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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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查和筛选借款人:小贷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借款人审查制度,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并进行核实。

2. 风险控制措施:小贷公司应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借款额度上限、限制借款用途、设置借款期限等。

同时,对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或借款用途进行额外审查和控制。

3. 利率定价和费用收取:小贷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利率定价体系,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借款利率,并进行适度调整。

同时,对借款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明确规定,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4. 还款管理:小贷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还款管理制度,包括设定还款周期、提醒借款人还款、催收逾期款项等。

同时,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要及时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确保借款本息的回收。

5. 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小贷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发现借款风险并进行预警。

对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6. 信息安全管理:小贷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加密借款信息。

7. 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小贷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包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检查和审计。

8. 法律合规和合规风险管理:小贷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

小额贷款公司中的财务风险及管控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中的财务风险及管控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中的财务风险及管控对策1. 引言1.1 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指的是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与资金运作相关的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借款利息和贷款本金的回收。

财务风险的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在面对这些风险时,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各类财务风险的挑战。

只有充分认识并有效应对财务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才能更好地发展壮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1.2 财务风险的重要性财务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具有重要性,其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财务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偿债能力下降、信誉受损等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前景。

财务风险的重要性体现在其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依靠资金来进行业务拓展和贷款发放,一旦面临资金链断裂或偿债困难,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财务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甚至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财务风险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地位。

财务风险一旦暴露,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降低投资者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财务风险一旦发生,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修复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正确认识并有效管理财务风险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有效的风险管控对策和持续改进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财务风险的来源财务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内部控制不完善、员工欺诈等原因导致的风险,而外部因素则是指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政策法规变化等外部影响导致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等。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风险管理、预防为主、风险可控、持续改进。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报告和应对等环节。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风险识别第八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全面识别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风险识别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贷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操作风险等。

2.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 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内部欺诈风险、外部欺诈风险等。

4. 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评级。

第四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发生的可能后果。

3. 风险发生的概率。

4. 风险发生的损失程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贷风险控制:加强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严格执行担保制度,控制信贷规模。

2. 市场风险控制:合理配置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3. 操作风险控制: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4. 法律风险控制: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小额贷款公司风控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风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以及风险预警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预防为主,防范与化解相结合;2. 合规经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3. 客户至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4. 透明管理,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贷前调查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必须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贷前调查内容:1. 借款人身份核实:核实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2. 借款人信用记录: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了解其信用状况;3. 借款人收入状况:核实借款人收入来源、稳定性及月均收入;4. 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5. 借款人抵押物或担保物:核实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权属及变现能力。

第六条贷前调查方法:1. 实地调查: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环境及信用状况;2. 信用报告查询: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了解其信用记录;3. 第三方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调查。

第三章贷中审查第七条贷中审查是对贷前调查结果的复核,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八条贷中审查内容:1. 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 贷款用途的合规性;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合理性;4.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权属及变现能力;5. 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评估。

第九条贷中审查程序:1. 审查人员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 审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面谈,了解其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3. 审查人员对抵押物或担保物进行实地勘查,评估其价值及变现能力;4. 审查人员将审查意见报送给审批人员。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条贷后管理是对已发放贷款的跟踪监控,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内容:1. 定期检查借款人信用状况,关注其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变化;2. 定期检查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权属及变现能力;3. 及时处理逾期贷款,采取催收措施;4. 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1条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

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2条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

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

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营销部们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贷款由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

第3条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财务管理部内设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和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及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4条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及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及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及建议
一、公司总体风险控制
1.完善公司制度体系
(1)建立、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认识风险,完
善相应的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工作的全面有效,避免发生
不必要的损失。

公司管理人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明确制定内部程序,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发
现和处理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源。

(2)建立有效的客户信誉评估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详尽的客
户信誉评估制度,以及客户贷款的账款回收、拆借、催收等操作规定,明
确贷款回收权利,有效防止拖欠风险的出现。

(3)建立有效的现金流管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现金流管理,建立有效的现金流管理机制,严格控制不必要的现金流动,有效降低现金
缺乏的风险。

2.加大考核力度
(1)加强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放款项目
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审查、审批、登记等工作,确保公司放款的合规性。

(2)完善资产管理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资产管理体系,遵守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放款合格,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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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七)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贷款公司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五条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审查、审议与审批第十七条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公司信贷规定、基本条件;(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五)借款人在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情况;(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公司主管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人员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完成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二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三)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四)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贷款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公司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贷款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公司;(五)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公司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六)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七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三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贷款公司用信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五条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公司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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