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和《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洪府厅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认定、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按要求上报运营情况。
第四条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建设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按要求与市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共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作背景、建设定位、项目简介、预期目标、合作内容、支持力度、产权归属、双方权利等方面。
同时应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二是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四是明确成果优先在南昌转化;五是明确南昌市属平台的股权投资优先权;六是明确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列出中大型设备的名称、价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条件:(一)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用于办公和科研的场所不得少于500平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或支出总额的15%;(四)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五)研究方向明确,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财务制度。
第七条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一)合作方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累的科研成果多;(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三)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产业布局切合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获得专家论证通过;(五)双方已初步达成共建协议。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甘科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单位:为引导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1月17日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及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聚焦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
结合全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呼政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所有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的时间需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五、具体申报要求与审核程序(一)意见第1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1.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吉政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洪府厅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五章附则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作,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
第三条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昌注册运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资金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5年5月21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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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晋办发〔2020〕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
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2—
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收入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七条【备案程序】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组织申报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各市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备案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对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八条【备案材料】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备案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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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共建协议或机构章程;
(四)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成立一年以上的,需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举办责任】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九条【章程管理】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条【加强党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2—
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
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科研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二条【薪酬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评价管理】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新型研发机构应自主进行年度创新绩效评估,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三年一期的创新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
第十四条【统计报告】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
实施范围。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公开渠道向
— 3 —
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等。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特殊支持】对于“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撑强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二)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七条【普惠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2—
予50-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9]5号)执行。
第十八条【同等待遇】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政策。
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 3 —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
第二十一条【违规问责】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