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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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范围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根据财政部《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通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按照会计人员分层、分类更新知识的客观需求以及继续教育技术发展趋势,2024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为主、高会面授培训和主管财政部门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多种继续教育形式,鼓励参加网络学习。

1. 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学习,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因此,继续教育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水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制度
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明确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规范和有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会
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最新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三、推广在线学习平台
推广在线学习平台,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学习方式,让他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四、鼓励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鼓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实践教学和实习环节
加强实践教学和实习环节,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专业的服务。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四)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第二章教育内容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第三章教育形式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面授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方便会计人员随时随地学习;(三)自学: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资料进行自学;(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培训的出勤率;(二)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三)考核考试成绩。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报送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补学;(二)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出台,每年不少于90学分!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出台,每年不少于90学分!

会计小伙伴们,你们心心念念的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即!将!出!台!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项新规出台的影响以及新规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近日,财政部发出了一个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对《继续教育规定》作出了新的说明。

据悉,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将保留在修订后的《会计法》中,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同时,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财政部这次发布的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可以视为继续教育最新政策即将出台的前奏,如果没有的变化,基本会按照此次的通知内容来执行。

通过本次意见征求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来,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以后的会计教育可能会告别“走过场”。

只要是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再忽视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丢掉饭碗。

我们知道,目前的继续教育是执行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以下称旧规),跟7月份即将执行的新规相比,小编为你带来相关解读,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继续教育对象为从事会计行业人员,这是会计证取消的铁证吗?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旧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解读: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一、继续教育的形式:1.培训课程: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税法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内容的培训。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通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会计师协会提供。

2.学术研讨会: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探讨会计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践。

3.实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验来积累继续教育学时。

他们可以参与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实际工作,从中学习和提升技能。

4.自主学习: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包括阅读相关书籍、参与在线课程、参考会计刊物等。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进行安排。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1.国家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包括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业技术学习和不少于10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会计师协会要求:各地的会计师协会也会制定相应的学时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其会员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3.职称评审要求:对于职称评估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学时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如高级会计师)的学时要求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实操培训和自主学习等;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法规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一般为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和参加足够的学时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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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考点: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近日,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解读《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达近2000万人,广泛分布在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转型升级。

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2.《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制定过程
为提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起草制定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

在配合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即着手研究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会计人员管理问题。

2016年11月,我们赴河北省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专题调研,听取地方财政部门对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内相关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地方意见、系统梳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要求,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讨论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2017年6月1日,我们印发《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分别征求财政部内相关司局、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

三是调整完善阶段。

2018年5月,《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完成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3.《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适用范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4.《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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