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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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等。

应当依法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性。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降低贷款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贷款经营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内部监管人员,加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不得隐瞒、虚假报送。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三篇.doc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三篇.doc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有效化解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有效化解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国家各项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的整体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减少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的原则是:(1)贷款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应结合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二)对贷款风险性质和历史原因实施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四)坚持将封闭式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办理的贷款。

如有其他规定,以其为准。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第五条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作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可能遭受财务损失。

根据风险划分的原则,结合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贷款风险主要分为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如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和具体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由于政策的实施,借款人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的操作需要发放的贷款。

由于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借款人无法或不愿意按照事先约定履行义务,存在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可能导致的贷款风险。

主要包括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机制的缺陷以及内部人员的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政策超控和道德因素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行为,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三条前条所指的合格委托人是指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外的,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属经营辖区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人在金融机构有未结清贷款时,需获得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方予接受其委托。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任一时点上接受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注册资本金的50%,接受的委托贷款笔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大小比例分别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试点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第八条委托贷款用途、投向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单笔资金金额下限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你看看是不是这些!程序:设立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

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

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资料: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2.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

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公平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2. 注册资本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管理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4. 操作规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贷款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等,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开展。

5. 风险控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控制风险并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6. 公平竞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7. 信息披露: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披露贷款相关信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1. 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规模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准入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具备合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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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
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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