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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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法解释》第186条)
②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诉法第274条)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辩论原则
①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②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③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
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①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②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制度
★★★
正面
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⑤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高法解释》第187条)
★★
直接言词原则
①所谓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指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②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三、审判组织★★(表-90)(刑诉法第178-180条、《高法解释》第175-179条)、《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9、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4、5-8、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9条)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法官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4刑诉法之刑事审判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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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质证并相互辩论,目的在于使法官(陪审团)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得到了充分实现,表现为控方提出指控后,辩方享有充分反驳的权利;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提供的证人都必须接受“交叉询问”,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双方都有权当庭反驳对方提出的任何一项事实主张;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可以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使审判程序充满了“诉讼竞赛”的气氛。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方式取决于控辩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基本上实行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开庭时只要查明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迳行宣告判决。
7.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在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之后,必须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如何执行、判决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作出裁判并予以公开宣告。

《刑事审判程序基本流程》PPT培训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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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程序与要求
受理程序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及 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
受理要求
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起诉材料,确保案 件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安排庭审。
立案监督与救济途径
立案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立案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立案工作依法进行。
救济途径
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核对当事人身份
法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信息,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B
C
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名单
法官宣布本案案由、审判人员名单,并告知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官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 的诉讼义务,以及违反法庭纪律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D
法庭调查与辩论的程序
证据收集、审查与运用
01
证据收集
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 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02
证据审查
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 性,排除非法证据。
03
证据运用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应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应依法认定证据效力,作出公正裁判。
法庭调查
法庭调解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可以组织当 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解决纠纷。
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阐 述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刑事诉讼法之十六

刑事诉讼法之十六

四、公诉审查



注意:《六机关规定》第37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法院都应当受理;经过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 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 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 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因此,法院庭前审查后原则上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必要 时可以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 退回检察院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3.审查期限: A118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 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简 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 审查完毕;审查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审判原则与制度

4314 (一)审判原则:指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起指导 作用的行为准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等。 1.审判公开原则 1.1含义: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二、审判原则与制度



首先,要求审理过程公开; 其次,要求裁判结果公开,即公开宣判。 (判决书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既向当事人公开宣 布,也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 道,允许教学科研单位对判决书进行研究)。 1.2注意:公开所指向的对象仅指中国公民。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要到法院采访或旁听,应当向 我国外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外事主管机关与法 院共同商定后,凭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才可以进入法 庭采访或旁听)。

二、审判原则与制度

3.辩论原则 3.1含义:在庭审中,控方与辩方应以公开的、 口头、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法院的裁 判必须以这种辩论为基础,未经充分的辩论,不 得作出裁判。 3.2内容 1)主体是控方和辩方。 2)内容涉及实体和某些程序问题,包括案件事 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等。 3)方式可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分散的辩论,也 可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集中辩论。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第四节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独任制合议制※※审委会合议庭组成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庭组成原则合议庭活动原则一、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1.陪审团制。

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决定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

2.参审制。

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1.任何人都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2.克服法律职业墨守成规的职业病。

二、陪审员的条件(一)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陪审案件的范围(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四)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一)产生1.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进行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刑事审判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量刑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

刑事审判的概念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包括审理前的调查和侦查阶段,以及审理过程中的法庭程序。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进行听证、辩论,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证据适用的权利。

2. 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审判的核心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判决定罪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或法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3. 量刑决定:一旦被告人的罪行被认定,刑事审判将决定对其进行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大小。

刑事审判应当依法执行量刑原则,包括最优、最恰当和最平衡的刑罚,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个人因素。

刑事审判以公正、公平和合法为原则,在制约和保障司法权力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刑事审判的结果将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
效力,决定了犯罪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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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三)辩论原则 (四)集中(持续)审理原则 (五)审判中立原则 (六)控审分离原则 (七)控辩平等原则
(八)不告不理原则 (九)证据裁判原则 (十)疑罪从无原则 (十一)一事不再理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的概念 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 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 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 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 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 向社会公开。 2、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 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 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 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 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 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 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 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 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 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1、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 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 时间和地点。 2、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相配套的,便 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 如旁听证发放、安全检查、法庭安全保卫 制度等。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 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 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 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 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 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 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审理不间断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主义)
“诉讼之本案审理应尽可能使程序集中化,并以开一 次言词辩论期日即可终结为理想,此即为所谓集中审 理(集中辩论)主义之要求. 循此项原则所采行之审理方式,系为达成短期内终 结某一事件之目标,就该事件之辩论或集中于一次言 词辩论期间一举为之,或继续开数次辩论期日而不予 时间上隔离,且于该数次期日之间不审理其他事件,在 此种情形,从法律继续审理某一事件观之,系于该事件 持续不断审理,而终结以后始移向审理他一事件,故亦 称其原则为继续审理主义.” ——(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三民书局 1996年,P210)反之,分割审理主义
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 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案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 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 的辩论为前提。 (一)辩论的内容 1、 辩论的主体是指抗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2、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 方面; 3、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 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
(二)辩论原则要注意以下两点 1、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辩论以外,在法 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 性、相关性及证明作用进行辩论; 2、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 论机会。 (三)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 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 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 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 。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 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 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 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 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 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 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 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 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 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 分立。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 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1)法官在刑事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 进行。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 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 优点: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审判效率较高; 缺点:容易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
1、概念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 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 诉讼原则。
2、主要涵义 1)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 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 3)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 在场参加审理。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 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 应重新审判。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 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 审中形成。 4)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模式
(一)概念 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 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 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二)分类 1、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3、混合式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 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 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 优点:审判程序的民主性,程序公正性; 缺点: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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