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下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单位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定罪标准、量刑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2. 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单位合法利益;3.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4.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行为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集体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1.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犯罪表现为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一)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避免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认定为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
关问题的解释
⽂号:法释[⼀九九九]⼗四号
颁布⽇期:1999-06-25
执⾏⽇期:1999-07-0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7⽉3⽇起施⾏。
⼀九九九年六⽉⼆⼗五⽇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九九九年六⽉⼗⼋⽇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九九九〕⼗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条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7.0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4。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二、单位成为故意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
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四、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前提在于单位犯罪,危害社会,造成他人损失。
现实生活中,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非要的,不仅在生活中可以体现出现,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也是可以简单的解决问题。
其实知法守法懂法,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1、对于单位与单位犯罪,一般须先行认定各涉嫌犯罪单位的独立性。
如果系一个单位注册成立多个公司、企业,继而以多个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其实际的内部组织及其行为完全同一的,因多个公司、企业的犯罪意思及其行为均不具有相互独立性,应当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不能以单位共同犯罪论处。
否则,势必产生无法举证说明“各个犯罪单位”所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或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对于独立的单位与单位组合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犯处罚的一般原理,根据各犯罪单位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主从犯,并依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各犯罪单位内部的犯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所犯罪行的大小,再按个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般说来,主犯单位中的犯罪人均为主犯(因单位行为与其中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一体性);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区分主从犯(属例外情况),以便罚当其罪。
对于从犯单位中的犯罪人,则不宜再作区分(因该种例外对犯罪人是不利的)。
2、对于单位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应当以主要实行犯为标准,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如单位走私,作为个人的海关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这时往往单位是主犯,个人为从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均应以单位所犯之罪定罪处刑。
由此可以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保持主从犯在处刑上的协调性和罪刑相当性。
如果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单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当然解释原理,对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也不能定罪处刑。
(2)个人为主实行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如个人走私,单位仅仅提供部分犯罪资金或账户的,这时往往个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单位为从犯,由于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的法定刑,且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对起帮助作用的单位行为独立评价尚未达到相关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的,则只能追究作为主要实行犯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二、单位成为故意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
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四、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前提在于单位犯罪,危害社会,造成他人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单位犯罪已成为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危害性严重等
要素。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对单位犯罪的犯罪事实必须能够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对单位犯罪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不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社会危害性严重是指单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其次,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责任人员明确、单位性质明确等要素。
责任人员明确是指单位犯罪行为中的责任人员必须能够明确,不能存在责任人员不明确的情况。
单位性质明确是指单位犯罪行为所属的单位性质必须能够明确,不能存在单位性质不明确的情况。
最后,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依法办理、严格执法等要素。
依法办
理是指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
严格执法是指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不能存在宽松处理的情况。
总之,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的基本准则,其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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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三十条并没有限制公司、企业的性质,同时,《刑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可以成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对于境外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或者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周敏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6号)裁判摘要: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5号)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企业犯罪后被合并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时,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法释〔2000〕3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北京匡达制药
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1号)裁判摘要:未参加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驶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七、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5号)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时,应数罪并罚。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
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
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
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在判决时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明前不用加(个人)。
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
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八、在仅能单位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徐国祯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39号)裁判摘要:特定的主体要素作为违法要素并不是成立共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特定的主体不能单独成为特定主体的正犯,但若是和特定的主体一起,就可共同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而,非特定的主体可以成立特定主体所犯之罪的共犯。
但当特定主体要素是作为责任要素时,则不可缺失。
因特定的主体要素所致使的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对其科处通常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