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四章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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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21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2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2.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3.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5.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查?( )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6.关于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B.如果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7.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8.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不定项选择题1.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江南博哥)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正确答案:C[解析] 要牢记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同情形的不同处理方式:在立案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立案,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在侦查阶段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在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判决宣告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第241条第1款第(9)项进一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为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这时法院就无须进行审理,直接裁定终止审理。

所以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2.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正确的有哪些?A.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盗窃案中,发现甲盗窃的财产只有200元,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乙的抢夺案中,发现没有抢夺的事实发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C.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丙的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丙爆炸案过程中,丙死亡,决定撤销案件正确答案:ABC[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一、刑诉概述部分1.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2.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3.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P11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P175.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

P436.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7.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8.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9.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10.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11.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12.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2.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

P693.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

P76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5.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6.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展望和对策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展望和对策

开始扩大到严重犯罪。推动这一进程 的主要 现实原 因是节约司法资源。目 前我 国刑事案 件高发 、对案件程序公正 的要求越来越高 , 司法机关面临的却 是人少案多的窘境。可 以 想见 , 对抗式诉讼模式 , 必然导致 司法机关 的人力、时间、资源大量消耗 , 还可能导致 审判程序的审级增加 。在刑事和解 中,被告 人真诚地认 罪、悔罪 , 对证据 、事实无大的 异议。辩诉双方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法律后 果存在共识 , 必然带来诉讼 程序 的简化 、缩 短 ,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也减缓被害人在 对 抗模 式 的诉 讼过程 中所经 历 的痛苦 和焦 灼 以及与被告 人对质 可能带 来的 “ 二次 伤 害” 。从刑事 和解 制度产生来看 ,其 目的之 就是 为 了修 复 因犯 罪嫌疑 人的加 害行 为 损 害的社会关系 ,取得皆大欢喜 的结局 。 从 刑事 和解制度 的修复社会关系 , 促进社会 和 谐 的作用来看 , 无论适用于轻微刑 事案件还 是严重刑事案件都是如此。而且严 重刑事案 件 对 于被 害人造 成 的损害相 比较于 轻微刑 事案件要更大 ,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 达成谅解 的情况下 , 刑事和解适用于严重刑 事案件更 加有利于发挥刑事和解缓解 矛盾 的作用 。 笔 者 做此讨 论 的前 提是被 害人 和加害 人都是 自 然人 的前提下 , 在符合启动刑事 和解程序 的条件下 ,才能适用刑事 和解 。 无论轻微刑事案件 , 还是重罪。根据犯 罪所侵害的法益的不同属性 ,即犯罪客体 的 不 同,能够清晰界定出刑事和解制度 的适用 范 围: 第一 , 犯罪客体仅 涉及纯粹 的个人法 益时 ,即刑事犯罪仅侵害个人利益时 , 可以 适事和解 。 二 、建 立 、 健 全刑 事和 解相 关配套 措 施 ( 一) 完善审前羁押与监所会见制度 , 为刑事和解 商谈创造 条件 刑事和解的协商程序 , 是双方 当事人为 达成刑事和解 协议 而进行 的沟通和交流 , 是 刑事和解最 为核心的部分 , 直接决定最终能 否达成刑事和解 。新刑诉法对于刑事和解商 谈并 未明确规定 , 对 和解 的地点也没有 明确 的指导。为 了保障和解当事人平 等、自愿 的 原则 , 避免给被害人或者加害人带来不必要 的压力 , 商谈 地点选择应尽量选择 中立调解 主持者 司法机关提供 的场所 。 刑事和解注重 当事人 面对 面的交流 、沟通 。因为只有如此 和解 主持者才更容易发挥居 中协调的作 用 , 双方 当事人也更容易进行沟通 ,实现谅 解。 恢 复性 司法兴起 的重要 原 因是被 害人权 利 的发掘 。在面对面的商谈 中,被害人面对加 害人陈述 自己所受伤害 , 听取加害人的回应 和辩解 ,得到补偿 和重视 ,其精神利益的损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考点二、九种侦查手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考生需要学习九种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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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审查起诉
考点一:补充侦查 考点二:不起诉
15
考点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有罪证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定意见1
直接证据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非第一 手 无罪证据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 检查笔录
间接证据 不能同时证明
1 被害人
1、肯定型的直接证据:小区的监视器排到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 他人的全过程。
2、否定型之否定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证明案发
检规则》第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166-169 条)批准。
3.绝对禁止事项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
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1 移送。 2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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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和涉嫌

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2
3、变更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
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考点二:监视居住
1 人身自由 2 人身危险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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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拘留 考点四:逮捕
12
专题六 立案 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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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审判概述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一)概念刑事审判,即审理和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所谓“审理”,在行为上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在阶段上可以包括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环节。

所谓“裁判”,在行为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国家的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或某些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在阶段上包括评议和宣告判决等程序环节。

(二)特征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三)任务和意义二、刑事审判模式(一)概念刑事审判模式,也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二)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和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的差异点1.程序结构不同。

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将刑事审判明确区分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两个阶段,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则否。

2.审判主体不同。

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实行陪审制;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实行参审制。

3.检察官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检察官仅仅是“控方律师”;而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下,检察是作为司法机关参与诉讼,监督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4.程序运作不同。

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法官消极听审;在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下,庭审主要由法官推动和掌控,法官会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三)中国的刑事审判模式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115条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第116条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156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1.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调查与采取,应由法官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以直接调查并经过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方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2.言辞原则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二)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有充分的机会以公开的、口头的方式展开对抗性辩论,法官的裁判必须完全建立在控辩双方对抗性辩论的基础之上。

刑诉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三)集中审理原则所谓集中审理原则,其含义是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从开庭到判决的作出,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不得中断刑诉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四)审判公开原则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1.公开的内容(1)审理过程公开。

(2)审判结论公开。

2.审判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3.审判公开的例外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四、审级制度(一)审级制度的概念所谓审级制度,即审判权运行的效力层级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有关刑事审判如何终结的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二审程序,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三是一审过了上诉、抗诉期限,没有的。

五、审判组织(一)概念所谓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具体法庭组织形式。

(二)审判组织的具体形式1.独任制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独任制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采川简易程序审理(包括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刑事案件、2.合议制合议制也叫合议庭,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合议庭组成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J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按照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

如原生效裁判为第一审裁判,按照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开庭,如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裁判,即按照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开庭;(5)复核、核准死刑、死缓案件的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3人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1个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如个人有不同意见,可记录在案。

如果院长或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由合议庭评议或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高法解释第178条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解释第179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关于“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2000年《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审判长选任制(法院内部院、庭长之下的一种行政职级)。

(三)人民陪审制人民陪审制的本质是一种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方式。

在世界范围内,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方式主要存在着两种制度类型:一是陪审团制。

即,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分工而进行审判,其中,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的审理,而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团只决定“罪的问题”,即可罚性,法庭单独决定“罚的问题”,即刑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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