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笔录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机关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对询问、讯问、审讯、检查、搜查、扣押、逮捕、取保候审、取证等活动中的案情、证据、行为、讲话和陈述等信息进行记录的一种制度化文件,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证据形式。
笔录的主要功能包括:
1. 证据固定:笔录可以准确记录案情、证据、行为、讲话等重要信息,以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确保案件材料真实可靠。
2. 法律保障:笔录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依据,可以用于检察官起诉、法院审理和判决等程序,为司法活动提供证据支持。
3. 辩护权保障:笔录记录被讯问人的陈述和讲话,便于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发现讯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被讯问人的辩护权利。
4. 信息传递:笔录可以将案情、证据等信息准确传达给其他参与案件的机关和个人,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参考。
5. 侦查工作指导:通过对笔录的分析、整理和研究,可以发现线索、推动侦查进展,指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6. 争议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有关讯问、审讯、搜查等环节的争议,可以借助笔录记录进行争议解决,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浅析询问笔录

浅析询问笔录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界的推行,当事人有了申辩权及沉默权,询问笔录不再是定案的依据。
曾作为“证据之王”的询问笔录逐渐褪去光环,“重证据轻口供”成为了办案准则。
公安机关就出现过零笔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暂时还没有类似的尝试,但询问笔录在案卷中的证明作用也较之以前大为弱化。
为此,一些办案部门也逐渐无视了对询问笔录的制作与运用。
笔录真没有作用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上述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涵盖在询问笔录的范畴内,由此可见,询问笔录属于法定证据,是判明案情、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发现新证据、验证所取证据的重要方法。
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有条件的应该记录下有效的联系。
〔2〕询问的内容,这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
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其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扩大不缩小。
其二是以法为准绳原则,首先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所需条件重点询问。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构成要件,是案件定性的依据。
例如:无照经营构成要件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了经营活动。
处罚所需条件例如:《公司法》中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规定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可处以罚款。
询问笔录中就应对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的内容、期限予以记录。
还有一种情况,例如依据《广告法》处罚的案件是以广告费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而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处罚的案件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情况加以明确。
〔3〕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遇到⼀些刑事案件,那么是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记录的,其中也需要对相关的⼈员做笔录,那么在⽴案之前做的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使⽤?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可以。
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称“询问证⼈笔录”,是司法⼈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被害⼈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被害⼈的陈述。
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笔录的处理办法⼀样。
要交给证⼈、被害⼈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
证⼈、被害⼈要求⾃⼰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被害⼈亲笔书写证词。
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
证⼈或被害⼈以及询问⼈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侦查⼈员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询问证⼈应当个别进⾏。
询问证⼈,应当由检察⼈员进⾏。
询问的时候,检察⼈员不得少于⼆⼈。
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了严格的限定。
⼀旦缺乏上诉某⼀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
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个⽅⾯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对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的不同观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它不仅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制作十“忌”

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制作十“忌”
赫凛冽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报案笔录以及调查访问笔录。
在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中,问答笔录所占比例最大,且问答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包含在法定的7种证据中,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审讯中虽然可能出现"零口供""零物证",但绝不能出现"零笔录"。
因此,在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中,问答笔录制作得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证据效力。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赫凛冽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职教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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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一、询问笔录的概念、意义询问当事人及案件的关联人是一项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经过核实的询问笔录,是案件定性的证据之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八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用询问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作为证据使用。
但只有单一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概念。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就案情做出陈述、辩解时所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的书面记录。
2、询问的意义。
一是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印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判明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可以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前的准备1、及时组织询问人员。
询问人员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在询问中,询问人和记录员应有明确分工。
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相应加强询问力量,必要时部门领导亲自参加指挥或进行询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工作一般由专人负责到底,不要轻易更换询问人员,以便保证询问得到信息的完整性,以利对案情的分析、判断。
2、熟悉研究案件材料。
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件材料,只有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才能明确询问方向,把握好询问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选准突破口和询问途径。
3、研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在准备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清楚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门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有关单位求得帮助和指导,以便掌握有关的专门术语进行询问。
派出所询问笔录的流程

派出所询问笔录的流程一、背景介绍。
派出所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记录了被询问人对案件相关情况的陈述,是案件侦办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进行询问笔录时,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规定进行,以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1. 确认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在进行询问之前,需要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以确保对正确的对象进行询问。
2. 准备询问笔录的相关材料。
在进行询问时,需要准备好询问笔录的相关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本、记录工具(如笔、纸)、录音设备等,以便随时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
三、进行询问。
1. 询问人员的介绍。
在进行询问时,需要向被询问人介绍询问人员的身份和职务,以建立被询问人对询问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2. 询问的内容和方式。
在进行询问时,需要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询问,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3. 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
在进行询问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回答、表达方式、语气等,以保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审核和签字。
1. 审核询问笔录。
在完成询问过程后,需要对询问笔录进行审核,确保询问笔录的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和错误。
2. 被询问人的签字确认。
在审核无误后,需要请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以表明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内容的认可和同意。
五、存档和使用。
1. 存档。
完成询问笔录后,需要将询问笔录进行存档,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以备后续使用和调取。
2. 使用。
询问笔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案件侦办和审理过程中被使用,以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和证言。
六、结束语。
派出所询问笔录的流程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在依法、公正、严谨的原则下进行。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才能确保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侦办和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希望各位工作人员在进行询问笔录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公正、客观、准确地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司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原文地址: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作者:张冬宁律师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关于当事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所做的笔录,本院认为,因上述笔录均未被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述笔录内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质证、审查判断并作出认证。
上述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员并未到庭进行质证,且本案亦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上述笔录所述情况,故上述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
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
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
刑事侦查笔录也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
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是的严格限制的。
2、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江西省乐安县工商局杨荣雄证据是行政执法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调查、收集、运用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
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日前,在一起由查处“黑网吧”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对我局庭审时出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笔录提出质疑。
后来,虽有其他证据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也认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一审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但是,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则认定不具合法性,判令该证据为无效证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这就是说,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这样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制作现场笔录不仅要符合第一款的要求,而且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特殊要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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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
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
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
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
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
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该案件作为原告的B市某公司并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实际上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也不会出庭作证),也不具备《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的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法院的审理以各诉讼主体亲自到场参与诉讼为原则。
诉讼主体不到场就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就无法“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三、询问笔录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案刑事案件并未侦查终结,也未经审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审理中的证据。
因案件并未侦察终结,法院并没有对该询问笔录进行质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没有得到确认,事实尚不清楚。
询问笔录的制作有其法定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存在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情形。
未经法院判决明确认定的询问笔录就无法排除这些违法情形存在的可能性。
四、如果法院采信询问笔录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
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的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而本案B市某公司将刑事询问笔录公开用于民事诉讼,这是错误的。
反过来讲,如果法院认可询问笔录,认可其证据能力和和对事实的证明力,那结果可想而知,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会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为自己获取证据,赢得诉讼,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势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综上,询问笔录不应当出现在民事诉讼当中,除非该询问笔录经过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否则法院不应当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