基层基础工作计划

2024年夯实统计工作 基层基础工作计划

2024年夯实统计工作基层基础工作计划在新时代背景下,统计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夯实统计工作的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基层基础工作计划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阐述2024年夯实统计工作基层基础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1.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完善基层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

3.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4.深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确保统计工作在基层的顺利开展。

二、主要任务1.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1)开展基层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3)加强基层统计队伍的稳定性,降低人员流失。

2.完善基层统计制度(1)制定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简化报表填报流程;(2)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和发布制度;(3)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1)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统计数据在线填报、审核和传输;(2)推广使用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提高统计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4.深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1)加大统计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2)加强统计基层组织的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的执行力;(3)开展统计基层创新,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统计工作模式。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基层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基层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4.加强与各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统计工作。

四、时间安排1.2024年上半年:开展基层统计人员培训、统计制度完善和统计信息化建设;2.2024年下半年:深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3.2024年底:对全年基层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威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威府办发〔2021〕4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工作单位,省、市驻县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全面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新征程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意见》《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统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强、管理不够规范、统计基础不牢等突出问题,不断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促进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推动统计现代化改革,切实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梅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梅政发〔202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巩固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果,促进基层基础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和社区、企业等层面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部门和单位统计工作融合发展,提高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为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深化市委和市政府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统计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常态化。

持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强化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委市政府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坚持部门、单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统计工作的原则,从严执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统计工作制度。

继续深化和落实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统计、乡镇街对本辖区统计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乡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规定,严格执行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规定。

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驻梅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进一步健全统计考核机制,构建高质量统计考核评价体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防政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防政发〔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县乡两级和企事业单位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根基。

长期以来,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市统计基层基础仍然十分薄弱,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特别是乡镇统计人员偏少,大多数为兼职人员,而且变动频繁,业务素质难以保证;县乡两级统计调查经费短缺,办公场地简陋,统计网络不健全,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落后;统计执法难度较大,虚报、瞒报、拒报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频率不断加快,解决统计基层基础中存在的问题,事关基层统计工作效率,事关源头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防城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努力开创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大政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大政发[2006]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完善区域经济核算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动态掌握区域经济发展实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改革统计管理模式,实施“在地统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在地统计”的主要目的“在地统计”是指按照各区市县、先导区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经营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实施“在地统计”,必须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这是统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提高统计信誉的重要措施和必要保障。

实施“在地统计”,可以使区市县和先导区更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及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方法按照调查单位经营所在地统计原则,以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省、市属,区市县和先导区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是指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表,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关于切实充实和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的通知

关于切实充实和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的通知

一、尽快足额配备统计人员。

各乡镇区要按照全省关于乡镇统计工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设立乡镇统计委员会,配置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分别负责乡镇农业、工业及综合统计工作,并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月底以前,各乡镇区必须按要求将统计人员足额配置到位。

同时,乡镇政府一把手要对统计工作负总责,乡镇经联社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二、保持统计人员稳定。

乡镇基层统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必须保持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

各乡镇区对已安排配置的统计人员,不得随意减少和更换,防止出现工作脱节或空岗。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换人员的,必须经市统计局同意后方可调换。

三、确保统计人员专人专职。

各乡镇区在足额配置统计人员的同时,要明确职责,确保人员专职专用,特别是在人口普查等重大统计调查中,要尽量不安排统计人员担任包村以及税收、安保等各种突击性工作任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统计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各乡镇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区将统计人员选配好、选配到位。

对行动迟缓、不能按要求配齐配全统计人员,并由此影响全市统计工作开展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以上这篇关于切实充实和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的通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通知公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谢谢。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全面夯实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设高质量统计体系,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开展“4+4”现代产业统计监测提供扎实统计保障,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是提高统计能力的重要环节,对于从源头上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我市对各县(市、区)开展了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基层基础工作普遍存在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规范管理不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制约统计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目前基层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充分有效发挥统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各县(市、区)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县、乡、村、企是统计基层基础的重要节点,一是各县(市、区)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活动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是要进一步巩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没有设立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

三是要加强村居(社区)统计力量,村居(社区)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四是要强化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企业需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村居(社区)和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要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人员管理要注重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县(市、区)统计局的同意。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规定各司法所:根据省厅、市局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基层工作统计报表的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表种类和报送周期(报送时间)(一)司法所工作报表半年报和年报:(6月\12月25日—28日)《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织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表》《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情况统计表》(二)人民调解工作报表月报:(次月1日—4日)以后《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和年报:(7月\次年1月1日—4日)《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三)社区矫正工作报表月报:(每月24日—27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统计表》季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28日)《社区矫正工作统计表》(四)安置帮教工作报表季报:(次季度第一个月1日—4日)《服刑在教人员核实情况统计表》(自动生成)《刑释解教人员服刑在教期间表现情况统计表》(自动生成)《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统计表》(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报表半年报和年报:(6月\12月25日—28日)《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表》《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表》二、报送方式1.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报表通过司法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统计平台()报送。

2.安置帮教工作报表通过司法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3.基层法律服务报表通过省厅内网基层工作管理平台(http://160.16.0.14/)报送。

4.省厅内网基层工作管理平台中的月报、半年报、全年报(乡镇、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表除外)停止报送。

三、几点要求1.各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节假日除外),上级如有调整我们跟随调整。

2.各所要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迟报及错报(数据质量不高)的所,区局将进行通报。

3.数据报送情况将纳入对各所基层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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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发挥统计工作收集整理信息、提供咨询建议的作用,促进工业聚集区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字〔〕110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领导
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

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是全市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聚集区统计数据是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抓好工业聚集区统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能,提高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工业聚集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字〔〕90号),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负责本聚集区工业、能源、投资、贸易、服务业等专业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通过原报表渠道完成,做到不重、不漏。

要及时搜集工业聚集区建设和发展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

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做好进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二)工业聚集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三)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县(市、区)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市统计局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对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三、夯实基础,确保统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按照国家对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各工业聚集区统计工作要达到“五有”,即:有专职统计人员、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用设备、有专项经费、有统一规范的统计制度和齐全的统计资料。

(一)各工业聚集区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专职统计人员2-4名,负责本聚集区各项统计指标的日常统计工作和国家、省统计局布置的大型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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