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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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基于反馈的改进和优化策略
要点一
反馈渠道建立
建立多渠道的反馈机制,鼓励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提 供对统计调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
要点二
优化策略制定
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信息,制定优化策略,包括改进调 查方法、完善指标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人员培训 等方面,以提高统计调查制度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在服务项目实施中的应用
指导服务计划
监测服务过程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据 进行分析,可以为服务实施机构提供 指导,制定合理的服务计划。
统计调查制度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数 据来监测服务过程,发现服务过程中 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评估服务效果
统计调查制度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数 据来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 施效果,为服务实施机构提供参考。
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包括文献资料分析、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 等多种方式,以及建立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
基于调查数据的分析和预测
数据分析
通过对统计调查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的覆盖率、满意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的实 际情况。
趋势预测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实际情况,预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数据分析
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可视化技术 对数据进行分析,反映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的现状和问题,为 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04
统计调查制度的评估和改进
评估的目的和方法
评估目的
评估统计调查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行性,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 施情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发展趋势

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各类卫生统计数据;2. 参与制定卫生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统计调查;3. 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 参与卫生统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分工:1. 统计科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卫生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负责;2. 统计员负责具体实施统计调查、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3. 数据审核员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质量;4. 统计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各类卫生统计信息。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卫生统计工作流程:1.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2. 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相关数据;3. 数据整理与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 数据分析,撰写统计报告;5. 报告审批与上报;6. 数据归档与存档。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制定:1.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计调查方案;2. 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时间安排等;3. 统计调查方案需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数据质量保证第八条数据质量保证措施:1.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要求;2. 加强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等环节的监督,确保数据质量;3. 对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质量较差的统计数据进行追责。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统计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卫生健康统计活动,包括卫生机构的基本信息统计、卫生人员的就诊统计、卫生事件的报告统计等。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为卫生健康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卫生健康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卫生健康统计管理机构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第五条卫生健康统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卫生健康统计标准和规范,保障卫生健康统计活动的合法、规范、精准进行;(二)组织卫生健康统计培训,提高卫生健康统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监督检查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的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四)协调各级卫生健康统计管理机构的工作,推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统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建立健康的统计管理制度,具体职责和权限包括:(一)经济型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制定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计划和年度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二)统计人员负责卫生人员的统计报表填写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真实;(三)卫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人员的统计报表填写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错误和失实情况。

第七条卫生健康统计管理机构依法保护统计数据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统计数据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统计数据和个人隐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统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综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综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国家卫生部试行草案)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

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医院规模: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张。

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

)二、医院功能与任务:一级医院应承担本社区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和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

(一)预防保健:1.做好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寄生虫和地方病防治,在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开展婚、育、产系统保健,推广科学接生等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针对危害社区人群健康的因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二)医疗服务:1.完成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诊治任务,进行急、重、危病人的维持生命体征的救护,并组织转诊。

2.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术,院内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有效的徒手心肺复苏术。

3.根据条件开展社区康复医疗、精神卫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人群防治。

(三)卫生行政管理: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和实施社区的初级卫生规划。

2.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逐步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2021 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021 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021 年版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版的《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份重要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查目的:明确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查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2. 调查范围:确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家庭、特定人群等。

3. 调查内容:详细规定统计调查需要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本情况、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状况、公共卫生事件等。

4. 调查方法:说明统计调查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抽样调查、全面调查、网络直报等。

5. 调查频率和时间:规定统计调查的频率和时间,例如每年进行一次统计调查,或者每季度进行一次等。

6. 数据管理和发布:明确统计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方式和流程。

7. 保障措施:提出保障统计调查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宣传培训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具体的制度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建议查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制度内容。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卫生部令第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 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 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全国卫生统计管理制度

全国卫生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统计机构和人员(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全国卫生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相应的卫生统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卫生统计部门,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卫生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卫生统计业务知识;3.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统计内容和方法(一)统计内容1. 卫生资源:卫生机构数量、床位数、人员结构、设备配置等;2. 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中医服务、基层卫生服务等;3. 卫生经济:卫生总费用、卫生投入、卫生产出等;4. 卫生健康:居民健康状况、疾病谱、死因谱等;5. 卫生政策:卫生政策执行情况、卫生政策效果评价等。

(二)统计方法1. 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2. 统计报表: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3. 统计分析: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对卫生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4. 统计信息化: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实现卫生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和应用。

五、统计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三)建立健全统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四)加强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率;(五)定期开展统计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与处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二)对弄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

全国卫⽣统计⼯作制度(试⾏)颁布⽇期:1989-01-18执⾏⽇期:1989-01-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卫⽣统计组织第三章卫⽣统计信息机构的职责第四章卫⽣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五章卫⽣统计分析第六章卫⽣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卫⽣统计队伍建设第⼋章奖惩和法律责任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卫⽣统计⼯作,发挥卫⽣统计⼯作在多层次决策和卫⽣事业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适应⼯作职能和管理⽅法的转变,促进卫⽣⼯作改⾰的不断深化和卫⽣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卫⽣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组成部分。

卫⽣统计⼯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卫⽣事业的发展情况,卫⽣资源的分布与利⽤,卫⽣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民健康⽔平等情况进⾏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统计监督,认真做好优质化服务。

第三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各级卫⽣⾏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统计⼯作任务。

第四条为把统计机构建设成为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等多功能的智⼒型权威机构,各级卫⽣⾏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综合统计任务的需要,建⽴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员,特别要重视基层统计⼯作的建设,各级卫⽣⾏政部门在开展统计⼯作中应与同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卫⽣统计⼯作要努⼒实现“六化”⽬标,建⽴科学、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统计数字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和应⽤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卫⽣统计信息⾃动化系统,提⾼卫⽣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各级卫⽣⾏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实⾏岗位⼯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作任务,按照《统计法》⾏使卫⽣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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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分类号】4072058901【标题】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90118【实施日期】89011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文号】【名称】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卫生统计工作,发挥卫生统计工作在多层次决策和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适应工作职能和管理方法的转变,促进卫生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组成部分。

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卫生资源的分布与利用,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人民健康水平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统计监督,认真做好优质化服务。

第三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

第四条为把统计机构建设成为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等多功能的智力型权威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综合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特别要重视基层统计工作的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要努力实现“六化”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解决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具体问题。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和监督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统计干部考核、晋升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应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卫生统计组织第十条卫生部设立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独立的综合性多功能统计信息机构),本部各业务司(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相应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机构,本厅(局)各业务处(室)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统计信息机构的设立或统计人员的配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一、卫生部直属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包括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科(室),各级医院(包括县医院)专职统计人员配备如下:1.300张床位以下2—3人2.300—500张床位3—4人3.500—800张床位4—5人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

乡卫生院应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防疫站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科(室),各级卫生防疫站(包括县卫生防疫站)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其它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章卫生统计信息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部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部领导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负责全国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部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四、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全国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六、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国际交流工作。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厅(局)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它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四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六条按照《统计法》关于开展统计调查的规定,全国卫生部门统计调查表由卫生部制定颁发,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系统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调查表,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颁发。

地方卫生部门统计调查表,由地方卫生部门制定颁发,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系统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由各级卫生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八条卫生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卫生统计标准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和本制度规定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坚决防止报表多乱。

第二十条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调查外,还应积极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

卫生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须由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批准,超出卫生系统管辖范围的调查,除报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批准外,还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统计年报能满足的不用季报,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查重复。

第五章卫生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准确掌握卫生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卫生事业发展及其管理,卫生服务需求和效益的综合分析,加强对卫生保健和人民健康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干部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四条全国卫生统计和地方卫生统计资料,分别由卫生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

提供和公布全国或地方卫生统计资料,须分别经卫生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或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核定,并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

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核、签名或盖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公众服务,统计资料的提供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卫生统计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务,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选调。

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统计人员,应由主管的卫生统计机构组织培训,进行考试或考核,凡不合格者,应降职使用或调离统计工作岗位。

为了保持卫生统计队伍的稳定,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卫生统计学会,高、中等医学院校举办各类卫生统计讲习班、函授班,在职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以及中等卫生统计专业班,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需要,委托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卫生统计专业,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培训工作,委托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高、中等医学院校举办各类卫生统计讲习班、函授班,在职统计干部培训班或中等卫生统计专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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