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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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七日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五)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农村住房保险,这是关乎农民朋友家园安全的重大事项,我要用我十年的经验,为他们打造一份详尽的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农村住房保险是保障农民住房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农民住房受损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

为此,我县决定推行农村住房保险,让农民朋友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重建家园。

二、目标人群本方案主要针对我县农村地区的住房,包括砖瓦结构、土木结构、钢结构等各类住房。

目标人群为全县农村居民,特别是住房条件较差、经济条件较弱的农户。

三、保险范围1.保险范围涵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住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盗窃、抢劫等社会治安事件。

2.保险金额根据住房的实际损失确定,最高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

四、保险费用1.保险费用按照住房类型、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费率。

2.县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保险给予补贴,减轻农民负担。

五、理赔流程1.农民朋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确定损失金额。

3.保险公司与农民朋友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

4.农民朋友在领取赔偿款后,应按照赔偿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住房重建。

六、实施方案1.建立农村住房保险数据库,对全县农村住房进行摸底调查,确保保险覆盖面。

2.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农民朋友的保险意识。

3.与保险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保险条款,确保理赔流程的便捷高效。

4.建立农村住房保险补贴机制,减轻农民朋友的负担。

5.加强农村住房保险监管,确保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项目成效1.提高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水平,降低自然灾害对农民朋友的影响。

2.增强农民朋友的保险意识,提高他们应对风险的能力。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背景介绍农村人口数量庞大,住房问题一直是农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满足农民群众的住房保障需求,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此次推出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旨在:1.更好地保障农民住房权益2.提高农村住房标准3.减少农民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损失4.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实施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1. 投保范围(1)基本户:家庭成员为农村居民的住房,以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技工费、材料费、住房设备及家庭财产。

(2)非农业户口:其中的农房居住房、以及附属设施、建筑技工费、材料费、住房设备及家庭财产。

2. 保费标准根据政策规定,农村住房保险的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的保险额。

具体保费标准会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和保障水平而有所不同。

3. 保险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因地震、火灾、暴雨等意外事件造成住房及其附属物、家庭财产等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及事实进行理赔。

4. 保障期限根据政策规定,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障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保障期限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工作前景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的推出将会有力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同时提高农村住房标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在推广中,各级政府还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的知晓度,让更多的农民能够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优势。

结语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是政府为了满足农民住房保障需求,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政府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此政策的认知度,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此。

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推广,农村住房的保障问题会得到更加全面的解决。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陕建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陕建发〔2017〕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有关工作,完善住房保障考核机制,突出现阶段工作重点,结合中省有关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1日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第四版)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5〕115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

将每年与各市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季度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陕建函〔2018〕492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建函〔2018〕4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9月6日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陕建发〔2018〕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

【最新】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word范文 (2页)

【最新】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word范文 (2页)

【最新】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课件 7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各村(居)民委员会: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X〕23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XX府办函〔201X〕8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1X〕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逐步推广农村住房保险,健全农村保险体系。

二、目标任务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全镇参保率201X年力争达50%以上;201X年力争达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承保单位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市财保公司”)等符合开办此项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承办。

四、保险方案1、保险对象。

为华蓥市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

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危房不在保险范围内。

房屋是指房屋主体,不包括围墙、院门、车库、厕所、杂物间、简易搭盖等。

室内财产是指室内粮食、家用电器、衣物及床上用品、家具及农具。

2、缴费标准。

保险费30元/户(财政补贴10元/户,农户自交20元/户);XX 市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由市民政局统一投保,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3、保险金额。

最高3.1万元。

其中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万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1万元(粮食4000元,家用电器1000元,衣物及床上用品201X元,家具及农具3000元);房屋全部毁损或全部垮塌每户生活补贴1000元。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财办[2009]11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11【实施日期】2009.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各设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把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1、进一步明确任务。

我省计划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解决现有26万户(包括棚户区、筒子楼改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各市、县政府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3年规划任务的按期完成。

要按照下达的保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

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本地保障性住房3年规划和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2、多渠道筹措房源。

各市、县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立足本地区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充分挖掘潜力,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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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民发〔2016〕4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财政局,延安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发展,扩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责任,逐步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现将《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以农村住房保险为基础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场运作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与承办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村住房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

协同推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并建立农村住房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

全省范围内居住在农村的所有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

原则上保险标的应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且长期居住的房屋。

具有投保多处房屋需求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保险。

(三)保险期限。

从投保之日起计算,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

农村住房保险包含主险责任和附加地震责任,其中主险责任为必选责任,附加地震责任为可选责任。

1、主险责任
(1)自然灾害:因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2)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3)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附加地震责任:因震级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Ⅵ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Ⅲ级(即中等破坏)及Ⅲ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上所涉震级和烈度均以国家地
震部门公布为准,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以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 24335—2009)为准〕。

(五)保险金额。

陕南三市每户保额不低于10000元,关中五市和杨凌区每户保额不低于12000元,陕北两市每户保额不低于15000元。

(六)保险费。

保险费以户为单位缴纳,附加地震责任每户年缴费26元,不附加地震责任每户年缴费20元。

(七)补贴政策。

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地震责任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每户补贴11元;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但未附加地震责任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每户补贴5元。

鼓励各地财政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补贴比例自行确定。

(八)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

承办附加地震责任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计提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资金储备。

三、操作方式
(一)承保方式
承保机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承保机构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及民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经营条件。

农房保险采取农户自愿投保方式。

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及时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二)理赔方式
承保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具体要求依照陕西保监局、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陕保监发〔2016〕69号)执行。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结束后,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补贴,在承保机构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申请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对市、县根据自身情况另行提供的保费补贴,其申请和拨付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四)承保机构的义务
1.承保机构负责提供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承保机构应配备专门“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承保机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为使受灾参保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承保机构应尽快进行定损和赔付。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定,自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过拨打承保机构报案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承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根据保单的约定和承保机构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原件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住房保险这项惠民政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并做好对参保
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掌握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村住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进村入户明确告知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赔偿标准和业务流程等重点内容,引导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全省救灾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住房保险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

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3〕1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4〕8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方案由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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