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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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9日以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25•【字号】浙工商同[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我省企业信用建设,提升企业诚实守信、合同履约水平,依据省文明办、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深化“善行河北诚信企业”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冀文明办〔2015〕3号)文件要求,开展创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认定坚持质量第一,不定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终身制。

认定工作河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成立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分为三级:AAA 级;AA级;A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下一届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申请认定的,不再继续享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五条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单位,可持认定证书,参与项目投标、业务洽谈、企业宣传以及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社会活动。

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银行贷款授信、前置许可审批等奖励加分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领导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三)近2年来,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依法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四)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无负有主要违约责任的合同争议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五)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六)企业信誉良好,且无违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辽工商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2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辽工商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年度工作安排,省工商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条件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依照《公示办法》规定执行。

申报参加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满4年及以上、连续2年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3—2014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凡是在2013年度以前已经公示为省级和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按照上述条件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工作。

二、公示程序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工商局资格审查、省工商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2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2年。

(一)资格审查与预申报。

各市工商局对经资格审查符合预申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并将预申报企业名单、书式申报材料一并送至省企业信用协会。

(二)受理、初审、评估与推荐。

省工商局委托省企业信用协会对申请公示企业的预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评估与推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书面材料,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工商局审核。

(三)审核、函询、抽查、认定与公示。

省工商局对申报企业近2年来是否存在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函询,按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综合测评,对符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集中公示。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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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2一(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

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

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公示活动程序第八条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一)、(三)、(四)、(六)项材料;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二)、(三)、(五)、(六)项材料。

第十条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推荐意见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自行选定一个自愿接收非会一4一员材料的推荐单位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监督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每年3月15日为企业向推荐单位或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须在监督机关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4月15日为推荐单位向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各级监督机关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上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检查,核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对于非本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

(二)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委托的推荐单位的会员企业。

属推荐单位会员的,推荐单位是否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

推荐单位未出具推荐意见和盖章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材料,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否则不予公示。

(四)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每年5月15日为监督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应将通过材料核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公示的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每年5月20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将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公示信息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由公示机关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未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连续公示的企业,由监督机关在该企业原《守合同重信用一6一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

对本年度新公示企业,由公示企业自行按要求制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并由监督机关加盖年度公示印章。

每年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本企业当年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相关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各级监督机关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并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优惠扶持措施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示企业可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措施。

第三章对公示企业的监督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督。

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撤销其公示信息:(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四)经监督机关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中撤回该企业公示信息,回收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条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对于冒充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监督机关核实并依法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第二十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是企业已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公示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证书。

公示企业申请制作一8一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当年度的公示企业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连续公示十年及以上的公示企业可制作连续十年及以上公示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不变。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公示机关应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监督机关和本级监督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的,应撤销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守重公示平台中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规定及文件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第一条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的法人社团组织;2.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3.有一定数量的会员;4.行业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管理规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核查推荐工作;5.积极配合监督机关做好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申请委托程序1.自愿接受委托并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于10月31日前向监督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函;(2)《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资格授权申请表》;(3)协会(商会)章程;(4)协会(商会)社团登记证。

一10一2.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查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求其登记部门意见,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委托并在公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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