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相关资料(doc 12页)

合集下载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答案】:B【解析】:①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

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②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2.在符合“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1题.单选)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

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2岁,某市人。

2010年5月,张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王某于2010年6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然而,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害人王某因家庭原因未能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王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此时,张某已经服刑完毕,且已过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问题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张某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三、案例分析1.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犯下诈骗罪,至2018年,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 追诉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虽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追诉时效中断,张某的行为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 追诉时效与时效延长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案件追诉时效(3篇)

法律案件追诉时效(3篇)

第1篇摘要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治社会中,追诉时效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案件追诉时效的内涵、立法现状、适用原则、法律效力以及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追诉时效制度既是对犯罪行为人的法律制裁,也是对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追诉时效进行探讨。

二、追诉时效的内涵1. 追诉时效的定义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再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 追诉时效的适用对象追诉时效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3. 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三、我国追诉时效的立法现状1.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针对追诉时效问题,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四、追诉时效的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应当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以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准。

2. 事实认定原则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3. 法定程序原则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五、追诉时效的法律效力1. 刑事责任消灭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消灭,司法机关不得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对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被追诉前时间界定分析(doc 10页)

对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被追诉前时间界定分析(doc 10页)

对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被追诉前时间界定分析(doc 10页)对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被追诉前"时间界定之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比较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在量刑上直接可以减轻处罚,对免除处罚不受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限制。

可以说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适用,是以自首条件为基本前提条件,适用上应当宽于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可见主动交代发生在讯问中,“主动交代”与“自首”比较,显著的区别应该在于自首是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前,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主动交代”既可以在讯问前主动交代,也可以在讯问中尚未直接讯问行贿犯罪行为前主动交代,还可以在在审查起诉其它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行贿行为,直到检察机关起诉为止,认定“主动交代”只要符合尚未直接讯问行贿犯罪行为前这一条件即可。

“主动交代”的法律适用应当宽于自首。

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同时也检举揭发了受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既要适用自首的规定也要适用立功的规定,因此可以进一步分析认为适用上应当宽于自首。

我们再进一步分析行贿罪中“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即法律溯及力问题,是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溯及力的确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法律溯及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从旧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4.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2.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时效性和前瞻性,有利于打击新出现的违法行为。

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我国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1. 刑法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摘要:从立法上正确界定和合理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不仅是立法科学的表现,而且是对犯罪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求刑权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容易使人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有必要在今后刑法修订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追诉时效;犯罪成立之日;连续情形;起算一、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评析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虽然简洁但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一)“犯罪之日”确定问题分析何谓“犯罪之日”?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学界和实务界,对“犯罪之日”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第二,将“犯罪之日”解释为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第三,认为“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第四,将“犯罪之日”释为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第五,将“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行为停止之日。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实施”是指“用实际行动去落实施行”;“发生”谓为“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产生。

”;“成立”意指“成就;建立、创办。

”;“完成”可释为“成就;事情按照预定目标做成。

”;“停止”可解释为“不再进行;不再实行;停下来。

”。

结合对“犯罪之日”的解释,我们可以把“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可把“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和“犯罪行为停止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之日或犯罪行为停下来、不再进行之日;而“犯罪成立之日”可作为单独的一类,即“犯罪之日”意指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具备,而不仅仅指犯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终了。

第1、2种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并不表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终了,如果对行为犯(需要一个过程才构成既遂的行为犯)、结果犯等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算,实际上对该罪的认定是未遂而非既遂。

法律追诉期的案例(3篇)

法律追诉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直至2016年7月,张某在逃亡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期。

三、案件分析1. 法律追诉期的概念法律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二十年。

2. 追诉时效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于2010年6月发生,追诉期限应当从2010年6月起算。

3. 追诉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逃亡,并未再次犯罪,故追诉时效并未中断。

4. 追诉时效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因特殊情况,不追诉的,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在本案中,张某逃亡时间较长,但并未出现特殊情况,故追诉期限不能延长。

四、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自2010年6月起算。

至2016年7月,张某被抓获时,追诉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追诉是合法的。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期的适用问题,通过对法律追诉期概念、追诉时效起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延长等方面的分析,得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未超过法律追诉期,公安机关对其追诉是合法的结论。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The empty the carriage, the louder the nois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时效规定导读: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五年。

一、刑事诉讼时效多长?(一)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五年;(二)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年;(三)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罚是20年以上的终身监禁或死刑,时效为二十年。

如果认为有必要在20年后追究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批准。

起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起诉期限内犯罪的,对以前犯罪的起诉期限自之后犯罪的次日起计算。

致人重伤的法律处罚为3至10年。

如果这是造成严重伤害或残疾的特别残忍的手段,则视具体伤害程度,判处10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最好是去相关鉴定机构做一个伤残鉴定。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定义时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民事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这是一种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人的时间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义务。

法定时效期满后,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的,不再给予保护。

三、时效的种类时效有两种:追诉时限和执行时限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司法机关或者举报人不得再起诉。

已经起诉的,撤销案件,或者终结审判。

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是取消追诉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罪犯被判刑后,刑罚执行机构只有在执行期限内才有权执行对罪犯的判决。

在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判决没有得到执行,超过执行期限的,对罪犯的判决不再执行。

完成执行期限是取消刑罚执行权的重要原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追诉时效法定情况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

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

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

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享有追诉权的主体对特定的犯罪没有适时行使追诉权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则对于该罪的追诉权消灭的法律制度。

作为现代刑事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一项刑法基本制度,其意义与必要性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

我国内地与澳门亦不破例,并且在各自刑法典中对追诉时效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文着眼于追诉时效范畴内的一些基本制度对二者作一比较。

一、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它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规制(消灭)的是哪些权力(权利)。

内地刑法将追诉时效的内在根据主要定位于刑罚处罚需要的消灭。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意味着犯罪虽然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但是追诉权在实体上并不当然地消灭,国家只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认为没有追诉之必要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再追诉。

顺理成章,该条第四项就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即使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也可以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

因此,内地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犯罪不适用于追诉时效,但是事实上那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是存在着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可能性。

内地刑法亦未明文规定追诉时效规制的是什么权力(权利),但从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判断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权利),包括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对相应案件立案侦查的权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对刑事案件而言,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之日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之日止,以后的诉讼活动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

澳门刑法典将追诉时效的内在根据主要定位于尊重时间经过的事实之力,维持以实现实际目的为任务的法秩序,第110条规定“自实施犯罪之时起计经过下列期间,追诉权随即因时效而消灭”,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对该罪的追诉权在实体上就当然地消灭。

由此,便可必然地推出追诉时效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澳门刑法典第112条将诉讼活动中的障碍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第113条将每一诉讼阶段中具有重要的标示意义的诉讼活动之作出作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看出澳门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规制的对象包括求刑权、量刑权,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还是控诉的提起,抑或案件的审理活动都无一破例地受追诉时效的约束。

其追诉时效期限是从犯罪实施之时起计算至作出判决之日止。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区别,源于二者对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在根据上的不同定位。

澳门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奉行严格规则主义,与刑法的基本属性(安定性、可预见性和人权保障)是相符合的,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刑法的社会保护效用;内地刑法在这个问题上,更注重保护社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刑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

应该说,二者的不同规定对于其各自的刑法体系来说都是较为合理的。

就二者在追诉时效制度所规制的对象的差别来说,在刑事程序中,侦查、控诉、审判机关的职能活动都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使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在诉讼活动进行期间,时间的经过同样产生一定的事实之力,刑事程序期间的过分迟延会侵犯犯罪行为人的人权,所以,对诉讼活动进行期间将有关司法权力纳入追诉时效规制的范围是有积极意义的。

同时,澳门刑法又设立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了时效必须完成的最长期限对上述规定的缺陷予以弥补,是较为合理的。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是指刑事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期间)。

内地刑法典第八十七条对此确立了四个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20年。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个案中犯罪人实际应当判处的最高刑罚,也不是指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指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相应量刑幅度(罪刑单位)规定的最高刑。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第1款对此确立了五个档次: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1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20年;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10年但不超逾1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15年;可处以最高限度为5年或超逾5年但不超逾10年徒刑之犯罪的为10年;可处以最高限度为1年或超逾1年但少于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5年;(5)属其他情况者为2年。

在确定对每一犯罪可科处之刑罚之最高限度时,须考虑属罪状之要素,但不考虑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

虽然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可科处刑罚之最高限度)的轻重来确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澳门刑法典规定的主刑只有徒刑和罚金。

内地的主刑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死刑,其轻重跨度比澳门大得多,而追诉时效期限仅划分了四个档次,每一档次的跨度太大,特别是对较轻的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没有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时效期限,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

三、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是指追诉时效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制度。

内地刑法典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间从实施犯罪之时开始计算。

第11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之期间,自事实既遂之日起开始进行;继续犯,自既遂状态终了之日起开始进行;连续犯及习惯犯,自作出最后行为之日起开始进行;犯罪未遂,自作出最后实行行为之日起开始进行;从犯,以正犯所作之事实为准;如不属罪状之结果之发生为重要者,自该结果发生之日起开始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