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溯及力、追诉时效的精华都在这里了
刑法背诵内容

刑法背诵内容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的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如果刑法对起生效前的行为能够适用,说明刑法就有溯及力;反之,则说明刑法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从何时起有效,又是到合适止失效,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能够加以适用的问题。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由形式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称为其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综合。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腰间之一,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被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刑法修正案八)。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刑法规定的一人犯有数罪而由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制度。
I减刑:减刑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存在,而使犯罪未能得逞。
这是由工具性质和对象特性决定的。
正当防卫遇紧急避险的区别:1)两者的前提条件性质不同。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适用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而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适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法律只适用于它所制定的规定生效之后的行为。
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它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行为,并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因此,法律的追溯力主要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依赖。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追溯力。
比如,在战争状态下,国家可能会颁布紧急法律,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这是因为战争带来的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法律措施来处理,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在法律变化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过渡期也可以适用于旧法律规定,以平稳过渡。
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回溯到过去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规定。
这是因为法律应当是人们行为的指导准则,它不应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任意的干预。
人们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行为,而不是依据后来的法律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
比如,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制定相关法律,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治,就具有溯及力。
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必须得到惩罚,不能为其过去而遗忘。
此外,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改正或者废止后,原先的行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律的追溯力决定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而法律的溯及力决定了法律规定的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追溯力和溯及力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追溯力和溯及力,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溯及力、时效问题认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溯及力、时效问题认定违法所得没收是指对于犯罪人员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犯罪人员的非法行为,增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威慑力和制裁力。
在执行违法所得没收时,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即溯及力和时效问题的认定。
一、溯及力的认定溯及力是指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追溯犯罪行为的时间范围。
违法所得没收的溯及力可以追溯到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的任何时期,但具体应如何追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一)法律适用期限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适用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适用期限通常为两年。
也就是说,在犯罪行为实施后两年之内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比较合理的。
(二)罪行结论期限其次,应当考虑罪行结论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最长可以追溯到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十年之内。
也就是说,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十年之内,可以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三)违法所得的产生时间还应当考虑追溯犯罪行为的时间,即违法所得的产生时间。
有些违法所得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立刻产生的,例如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
有些违法所得则是在犯罪行为之后通过加工、销赃等手段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溯犯罪行为的时间。
二、时效问题的认定时效问题是指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于没收权的具体行使时间的认定。
对于没收权的具体行使时间,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刑事诉讼时效首先,应当考虑刑事诉讼时效。
在刑事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追诉和起诉。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犯罪行为已经不能再追诉和起诉,相应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没收权实行时效其次,应当考虑没收权的实行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权实行的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没收权需要在二年之内实行,否则将失去行使权。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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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1)⾏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从旧)。
(2)⾏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现⾏《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刑法》不具有溯及⼒(从旧)。
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现⾏《刑法》重,则应适⽤现⾏《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效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刑法》
第⼗⼆条【刑法溯及⼒】中华⼈民共和国成⽴以后本法施⾏以前的⾏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本法。
本法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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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ppt

• 1998-1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 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 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 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在新旧刑法都认为 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情况下,应当一概适用修订 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对于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 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 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但在提起公诉时,应 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 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 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 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数罪并罚 •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刑法学·总论 第3讲
邓君韬
教学进度安排
• 3.2刑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 • 追诉时效
• 本讲关键词:溯及力;追诉时效时间ຫໍສະໝຸດ 力• 3.2.1 生效时间
• 3.2.2 失效时间
3.2.3
溯及力
•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效力的问题
• • • •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时间效力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 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追溯力及其原则

刑法追溯力及其原则一、刑法追溯力的概念刑法的追溯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追溯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追溯力。
二、刑法追溯力的原则1. 从旧原则- 含义:从旧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追溯力,完全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
这一原则强调对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法律预期的保护。
在旧法下,行为人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旧法来判断行为的性质、应受的处罚等。
例如,在旧法中某一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按照从旧原则,即使新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也不能依据新法对行为人进行追诉。
2. 从新原则- 含义: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有追溯力,一律按照新刑法处理。
这种原则相对较少采用,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人在行为时依据旧法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旧法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基于特定的刑事政策考虑,可能会有适用从新原则的倾向。
例如,旧法对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过轻,为了体现对该类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可能会适用从新原则。
3. 从旧兼从轻原则- 含义:这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原则。
它首先强调按照行为时的旧法来处理案件,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既维护了法的稳定性,尊重了行为人在行为时依据旧法所形成的预期,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例如,旧法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较重的刑罚,而新法将该行为的刑罚减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在追诉该行为时就应当适用新法。
4. 从新兼从轻原则- 含义:从新兼从轻原则是先按照新法处理案件,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旧法。
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新法的优先考虑,但同时也兼顾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的情况。
不过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相比,从新兼从轻原则在保障行为人的行为预期方面相对较弱。
在实践中,采用从新兼从轻原则的国家相对较少。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的效力。
这一概念在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原则及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刑法的溯及力理论基础刑法的溯及力,是基于法律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则。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应当对所有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无论行为发生在何时。
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时,刑法应当具有溯及力,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刑法的溯及力也是保障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保障。
如果刑法没有溯及力,那么法律的适用将变得混乱无序,无法为人们提供明确的预期。
三、刑法的溯及力适用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过去的行为适用新的刑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2. 禁止事后法:这一原则强调在行为发生后不得制定新的刑法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3. 前后一致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新的刑法规定与旧的刑法规定相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已经发生的行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刑法的溯及力具有理论基础和适用原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新的刑法规定往往会对旧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导致溯及力问题更加复杂。
最后,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五、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首先,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解释和认定机制,确保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刑事案件法律追溯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追溯期限,即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追溯期限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追溯期限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案件追溯期限的概念刑事案件追溯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在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内,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超出追溯期限,犯罪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刑事案件追溯期限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规定即为我国刑事案件追溯期限的法律依据。
四、刑事案件追溯期限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追溯期限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1. 刑事自诉案件;2. 公诉案件;3.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4.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五、刑事案件追溯期限的计算方法1. 计算起始时间: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计算终止时间:根据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按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确定。
3. 特殊情况处理:(1)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被中止或者被阻止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3)犯罪行为被揭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
六、相关法律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 《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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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溯及力、追诉时效的精华都在这里了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据此,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理解适用时需要注意:
第一,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包括上诉和抗
诉案件,但不包括再审案件。
第二,对于继续犯,即犯罪
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行为终了时的
新法。
(高检《关于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条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三条,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例如,玩忽职守犯罪,作为不作为犯,在犯罪成立之前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玩忽职守行为其实是
直处于持续状态的。
因此,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适用行为时法是一致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46 号案例)第三,对于连续犯,即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生效后的,或者新法实施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
类数罪,无论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有无变化,只要新法旧法都认为犯罪,适用新法。
(高检《关于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高检《关于
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
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四,
对于适用禁止令、限制减刑等相对从重处理规定的,即使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也适用新法。
(高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对于累犯的刑法适用,后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的,除未成年人外,适用旧法;后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的,适用新法。
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对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适用,适用新法。
但是,新法实施前自首又立功的,适用旧法。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高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对于缓刑、假释的撤销,只要新犯罪、发现漏罪、违规是在新法实施以后的缓刑、假
释考验期间,就适应新法。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
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关于假释的特殊情况。
1997 年9 月30 日以前犯罪,1997 年10 月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
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高法
核准。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 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
年4 月30 日以前犯罪, 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
第三款的规定。
(高法 《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第八,对于数罪并罚的适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一人 犯数
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的, 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于实际执行刑期的适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
于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旧法。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
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 定刑
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 能否假释, 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
仍在服刑的, 能否假释, 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
条第二款、
罪发生在
定。
(高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九,对
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 条第一款的规
定。
(高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十,对 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
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
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
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第,刑法修正案属于新法,适用“从旧兼从轻”
原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则属于法律解释,效力直接及于刑法(修正案)。
即,解释施行后,所有正在审理或尚未审理的案件,都必须一律适用解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但是,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刑事审判参考》第417 号案例)。
既存在司法解释又存在立法解释的,立法解释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应优先适用立法解释。
追诉时效1. 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第八
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死刑的,经过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
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1.根据刑法第99 条的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
2. 超
过追诉时效的,无论出现在诉讼的哪一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
根据情况,在公、检、法环节分别应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不是“无罪”)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2.追诉时效的延长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
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起算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一般不能理解为结果出现之日、既遂之日。
对于玩忽职守犯罪,由于系不作为犯,结果发生之时,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 追诉时效
例如,重庆虹桥坍塌事故案。
判决指出,“被告人林世元等人不仅在虹桥的施工过程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应尽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虹桥工程质量低劣,而且此后一直对已形成严重隐患的虹桥工程,不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继续玩忽职守,终至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发生了严重危害结果。
因此,对于本案的玩忽职守罪,应当适用犯罪成立时即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