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须知

企 业 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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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施京京 『— imi ej 6 . r] E ma: c l@13cn l hj o
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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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 . 应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承担检测任务的检 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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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机构有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江苏 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 受委托人 行限期整改 ,最长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 检验检疫自行车检测中心、 广东出入境 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 如期完 成整改 后重 新送样 至原 承检检 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检 委托合同的副本。 测中心、 深f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 J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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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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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证 环 节 及 获 证 条 件
童车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模式为:
2 .工厂概况 , 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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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产品的生 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获证 况 ( 后监督, 其中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 产规模 、能力 及生产 工厂检查前进行。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历史 ):
#CCC认证实施规则童车2010)

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12.1认证模式12.2获证条件13 认证基本环节24 认证实行的基本要求24.1认证的申请24.2产品抽样检测64.3初始工厂检查8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94.5获证后的监督9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136 认证证书13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136.2认证变更136.3认证范围的扩大14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14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4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158 收费159 相关文件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6编号:CNCA-13C-068:2018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童车类产品2018-12-1发布2018-12-1实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通用实施规则-CNCA

编号:CNCA-CXX-XX:XXXX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及童车类产品(草稿)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目录1 总则 (3)2 范围及分类 (4)3 认证依据标准 (6)4 认证模式及模式的确定 (6)5 认证单元 (8)6认证委托 (9)7 认证实施 (10)8 获证后监督 (14)9 认证证书 (18)10 认证标志 (20)11 认证收费 (21)12 认证责任 (21)13 认证实施细则 (22)14 机构及人员 (23)15 监督管理 (24)附件1 (25)1 总则1.1 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保护儿童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规范玩具及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基于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国家简称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本规则配套实施的玩具及童车类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产品范围(目录)细化描述等相关文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1.3本规则是依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玩具及童车类行业特点而制定的,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与本规则配套实施。
1.4凡属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经销商应在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出厂、进口、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之前,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并确认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玩具3C认证新旧规则的差异——童车等玩具关健原辅材料控制更加严格

认 证 企 业 必 须 重 视 配 合 国 家 质 监 总 局 和 各 地 的 产 品 监 督 抽 查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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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人出具认证 证书。 ( 2J新 规 则 规 定 了证 书 有 效 期 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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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 等玩具 关健 原辅材 料控制 更加严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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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 车 、 电玩 具 、 塑 胶 玩 具 、金 属 玩具 、 弹 射 玩 具 和 娃 娃 玩 具 等 6 类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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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详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2 检验依据表2 儿童自行车表3 儿童三轮车表4 儿童推车表5 婴儿学步车表6 乘骑车辆玩具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4746—200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 14747—2006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9—20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1号修改单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 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及第1号修改单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各国纷纷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NCA)负责实施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最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另一部分是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豁免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产品:1.电器和电子产品:如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电动工具等。
2.机械和机电设备:如起重机械、矿山设备、纺织机械等。
3.儿童用品:如童车、玩具、婴儿床等。
4.家具:如办公家具、沙发、床等。
5.照明设备:如路灯、室内照明等。
6.纺织品和鞋类:如服装、鞋类、布料等。
7.化妆品:如化妆品、口红、护肤品等。
8.建筑和建材:如管材、砖土器材、涂料等。
9.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10.烟草制品:如香烟、雪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豁免目录根据产品的特殊性和产品的生命周期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2.部分产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认证。
3.产品由企业自行控制质量。
4.产品进行其他形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安全控制。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认证申请:企业需向相关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产品资料、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
2.认证检测和评价: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包括对产品的外观、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测试和评价,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合格的产品发放CCC认证证书。
4.年度监督:认证机构对持证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5.变更管理:企业如有产品结构、组成部件等方面的变更,需要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管理。
儿童平衡车ce认证标准

儿童平衡车ce认证标准摘要:一、儿童平衡车概述二、CE认证的重要性三、儿童平衡车CE认证标准详解1.机械安全2.电气安全3.材料和涂层4.产品标识和说明书四、如何获取儿童平衡车CE认证五、总结正文:一、儿童平衡车概述儿童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儿童交通工具,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喜爱。
它不仅能够锻炼孩子的平衡能力,提高协调性,还能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和自信心。
然而,作为一种涉及儿童安全的商品,儿童平衡车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二、CE认证的重要性CE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旨在确保产品符合欧洲法规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
对于儿童平衡车而言,获得CE认证意味着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得到了权威认可,有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扩大市场销售。
三、儿童平衡车CE认证标准详解1.机械安全:儿童平衡车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防止意外损坏或变形。
同时,车架、把手、轮组等部件间的连接处应牢固可靠,避免儿童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2.电气安全:儿童平衡车如需搭载电池或其他电气设备,应确保其防护措施完善,防止短路、过热等安全隐患。
此外,电池和充电器等附件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
3.材料和涂层:儿童平衡车的材料应无毒、环保,不含有害物质。
同时,涂层应具备良好的耐磨、耐腐蚀性能,确保产品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外观和性能。
4.产品标识和说明书:儿童平衡车应具备清晰、醒目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此外,还应附带一份详细、易懂的使用说明书,指导家长和儿童正确使用和维护产品。
四、如何获取儿童平衡车CE认证想要获得儿童平衡车CE认证,企业需按照欧洲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生产,并通过权威认证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企业可获得CE认证证书,将其附在产品上以便在欧洲市场销售。
五、总结儿童平衡车CE认证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循相关认证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3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

编号:CNCA-13C-068: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童车类产品-12-1发布-12-1实行中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合用产品范畴 (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明施旳基本规定 (2)4.1认证旳申请 (2)4.2产品抽样检测 (6)4.3初始工厂检查 (8)4.4认证成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旳监督 (9)5 有关ODM模式认证旳特殊规定 (12)6 认证证书 (12)6.1认证证书旳有效性 (12)6.2认证变更 (13)6.3认证范畴旳扩大 (14)6.4认证证书旳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14)7 认证标志使用旳规定 (14)7.1准许使用旳标志样式 (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4)8 收费 (14)9 有关文献 (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 (16)1.合用产品范畴本规则合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小朋友乘骑玩耍旳多种材质旳童车类产品,涉及:小朋友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畴内);小朋友三轮车;小朋友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迈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合用旳产品认证用原则旳规定:小朋友自行车:GB 14746《小朋友自行车安全规定》小朋友三轮车:GB 14747《小朋友三轮车安全规定》小朋友推车: GB 14748《小朋友推车安全规定》婴儿学步车:GB 14749《小朋友学步车安全规定》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旳安全》(不涉及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他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旳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旳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有关原则(GB 6675、GB 19865)合用条款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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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13C—068:2006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下列相应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儿童自行车: 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 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 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 工厂概况: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d) 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 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下表中的适用内容。
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a) 儿童自行车:车把、前叉、车架、制动装置、平衡轮。
b) 儿童三轮车:涂层材料、车把、前叉、车架。
c) 儿童推车:涂层材料、车架(含锁定机构)、制动装置。
d) 婴儿学步车:涂层材料、座架。
e) 玩具自行车:涂层材料、车把、前叉、车架、制动装置。
f) 电动童车:涂层材料、车架、蓄电池、驱动电机、适配器、电路板。
g) 其它玩具车辆:涂层材料、承载组件、制动装置。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
4.2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工厂检查的实施。
4.2.1 工厂检查的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4.2.2工厂检查的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2.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组依据《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工厂检查。
4.2.4不合格项的整改工厂检查不合格项,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
4.3产品抽样检测4.3.1 产品抽样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工厂检查同时实施。
1)产品抽样的原则申请认证的每个单元均要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其它覆盖产品应提供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图片。
需要时覆盖产品可抽取样品做差异试验。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抽取2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各抽取1只。
2)抽样方法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3.2 检测标准儿童自行车: 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 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 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玩具自行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4.3.3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该产品适用认证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3.4 样品的整改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必要时,认证机构派员到工厂抽样。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
4.3.5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产品检测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
4.5.3 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
4.5.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至2个人日。
4.5.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1) 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2) 认证产品的结构;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5.3.3 产品抽检每一类别认证产品,每次监督检查应至少抽取1个认证单元中的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检测,通常每4年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认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同类产品的抽样单元数,每4年不少于所有认证单元的50%。
监督检测项目包括适用认证标准的部分或全部适用项目。
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同4.3.1中的规定。
4.5.4 监督结果的处置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
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
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4.1.2 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同类产品新增认证单元时,按本规则4.1、、4.3的要求办理认证;新增本规则规定的不同类别产品的认证单元时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或进口供境内销售。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