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电力设备是由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第二条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国电投集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西海公司)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西海公司西海公司负责电力工作统一规划,制定铁路电力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铁路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上级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抢修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公司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供电段负责电力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保障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按照规范、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进行,确保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建设管理第六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根据线路的需要和客流、货流的情况进行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采用优质材料,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确保设备的现代化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精心整理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第一章管理--------------------------------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第51(1(223、熔断器、456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 引言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电力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
2. 安全责任2.1 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是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2.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规程,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2.3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安全控制3.1 铁路电力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警装置、防火措施、事故处理程序等。
3.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遵循安全控制措施,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3 安全控制措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
4. 安全培训4.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4.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4.3 安全培训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5. 安全检查5.1 铁路电力系统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巡检、线路检查等。
5.2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5.3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踪整改情况。
6. 安全通报6.1 铁路电力系统在发生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通报。
6.2 安全通报应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方法、预防措施等内容。
6.3 安全通报应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安全隐患的排除和整改。
7. 安全记录7.1 铁路电力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相关的安全信息和事件。
7.2 安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7.3 安全记录需要及时更新和归档,便于回溯和查询。
8. 安全意识8.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时刻关注安全工作。
8.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进行,依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建设、维护、运行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要树立安全意识,维护铁路电力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积极预防和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五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坚持科学技术的指导,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铁路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应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中进行,确保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九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重点和措施,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设备安全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故障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和追溯能力。
第四章人员安全第十五条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意识强、操作规范、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强。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行为,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技术秘密,确保工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安全问题,积极参与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建议。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____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加强铁路电力安全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乘降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包括电力设备、电力供应与配电、接触网、电力维修等方面。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科学管理,注重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电力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电力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检查和维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条电力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购置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进行,保证更新后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八条电力设备的运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电力设备的运行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维修记录、故障处理等内容,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条电力设备的事故应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配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装置,确保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运行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供电情况、设备运行情况、事故处理等,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接触网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接触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确保牵引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接触网的构架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铁道部103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道部文件铁运[1999]103号--------------------------------------------------------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通知各铁路局:为了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搞好电力及安全工作,提高电力设备质量、供电质量和管理水平,特修订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83)铁机字1000号文发布的两项规程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落实。
执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部。
规程另发单行本。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机务电力规程通知抄送:部鉴定中心,部内政法、安监司。
铁道部办公厅 1999年10月13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 ------------------------------------ 第一章管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工作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设备的运行效能,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辆、电务、供电部门的电力设备,包括输电、变电、配电设备等的维护、检修、试验、操作等工作。
第三条电力工作人员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工作,遵守铁路电力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电力工作人员要熟悉电力设备的运行规程和技术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电力设备的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和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
第六条电力设备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第七条电力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电力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工作环境安全第九条电力设备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无尘埃、毒气等有害物质。
第十条电力设备管理人员应对电力设备的场所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清理和维修。
第十一条在电力设备场所工作时,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带电部分,确保人身安全。
第四章电力设备操作规范第十二条在进行电力设备的操作前,应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无带电部分。
第十三条利用电力设备进行工作时,应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超负荷、长时间工作,防止设备过热或损坏。
第十四条在进行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止触电、短路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电力设备的试验及调试过程中,应设备使用者与供电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可靠的电气设备投运。
第十六条电力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力设备维护和检修第十七条电力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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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 ------------------------------------ 第一章管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 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 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
第5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分管范围划定如下:1、对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
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
(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
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
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
2、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⑴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
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⑵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
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
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的引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两路电源转换由用电部门负责。
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
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
4、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权单位管理。
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
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
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
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6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
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的电源室、中心医院的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特等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
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并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者。
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
2、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
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和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的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
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的不间断供电。
二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
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
第7条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
第10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第11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
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第12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13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
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4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5 条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
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
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
第 17 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8条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
第19条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时,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20条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
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第21条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
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22条电压等级和质量1、供电的额定电压:⑴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⑴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⑵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⑶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⑷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