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2014)195

TG/GD107-2014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供电远动系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主要技术装备,是保障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设施,是铁路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供电远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远动系统包括牵引供电远动系统和电力远动系统。
第三条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集中设置总公司、铁路局,并按照高铁、普速两套系统分别设置。
高铁调度主站监控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运行。
普速调度主站监控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
普速电力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设置在供电段。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调度主站集中设置在铁路局的供电远动系统管理。
调度主站设置在铁路局管内其他处所的远动系统由各铁路局自行制定管理规则。
铁路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规则明确规定了供电远动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供电调度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还应执行《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总公司供电部、铁路局供电处是供电远动系统技术主管部门。
第七条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由总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应用软件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被控站设备由供电段(维管段)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供电远动检测室归属铁路局供电部门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试验设备(见附件1),建立模拟检测实验室,负责调度主站应用软件日常维护、状态监测,数据分析,定期对供电远动系统功能进行校验,及时发现、协调处理供电远动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九条供电远动系统各部门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铁路局供电处。
(一)负责全局供电远动系统的专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供电远动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理。
(三)负责审批供电远动系统的投运、停用。
(四)负责组织审核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包括调度主站及被控站)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方案。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保障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务工作,包括电能供应、信号通信、联锁、防护、通风、预警等方面。
第三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确保高铁线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若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章制度执行具体工作。
第二章电能供应第六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高速铁路供电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步骤,确保供电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到细致入微。
第八条供电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保障列车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电系统人员应当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信号通信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信号机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保障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在操纵信号设备时必须保持专注,确保列车在信号控制下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信号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保障列车行驶安全。
第十三条信号设备人员应当经常检查信号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信号系统的可靠性。
第四章联锁第十四条高速铁路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联锁原理和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联锁设备。
第十五条联锁工作人员在操作联锁设备时应细心谨慎,确保列车行车安全,并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联锁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保障线路通畅。
第十七条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联锁设备的运行状况,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出现问题。
第五章防护第十八条高速铁路防护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作用,有效保障工作人员和列车的安全。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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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word完整版)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检修车间: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加工,构〉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设备小中大修内容

电力设备检修一、一般规定第8 7条电力设备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检修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和健全包检、包修制,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做到按周期、按修程、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8 8条电力设备检修修程分为以下三种:「小修:属维持性修理,对设备进行测试、检查、清扫、调整、更换少量易耗零件,使设备满足安全供电的要求;2.中修:属恢复性修理,对设备局部解体,除进行小修的工作范围外,应着重恢复设备的电气性能、机械强度和精度,检修更换主要零、部件及附属装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次中修期;3.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全面检查、试验、探伤、调整,更换全部不合标准零、部件及附属装置。
大修应结合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改造。
通过大修提高设备的性能与效率,整饰外观,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到下一次大修期。
第8 9条检修后的设备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到下一检修期。
电力设备的检修周期按表十四办理。
第9 0条设备运行虽已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确认质量良好时,经水电段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路分局、铁路局备案,可适当延长大修周期;设备虽未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进行大修。
第9 1条为加强配件互换,缩短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应建立电力设备配件贮备制度,贮备量可按固定资产总值的1% 核定,其具体项目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第9 2条检修的计划管理「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水电段根据“电力设备检修范围”和“电力设备检修周期”(表14)的规定,编制“年度电力设备检修计划”(附表一),于前一年年底前逐级上报,经批准后下达。
其中,大修项目应按要求提报设备大修设计任务书(附必要的图纸、说明和主要材料、工时、费用概算),由铁路局或铁道部安排承修单位。
水电段的基层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电力设备检修计划”,按月编制“电力设备检修工作计划”(附表三),保证检修计划的落实。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供电调度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调度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高铁供电调度作用,确保高铁供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明确了高铁供电调度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明确了供电调度交接班、停送电及监护、停送电签认、调度工作分析、信息报告、业务培训等基本工作制度,对高铁供电调度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调度命令、作业计划、应急处置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铁的供电调度管理,未尽事宜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四条高铁供电调度是高铁运输调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的指挥主体。
高铁供电调度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总公司供电调度受供电部的领导,局供电调度受铁路局调度所的领导和总公司供电调度、铁路局供电处的专业指导。
第五条铁路局调度所应设高铁电调台和电调综合台,综合台兼顾高铁、普速,电调台位置宜与列车调度台相邻,每个电调台管辖范围原则上以400-600运营公里为宜。
电调台和综合台执行四班制,电调台调度员负责审核并办理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检修或施工作业计划;发生故障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与高铁各工种调度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综合台设电调长,负责应急指挥、信息上报和日常业务管理。
供电调度室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工作分析,执行日勤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施工作业计划及停送电安全措施,工作分析人员负责调度管理和安全运行信息的统计分析。
供电调度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各班高铁调度人员标准化作业、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计划审核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高铁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总公司供电调度。
1.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组织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指导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工作,协调铁路局之间供电调度的有关事宜。
3.及时掌握高铁牵引供电、电力设备事故、故障、跳闸以及安全信息等情况,指导各铁路局做好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电气化铁路是一种利用电力作为牵引能源的铁路,它与传统的蒸汽机车牵引铁路相比,具有运行速度快、效率高、环保等优势。
但电气化铁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肯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铁路运输公司必需订立科学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电气化铁路的安全运营。
本文将从电气化铁路的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劳动防护等多方面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介绍。
一、电气化铁路的安全生产管理1.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铁路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负责电气化铁路的人员应依照岗位职责进行培训,能够娴熟把握电气化铁路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技能。
2. 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电气化铁路运营中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铁路运输公司应在开展电气化铁路作业前,对作业内容、环境、设备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督促人员履行安全义务全部从事电气化铁路作业的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对发觉的安全隐患适时进行汇报。
二、设备管理规定1. 设备的维护管理铁路运输公司应建立电气化铁路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化铁路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人应娴熟把握电气化铁路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做好维护和修理记录,并对维护和修理后的设备进行测试和试验。
2. 设备的技术管理针对电气化铁路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和保养等,铁路运输公司应订立专门的技术管理规定,确定设备的使用标准、保养周期和维护和修理标准。
运营时,设备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对设备的运行过程要进行监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劳动防护规定1. 劳动防护措施的订立铁路运输公司应依据电气化铁路操作过程中可能碰到的不安全性订立相关劳动防护措施。
例如,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佩戴防护帽、安全带和防护鞋等;接触高压电设备的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鞋和衣裳等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电气化铁路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应依照国家标准配备,并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情形,确保其牢靠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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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检修车间: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加工,构>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三、电力工区:完成铁路运输、工业生产、职工生活的供电任务,负责供电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3条电力工作应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要抓好基础工作,组织全员培训,提高人员质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制定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工艺标准;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并运用数理统计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开展方针、目标管理和逐步形成各种保证体系,保证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4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时,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协商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5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物和构>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户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分管范围划定举例如下:1.对自动闭塞信号的供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
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以下(包括电缆盒)由电务部门管理。
2.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
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电务部门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电务或使用部门更换。
3.向信号楼供电的电缆引入线,其分界点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开关的电源端子。
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电务部门管理。
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4.对各单位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物上第一横担分界。
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用电单位或建>物产权单位管理。
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
由车间变电所直配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
5.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房产部门或使用部门管理。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物的照明及配线,由房产部门管理。
桥梁、隧道、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
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7条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拨:铁路局管内的调拨,由铁路局批准;调出铁路局外价值在>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2.报废:>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万元以下由铁路局批准;一万元以下由铁路分局批准。
3.发、变、配电所的拆除、迁移、封存、启封需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8条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水电部《电力线路防护规程》规定办理。
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水电段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业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及战备需要。
为充分发挥发电车的机动作用,应设专职发电车主任和发电人员,使其经常处于待发状态。
发电车在分局、局管内使用时,由分局和铁路局调度指挥;各局之间由铁道部统一调度。
第10条水电段的通用机械设备的管理,按部颁《机械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11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水电段于二月一日前修订后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第一季度末报铁道部。
第12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按铁道部《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办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第13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厉行节约用电。
第14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业务。
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
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5条自动闭塞高压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
当一路需短时间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可靠供电。
两路电源的转换,可由电务部门的电气装置完成。
第17条铁路供用电业务,如:抄表、收费、装表、“三电”管理、用电申请的批准和呈报等,统一由水电段业务室办理。
第18条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或增加供电指标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水电段向电业部门办理供电协议。
凡申请用电涉及增加或改造供电设备时,其费用由申请用电单位负担。
第19条水电段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其他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在三日前通知用户。
必须进行计划外停电时,亦尽量通知有关用户。
供电设备检修应充分利用用户的公休日,以减少对用户正常生产的影响。
第20条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供电安全,用户的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
第21条为了合理利用电能和保证对重要用户安全供电,各单位凡新建用电设备,增加用电容量,迁移用电地点等,按下列规定办理:1.用电设备容量超过100千瓦,由水电段、铁路分局审查后报铁路局批准;2.用电设备容量为50—100千瓦,由水电段审查后报铁路分局批准;3.用电设备容量为50千瓦以下,由水电段批准。
第22条电压等级和质量1.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
(2)高压供电:10、35、60、110千伏。
其他电压等级应逐步过渡到额定电压。
2.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5%;(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7%;(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次端子,±10%。
水电段应关心电压质量对用户生产的影响,经常对用户受电端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
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2周/秒。
第23条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规定如下:1.为了实行计划用电和凭证供电,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的专职人员应编制用电计划,平衡用电指标,下达产品耗电定额,制定节电措施,宣传、推广“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经验,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电能,安全节约用电。
2.各站、段、厂和较大用户应设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按时统计上报用电报表和单耗执行情况,遵守用电纪律,>从电力调度指挥,执行躲峰让电制度,不断改革工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力率,并将用电指标和耗电定额落实到车间、班组,防止超指标用电,做到用电有计划、管理有制度、耗电有定额、节电有措施、考核有标准。
3.水电段应加强供电设备的管理,努力降低自用电和线损。
变、配电所的力率应经常保持在0.90以上,经过努力达不到时,应装设补偿设备。
4.对节约用电作出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24条用电计量和收费规定如下:1.计费电度表(包括互感器)的安装:各用电单位均应装设电度表。
用电量较大的车间、班组、设备,为了考核单耗,亦应安装电度表。
居民用电一般一户一表,必要时可按一栋房或一个单元装设一具总电度表。
凡由水电段直接收费的电度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及过户、销户,均由水电段业务室负责办理。
用户对电度表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2.电费价格的制定: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价格,一般按购电费用加上自用、线损电费核定;自备发电所的电费价格一般按油脂、燃料费加上自用、线损电费核定;路外用电原则上按实际成本计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