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1)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解决统计信息管理中的问题。
(2)建立项目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2.与医保管理部门、其他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外部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
十八、政策研究与合规
1.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二十二、风险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统计信息管理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
(1)开展风险排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重大风险进行及时处置。
2.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策略。
二十三、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医保统计信息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
十五员工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通过内部培训、会议、简报等形式,普及统计知识,提升统计素养。
(2)利用多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医保统计信息管理的成效和经验。
2.对外宣传医疗机构在医保统计信息管理方面的成果,提升医疗机构的形象和信誉。
(2)通过总结,不断提升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的水平。
2.展望未来,医疗机构应紧跟国家医改政策,不断创新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工作,为构建更加高效、透明的医疗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十一、资源保障
1.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1)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确保统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
(2)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统计工作的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建设。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1一、医保信息系统由院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需遵奉网络中心的统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统。
二、网络中心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及管理。
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三、系统管理员、前台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需参加医保信息系统管理、操作的培训。
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医保设施,访问医保信息系统或本机数据库。
四、网络中心由专人负责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
包含对操作系统杀毒,对数据进行日常备份。
五、医保系统电脑为专机专用,与医保无关的软件一律不得在医保信息系统电脑上安装、使用。
六、医保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访问数据库。
不得对医保系统数据库信息(包含中心数据库,本地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删除。
不得将医保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外传。
七、医保线路为专线专用,任何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网络。
八、系统显现故障时,先自行排出,若不能解决,及时通知医保中心,请医保中心帮助解决。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2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方法。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养。
乐观自动的支持、搭配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看法和建议。
不绝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阔参保患者供应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依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
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每天做到登录市医保管理中心群,及时准确掌握医保信息,规范工作行为,娴熟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卫生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私人举办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
第三条卫生统计是政府统计中部门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
卫生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卫生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卫生统计工作。
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必须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工作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贯彻执行《统计法》,依法制定并实施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按照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制定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组织实施卫生统计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卫生资源配置、卫生服务利用、医疗保障、疾病负担、卫生监督执法、食品安全监管、居民健康状况等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第七条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实施卫生改革进展监测与评价,为卫生管理与循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管理,提供卫生统计资料,发布卫生统计信息,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九条加强统计服务能力建设。
设立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
加强统计人员专业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十条加快统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和完善卫生统计指标体系和卫生统计标准。
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推进卫生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安全技术的现代化,建立统一规范的统计数据库。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1. 概述医疗登记统计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患者的就诊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和汇总,以便于医疗机构管理、医保部门报销和政府决策等方面使用。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是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
2.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的目的医疗登记统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提高患者就诊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实现医院内部的信息共享和管理;3.为医疗机构提供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测手段;4.支持医保部门的统筹管理和报销;5.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和医保管理的必要手段。
3.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的内容医疗登记统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患者基本信息登记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基本信息需要进行登记,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都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管理资料和医保部门报销的基础。
3.2 诊疗信息登记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就诊信息也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就诊医生、疾病名称、医疗操作名称等。
这些信息是医疗质量监测、医保管理、政府决策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3.3 费用信息登记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费用信息也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医疗服务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这些信息是医疗质量评价、医保管理、政府监督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3.4 健康档案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的健康档案进行管理,包括患者病历、化验报告、影像资料等档案信息的归档、存储和管理。
3.5 疾病监测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对重点疾病进行监测和报告,每年报告在全国范围内的疾病报告表,根据疾病的监测结果,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4.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的作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在医院运营和信息化建设中具有以下作用: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通过对患者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汇总,有助于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问题,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医疗信息统计上报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管理,特制定本医疗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医疗信息收集、统计、上报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信息统计标准和流程。
2. 各临床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医疗信息。
3. 信息中心负责医疗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和数据存储。
4. 质控部门负责医疗信息的审核和质量控制。
四、信息收集1. 各临床科室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收集患者的基本信息、诊疗信息、费用信息等。
2. 医疗信息收集应遵循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五、信息统计1.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收集到的医疗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
2. 统计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门诊量、住院量、手术量、药品使用情况、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等。
六、信息上报1. 各临床科室应定期将收集的医疗信息上报至医疗信息管理部门。
2.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应将统计结果定期上报至医院管理层和相关监管部门。
七、信息保密1. 所有参与医疗信息收集、统计、上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2.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医疗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或提供给无关人员。
八、信息安全1. 信息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
2. 定期对医疗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九、监督与考核1. 质控部门应对医疗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违反医疗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制度更新1. 医疗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医疗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医院管理层所有。
注:本文档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疗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统计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统计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为医疗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2. 数据收集和记录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医疗机构内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收集和记录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 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集相关数据;- 数据的记录应规范、准确,并保留原始记录以备查阅;- 建立数据收集和记录的时间节点,确保及时性。
3. 数据分析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相关报告,以支持决策和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 设定数据分析的频率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使用适当的数据分析工具和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编制数据分析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4. 数据保密和安全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护医疗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医疗数据的保密机制,包括权限管理和数据加密等;- 规范医务人员对患者数据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数据保护的重视。
5. 违规和监督如果发现数据收集和记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数据失误,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违规行为的举报机制,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数据失误进行纠正和补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加强对统计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其有效运行。
6. 附则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医疗机构内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医疗机构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医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
医疗统计病案管理制度

医疗统计病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现制定医疗统计病案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工作,包括病案的建档、整理、存档、报表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三、病案管理流程1. 病案建档(1)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记录诊疗过程,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
(3)护士根据医生的记录整理病案资料,包括化验报告、影像资料等。
2. 病案整理(1)病案整理人员对病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疾病类型、治疗过程等进行编号归档。
(2)对病案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内容的准确性。
3. 病案存档(1)将整理好的病案资料按照规定的存档标准进行存档。
(2)定期对存档的病案进行检查,防止丢失或损坏。
4. 报表统计(1)根据病案资料制作各类报表,包括病种统计、病历质量评审、医疗质量统计等。
(2)定期对报表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管理方式。
四、工作职责1. 病案管理员(1)负责制定和实施病案管理工作方案。
(2)协调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的工作,确保病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医生(1)负责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和治疗情况。
(2)认真填写病历,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护士(1)负责整理和归档病案资料。
(2)配合医生记录病历,确保病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病案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病案质量等。
2. 建立病案质量评审制度,定期对病案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3. 加强对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病案管理能力和意识。
六、信息安全1. 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确保病案资料不被泄露。
2.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密传输和存储病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新情况需要修改,应及时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本制度。
门诊工作量统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量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科学统计门诊工作量,促进医务人员的工作乐观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门诊科室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统计对象门诊工作量统计的对象为医务人员在门诊工作期间供应的医疗服务工作,包含就诊人数、医疗项目数量及工作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统计方式第四条统计项目门诊工作量统计包含以下项目:1.就诊人数:指门诊期间医务人员接待的患者总数。
2.医疗项目数量:指门诊期间医务人员完成的医疗项目总数。
3.工作时间:指医务人员在门诊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
第五条统计周期门诊工作量统计按月为周期进行,统计周期为每月的自然月。
第六条统计方法门诊工作量统计采用电子统计系统进行,医务人员需使用院内指定的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并依照指定格式提交统计数据。
第七条统计要求1.医务人员应依照实际工作情况准确统计,不得有意隐瞒、窜改或虚报工作量。
2.医务人员应定时、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不得因私人原因推迟或拒绝提交。
第三章统计责任第八条统计责任人每个门诊科室应指定一名医务人员担负门诊工作量统计责任人,负责门诊工作量统计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报表的编制。
第九条责任人职责门诊工作量统计责任人应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门诊工作量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监督医务人员定时、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并及时处理统计异常情况。
3.编制月度门诊工作量统计报表,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和医务部门。
第十条统计异常处理对于医务人员有意隐瞒、窜改或虚报工作量的行为,门诊工作量统计责任人应报告给上级领导进行处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统计监督第十一条统计监督机构医院设立门诊工作量统计监督机构,负责对门诊工作量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门诊工作量统计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1.门诊工作量的统计准确性和完整性。
2.统计数据的定时、按要求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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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统计工作制度
1、医院统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
2、医院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医院数据信息机密。
3、定时采集门诊、疗区及其他工作数据。
4、准确、按时进行数据计算机录入,原始统计数据不允许擅自更改。
5、数据统计工作必须按:校对、校验、审核、报出及归档程序进行。
6、定时、定期按统计口径上报数据报表,不得延报、迟报。
7、如发现统计数据报表错误必须及时通报处理。
8、妥善保管原始统计数据资料。
9、统计室的原始票据废弃纸纸需销毁时按医院票据销毁程序、渠道办理。
10、统计数据备份必须按期进行,备份介质异地分存。
11、计算机统计数据库专人管理。
医院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医疗统计人员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及信息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
及时提供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缮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二)、熟练掌握卫生统计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基础的计算技术和计算机操作,熟悉本职工作和《统计法》,持证上岗。
(三)、熟悉有关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准确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提供分析报告,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预测、预报。
(四)、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有关各科室收集工作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核对无误后报送院领导。
(五)、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核实清楚,分别按月、季、年度做出报表并进行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
(六)、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医疗数据原始登记、指导、检查各种统计数据质量,以保证报表的准确性,保管好各种医疗统计资料。
(七)、及时收集各医疗科室的统计信息,统计人员要经常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听取科室意见改进工作。
督促各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