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合集下载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形式出台,旨在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经营管理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构成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外在标准和内部法律效力,明确了公开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多少和实施条件,以及相关的基本要求,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以下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一)公开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条件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视信托财产规模及受托客户基本要求等情况而定;2、公开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机构投资者应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2)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应经信托公司识别认定;(3)机构投资者投资的资金要求应遵守国家规定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凭证。

(二)关于信托财产的基本要求1、信托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监管规则及其他规定;2、信托财产必须符合金融市场有关规定;3、信托财产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规律,即投资必须受到客观条件和目标投资者特定投资行为限制。

(三)关于管理制度的要求1、信托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信托处理程序;2、信托公司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3、信托公司要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定期披露信托计划涉及财务工作及资产配置状况。

自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发展的比较快,引起了投资者的高度重视。

信托公司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管理工作,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客户参与信托投资的热情和安全性,扩大了信托投资的投资空间,前景广阔。

当然,信托公司在筹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仍需注意国家及有关法规变化,以及投资领域潜在风险,妥善处理法律与经济权益冲突, 认真履行各项责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只有积极落实管理办法,才能使信托投资实现理想的好收益,给社会带来新的发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概念及特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Trust,CIT)是一种投资工具,它由一个托管银行管理,由多个投资人的资金汇集而成,以一种共同的投资目标作为出发点。

CIT 通常被视为机构投资者和雇员福利计划的受益人组成的投资计划。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CIT的特点是规模大、成本低。

CIT的规模通常非常大,这意味着其可以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包括低廉的交易费用。

CIT的管理成本通常也比其他基金要低,因为它没有为股东提供红利支付和其他一些费用。

这可以使更多的资金流向CIT持有的投资产品,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CIT的投资策略通常比较保守,这是因为CIT通常面向的是机构投资者和雇员福利计划的受益人,这些投资人通常对资本保值和收益稳定性更加重视,而不是过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策略。

CIT的另一个特点是其与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少。

CIT通常只需要遵守ERISA(美国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的要求,而不需要遵守像公开交易基金(ETF)这样的投资工具所需遵守的更加严格的法规。

总的来说,CIT作为一种相对保守的投资工具,以其规模大、成本低的特点吸引了众多机构投资者和雇员福利计划的受益人的关注。

第二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缺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具有其优缺点。

以下是CIT的优缺点分析:优点:1.规模大、成本低:CIT的规模通常非常大,这意味着它可以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并在管理上降低成本。

这可以使更多的资金流向CIT持有的投资产品中。

2.对机构投资者和雇员福利计划的受益人具有吸引力:CIT通常面向机构投资者和雇员福利计划的受益人,这些投资人通常对资本保值和收益稳定性更加重视,而不是过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策略。

3.监管要求相对较少:CIT通常只需要遵守ERISA(美国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的要求,而不需要遵守像公开交易基金(ETF)这样的投资工具所需遵守的更加严格的法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从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合并信托受益人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方式进行管理和分配收益的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置与发行信托公司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按照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全面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信托计划的发行募集方案,明确募集规模、投资方式和风险收益特点等。

2. 组织制定信托计划的投资组合,并确保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实现约定的投资目标。

3. 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等。

4. 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1. 忠实诚信,以投资者利益为首要考虑。

2.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3. 做好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

4.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和运作的规范。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在投资决策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 合理配置: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点,合理分配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华润信托赤子之心成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6月产品管理报告

华润信托赤子之心成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6月产品管理报告

2015年6月产品管理报告一、产品业绩表现华润信托赤子之心成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截至2015年6月25日,数据来源:华润信托)周预估净值走势图:本产品自2014年2月20日成立开始运作,截止2015年6月15日,单位净值为165.68元,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15日)较之于上报告期末(2015年5月15日),净值增长3.12%。

2015年6月25日产品预估值154.42元,扣除费用后净值约为154.36元。

二、报告期内产品投资运作情况(一)报告期末产品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元)占比(%)权益投资4,171,342,943.63 93.22%其中:股票4,171,342,943.63 93.22%债券0 0买入返售证券0 0应付款0 0应收股利0 0应收利息0 0银行活期存款303,315,703.71 6.78%合计4,474,658,647.34 100.00% 上表为2015/6/15估值数据2015/6/30制造业13.6%食品饮料24.0%金融服务业62.2%其他0.2%(二)2015年6月份投资管理总结1.市场回顾本月的中国股市出现了罕见的崩溃局面,进入下半月以来连续的单边百点暴跌对整个A股市场的情绪形成颠覆,在6月26日上证指数全天下跌7.4%,创下自2007年以来的最大单日跌幅。

全月上证指数下跌335点,跌幅7.3%。

创业板的崩溃更为严重,由于前期涨幅过大,估值泡沫破裂造成创业板指数连续暴跌,6月27日和2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交易个股几乎全线跌停局面。

创业板全月下跌684点,跌幅达19.3%。

从行业板块来看,前期涨幅较大的计算机板块在本轮回调中跌幅居前,全月下跌27%,在下跌幅度较大的6月27日和28日两个交易日都出现了9.8%以上的接近跌停板的跌幅。

我们基金重仓的金融服务业和消费板块在大势之下也未能幸免,分别为下跌11.1%和2.3%。

消费板块由于在牛市启动以来涨幅相对落后,估值水平较低,本次暴跌也表现出了良好的抗跌性,部分投资标的甚至出现逆势上扬的态势,表现优于其他板块。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信托业务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主要经营机构,承担着管理和运营信托产品的责任。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运作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托计划的设立和注销: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信托计划的设立和注销程序,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 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应当明确投资方向,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标的资产,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

3. 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4. 信托计划的运作和监督:信托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托计划的运作,并进行持续的监督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组合。

5.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投资组合、风险提示、收益情况等,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

三、投资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信任责任:信托公司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忠实执行信托合同的约定。

2. 投资选择: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确保投资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3. 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投资组合、风险提示、收益情况等,确保投资人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投资情况。

4. 基本权益保障: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如投资人权益的平等和分配、信息透明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信托法》、《_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____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____;(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以集合方式吸收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预期收益、风险等级、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额度。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投资顾问,并对其专业能力、业务经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作;(三)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按照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的信托财产。

三、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投资者购买或者继续持有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信托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 上海信托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 上海信托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金丰利风险声明书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在您填写相应的加入申请单以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进行短期货币市场的投资运作。

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

您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其将信托资金进行集合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且尽管货币市场投资的风险较低,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另外,由于本信托为开放式信托,在您决定退出资金时,也可能会遇到顺延退出等情况。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决定加入本信托计划前,您应当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您决定加入本信托计划并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其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投资,是您的真实意愿,表明您已了解受托人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4年1月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本文件、信托文件以及其他信息。

个人委托人签名或机构委托人
签章
日期:年月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〇一〇年第二季度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您好!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现将本信托自成立到2010年第二季度末运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信托规模:4500万元人民币
信托计划成立时间:2010年3月25日
信托预定期限:一年
信托专户信息:
户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云路支行
账号: 0200 0200 2920 1000 194
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一)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
1
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本报告期间,融资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正常。

(三)本报告期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2010年6月21日我公司共支付保管费5,500.00元,共提取848,026.65元放在信托专户,准备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

三、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由融资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志远大厦7-11层共5层房产做抵押担保。

云南中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该五层房产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3月11日,评估总价值为9812.43万元,抵押率为45.86%。

本期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未发生信托资金运用变化、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等情况。

报告期内,信托经理没有变更。

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将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事务。

2
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如下:
信托计划名称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保管费用5,500.00元
未分配信托利益848,026.65元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3
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