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

(法学院王久洋 0912971)

摘要:当事人适格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画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一、定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当事人的认定标准有三说:表示说、意思说、行动说;通说以表示说为原则,兼而采取意思说。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就是指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有资格以自己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正当当事人。这一定义言简意赅,受到各界不断地引用,几乎成为通说。适格的当事人,有以自己名义就特定的纠纷实施诉讼的权能。该权能简称之为诉讼实施权,该当事人又称为正当之当事人。原则上,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处分权的人,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如:给付诉讼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亲子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确认婚姻关系存否的夫妻、主张雇佣契约成立否的雇佣双方、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选定当事人等,皆有当事人适格。

二、种类

各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分述如下:

(一)给付之诉:原告只须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即为原告适格,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被告适格。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法院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判决主文的内容,而不是适格的要件。

(二)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或者证书是否为真的诉讼。在确认之诉,依通说是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原、被告,对原告适格的判断是以其是否就确认判决享有利益为标准的。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有保护的必要,才能提起确认之诉。如确认买卖契约无效的诉,外观上虽似就过去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请求确认,然而其欠缺确认的对象适格。

(三)形成之诉:因涉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形成之诉限于法有明文的规定才可以适用。因此形成之诉有关当事人适格的规定,一般多由法律明文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以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原告或被告,即有当事人适格。

三、要件

当事人适格的要件包括:

(一)应具备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的含义,是指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无当事人能力的不得(或无资格)为诉讼当事人,因此也就没有意义继续探究其是否具备其他诉讼的要件了,而属于不正当当事人。而当事人能力概念的外延:包括自然人、胎儿、法人、非

法人团体、外国人、外国私法人等,均有当事人能力,涵盖范围甚广。因此基本上很难找到有当事人适格而无当事人能力的情况。

(二)在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方面,应有诉讼实施权: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要件,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的要件,是实体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与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不同。给付之诉时,若原告主张其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被告即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其当事人即为适格。就可以认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要件,是诉讼实体上有无理由的题,与当事人是否适格没有实质上的关系。

四、功能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或观念。相反,它在事实上对于保障形式化司法的有效运作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

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有限的司法资源使用到“刀刃”上,使司法尽可能地解决那些涉及个体和自由的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维护和促进司法自治。二是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抗辩性,因为一般来说,由于个人思想的事不关己性,只有当事人所诉的纠纷与自己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对自己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所诉当事人之间往往才会竭尽所能地为所涉纠纷辩护和捍卫,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激烈的对抗局面。相反,如果所诉纠纷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足轻重,尽管这种情况下也有些当事人为了极小的利益或及微的利害关系不惜成本的捍卫权利,但毕竟只有相对的极少数。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会看重收益和解决纠纷的成本问题。三是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要求司法必须“有所不为”而后才能“有所为”。而当事人适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里司法的活动范围,它使司法能够解决一些纠纷,而不能解决另一些纠纷。这样就会使司法在社会中产生一条“隔离带”,避免司法过多的介入社会活动的某些私人领域,使司法权威在社会中得到认可,从而促使司法独立,赢得社会基础。

简言之,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本质是诉讼经济与诉讼权(程序基本权)保障的折衷。

参考文献:《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事程序法研究》齐树洁著科学出版社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日期:

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年休假: 1、劳动者首次工作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后,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2、年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年假天数的计算,是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从员工首次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工作时间。可以用社保缴纳证明来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4、劳动者新进一家用人单位的,其当年的年假天数计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年假一般当年休。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的,应发给员工3倍工资,公司安排,职工本人不休并提出书面申请不休的,可只发一倍工资。 6、年休假不包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7、职工享有年休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 以下是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 ·

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新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

适用范围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成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分支动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表明该分支机构拥有相应的资产、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有承担用人单位用工责任的物质基础。 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一旦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时,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适格及其扩张的意义

当事人适格及其扩张的意义? 当事人适格: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时人。这种以自己名义为当事人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成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有如下功能: A、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保证每一个人充分行使自己诉权的权利。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积案,是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B、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当事人适格具有选定代表人的功能。只有强调代表人选定的正当性并对适格当事人的定义进行扩张,判决效力才能获得正当性。 C、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当事人适格是一个在利害关系人概念之外不断扩张的诉讼范畴,它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既为程序当事人概念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持,又为司法救济功能的扩张提供了可能性。 3、适格当事人的认定: 1)、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此进行诉讼的人,就是适格当事人。 2)、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主体,成为适格当事人的情形: A、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如破产清算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B、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即该当事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适格的扩张: 1、当事人适格,最开始是限定为实体当事人,即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主体才是适格当事人,这些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2、其次,诉讼实施权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扩张到管理权或者处分权,因此对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主体也是适格当事人。 3、以管理权或者处分权作为适格的基础,没有办法适用于确认之诉,因此有学者主张,以“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HR必知的八大员工假期及法律规定

休假制度是与工时制度相对而言的。工时制度把工作时间作为劳动立法的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休假制度则把休息时间作为劳动立法的内容,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最低限度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我国的休假可以分为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产假等等。 公休假日制度又称为周休制度,是法律规定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应休息的时间。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1天,相当一部分国家还规定每周2 天的休假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每周2天的休假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相对应,这也是标准的周休制度,对于有特殊的生产经营或运作需要,不能实行每周休假2天的,也可以在法定标准工时范围内灵活安排员工的休假。例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就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002291,股吧)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合同当事人 【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委托授权合同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 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修订稿

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 关标准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668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形成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具体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休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年休假标准。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年休假: 1、劳动者首次工作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后,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2、年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年假天数的计算,是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从员工首次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工作时间。可以用社保缴纳证明来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4、劳动者新进一家用人单位的,其当年的年假天数计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年假一般当年休。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的,应发给员工3倍工资,公司安排,职工本人不休并提出书面申请不休的,可只发一倍工资。 6、年休假不包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7、职工享有年休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当事人资格 1、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7)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答案】B 【考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选项B正确,其余选项均是错误的。 2、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3/82)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BCD 【考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依法解散以及被撤销的法人由清算组作为非实体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8)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答案】BD(司法部当年答案为B) 【考点】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解析】据民事诉讼理论,针对不同种类的诉,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有所不同,选项A是确认之诉,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而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 (法学院王久洋 0912971) 摘要:当事人适格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画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一、定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当事人的认定标准有三说:表示说、意思说、行动说;通说以表示说为原则,兼而采取意思说。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就是指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有资格以自己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正当当事人。这一定义言简意赅,受到各界不断地引用,几乎成为通说。适格的当事人,有以自己名义就特定的纠纷实施诉讼的权能。该权能简称之为诉讼实施权,该当事人又称为正当之当事人。原则上,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处分权的人,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如:给付诉讼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亲子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确认婚姻关系存否的夫妻、主张雇佣契约成立否的雇佣双方、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选定当事人等,皆有当事人适格。 二、种类 各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分述如下: (一)给付之诉:原告只须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即为原告适格,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被告适格。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法院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判决主文的内容,而不是适格的要件。 (二)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或者证书是否为真的诉讼。在确认之诉,依通说是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原、被告,对原告适格的判断是以其是否就确认判决享有利益为标准的。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有保护的必要,才能提起确认之诉。如确认买卖契约无效的诉,外观上虽似就过去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请求确认,然而其欠缺确认的对象适格。 (三)形成之诉:因涉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形成之诉限于法有明文的规定才可以适用。因此形成之诉有关当事人适格的规定,一般多由法律明文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以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原告或被告,即有当事人适格。 三、要件 当事人适格的要件包括: (一)应具备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的含义,是指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无当事人能力的不得(或无资格)为诉讼当事人,因此也就没有意义继续探究其是否具备其他诉讼的要件了,而属于不正当当事人。而当事人能力概念的外延:包括自然人、胎儿、法人、非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目录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2)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在法律层面的规定

第五章 当事人原理

第五章当事人原理 比如说,邻居间发生了围绕噪音的纠纷,这就是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的纠纷,双方的家庭成员都是纠纷的当事人。在这里,其实发生口角的多半是双方的女主人。丈夫晚上回来听了妻子的诉苦,可能只是应声‘是吗?’而已,丈夫们未必是纠纷中的实际当事人,但作为家庭的代表,发生诉讼时丈夫比起妻子来更容易成为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所有权名义并非她们,而是丈夫的,妻子虽然可以成为纠纷的实战部队,但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却必须使用丈夫的名字。——谷口安平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面临确定当事人的工作 马锡五审判:看不见当事人的诉讼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 当事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称谓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纯粹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其功能主要在于描述诉讼现象、区分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二元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 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拘束。 《民事诉讼法》一些规定也是从实体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 “形式实质二元当事人主义”的弊端 (1)限制了权利救济的范围。 (2)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态。 (3)无法解释诉讼担当现象。 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形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分离: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判断何人为当事人的标准与过程。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程序当事人,因此应当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加以确定,一般认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就确定。 关于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有意思说、行动说、表示说等不同学说。

当事人制度

一、当事人的概念、分类、特征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 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二)当事人的分类 (1)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2)当事人有形式上和实质之分:形式上的当事人,亦称程序上的当事人,指诉状列明的原告、被告。实质上的当事人是指和民事争议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 (三)当事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的厉 害关系。(3)受法院判决拘束的。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 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包括: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民 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可以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人也可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简称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 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者的关系: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当事人的资格,而诉讼行为能力是实施诉讼行为的资格,因此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却不能由自己进行诉讼,而要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当事人适格 (一)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又称适格的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 或者应诉的资格。 非正当当事人,又称不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不具有作为本案当事 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通常情况下,应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本案争议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 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该权利或者 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当事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例外 在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权利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当事 人。例外情况有:①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例如遗 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代位债权人。②为保护死者权利而提起 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③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④公益诉讼 的原告。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浅议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411229171.html, 浅议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 作者:吴祎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 摘要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下诉讼才有实际意义。然而,我国对当事人适格,及其前提——诉讼权利能力的准据法却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学术理论、司法实践、域外法制经验等角度分析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并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诉讼权利能力的准据法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结合,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为具体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结论。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诉讼权利能力准据法 作者简介:吴祎星,复旦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5411229171.html,ki.1009-0592.2016.11.052 一、当事人适格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成为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亦称正当当事人。只有在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下进行诉讼,该诉讼才具有实际意义。而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身份具有的特殊性,因此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法律规 范就可能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这便涉及了选择何种法律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的问题。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都没有对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问题 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当事人适格的前提是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为诉讼权利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是一种抽象意义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当事人只有具备了诉讼权利能力,才可以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的主体, 才有可能在具体的案件中成为正当的当事人。而我国对此的规定亦不明确。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与外国规定,分析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和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以期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裨益。 二、诉讼权利能力的准据法 (一)国民待遇原则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对外国人在本国进行民事诉讼的能力给予国民待遇,我国也是如此。《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