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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本文通过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有关立法例的分析,认为追诉时效期限不宜过长,而且其延长和中断亦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一下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是防止犯罪人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但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并非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起诉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间过后追诉权归于消灭,对该犯罪行为不可追诉。
无疑这对保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是不利的,同时还会鼓励犯。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然而,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及立法细节仍存在一些争议与讨论,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
它以客观时间为依据,旨在保证司法机关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长期不确定的刑事追诉所影响。
这一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跨国犯罪、连环犯罪等,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导致追诉时效的适用变得复杂。
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三)人权保护的挑战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追诉时效过期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为了解决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效率与公正性针对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建议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和追诉工作的效率。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我国刑法在最诉时效的规定上“失之于严”,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因而追诉时效的确定及其延期适用、无限延长等规定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在时效的中断上亦应对“又犯罪”的过错和内容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点。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或者说是一种刑事责任消灭制度。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而刑罚标准本质上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强弱。
那么对上述“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呢?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超过此期限,国家就不再追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设置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考虑,既保障法律的及时性,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等方面。
从法理学角度看,追诉时效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从刑法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是对犯罪行为的时效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刑事政策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四、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1. 适用范围: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犯罪,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微犯罪的追诉时效较短,而严重犯罪的追诉时效较长。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其追诉时效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
2. 限制:虽然追诉时效制度对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发现等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的调查和追诉。
此外,如果将犯罪行为放任到长期未被追诉的情况下,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追诉时效制度。
五、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缺乏明确规定,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等。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摘要:新旧刑法均有关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
本文以为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应当有三种情况;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进展了上的辨析。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期限限制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根本制度。
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
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遵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公正配置与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穷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表达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性性,是刑事立法走向化、现代化的表现。
我国刑法典确立的刑事追诉时效,也表达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进展刑罚改造和儆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新旧刑法的第四章第八节均是有关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追诉期限的(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追诉时效的延长(新法第八十八条、旧法第七十七条)。
在前三个方面,新旧刑法差异不大,但就有关追诉时效的延长这一上,新旧刑法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假设“从看管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只要“自人民***、公安机关、***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有关审判管辖规定承受人民***或者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无论用任何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限制,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围绕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然后探讨了追诉时效延长的必要性和影响,以及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和效果。
接着分析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了追诉时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论述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强调了加强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中断、法律、司法、公正、合理性、管理、发展方向1. 引言1.1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不仅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追诉时效的延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给犯罪分子一个更长的追究期限,同时也让受害者有更多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益。
追诉时效中断则能有效阻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必须在制度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不公平现象。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加强对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探讨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追诉时效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追究责任。
追诉时效的存在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时效期限可以延长至无限。
追诉期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追诉期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追诉期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从追诉期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争议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追诉期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如何,均应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
2.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适用旧法规定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3. 限制追诉时效原则: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限制追诉时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追诉期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及应对措施(一)争议问题1. 追诉时效中断与延长: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时效中断为由要求终止追诉,而司法机关则以时效延长为由继续追诉。
对此,如何界定时效中断与延长成为争议焦点。
2. 追诉时效的起算: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观点,如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从犯罪分子归案之日起算等。
3. 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追诉时效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而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引发争议。
(二)应对措施1. 明确时效中断与延长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时效中断与延长的具体情形,确保追诉时效的准确适用。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超过该期限则无法再行追诉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难以取证或查明事实的案件被无限制地追诉。
追诉时效的设定需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的问题在立法上,追诉时效的设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及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原有的追诉时效制度可能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追诉时效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证据的灭失、目击证人的遗忘等因素,使得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也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比比皆是,这无疑削弱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不同种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及起算点,以便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同时,应结合社会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适时调整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强化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司法人员应加强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高对复杂案件的判断力和处理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和追诉时效滥用等问题。
3. 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为了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查明事实,应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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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刑法(1) -
摘要:新旧刑法均有关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
本文认为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应当有三种情况;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了理论上的辨析。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期限限制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
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表现。
我国刑法典确立的刑事追诉时效,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进行刑罚改造和儆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新旧刑法的第四章第八节均是有关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追诉时效的延长(新法第八十八条、旧法第七十七条)。
在前三个方面,新旧刑法差别不大,但就有关追诉时效的延长这一问题上,新旧刑法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只要“自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有关审判管辖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无论用任何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来,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在这种情形下,客观上对犯罪人所犯行为已立案侦查,即客观上追诉机关已启动追诉程序。
从犯罪人方面说,其在追诉机关对其犯罪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在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立案侦查和逃避两个概念。
关于“立案侦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接受、审查和最终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里的“立案侦查”是仅指立案,还是指立案并侦查?笔者认为:一般讲来,立案和侦查总是连续的,将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应当是正确的。
①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追诉时效延长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之外,还有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也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
这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
规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们没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侦查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我们仍然要认定在其他侦查主体立案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效果一样。
从理论上也许可以考虑,刑法对这一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而非列举式的规定。
这样理解也就能达到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因法律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对法律理解和法律实施带来的影响。
但出于长远计,在以后修订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修订为“法定的侦察机关”也许更严谨一些。
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
从犯罪人的客观方面来说,其在追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
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
根据上述分析,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无论过多长时间,都逃避不了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人认为,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与79年旧刑法相比,把追诉时效的效力局限于侦查机关未予立案的隐案,范围过于狭窄。
弊端在于它把追诉期内能破的案件与不能破的案件不加区别,把追诉时效不定期延长,扩大了追诉时效的范围;把不能在追诉期内侦破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内重新犯罪与没有重新犯罪
的情况不加区别,从而把追诉期限的中断与延长不加区别,变相取消了国家对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使追诉时效的立法原则归于泯灭和落空,有使部分犯罪分子丧失自我改造、自我约束的希望和可能之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此,他建议将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更改为:“在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似为更加准确、完整和科学。
②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论者的本意的话,这样一改,似乎有否定新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延长而又重新肯定旧刑法典中的规定之嫌。
③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理论上一般认为,现行刑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法条,从立法意图分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被害人已及时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如由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失职造成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因为案件复杂一时不能予以侦破,侦察机关有所谓的“不破不立”的错误思想,故意不予以立案,导致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从被害人角度来讲既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所应当包涵的社会正义观念和报应主义的思想蕴涵。
故笔者认为,不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诉机关公诉,还是应当由自诉人自诉的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前提,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在先,并且控告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即(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其次,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是指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即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
在这种适用条件下,不管犯罪人是否有逃跑情形,
也不管过了多长期限,都不影响追诉机关对其进行追诉。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从时效的价值判断来分析,却是不合理的。
如果一个犯罪人在犯罪后一直没有逃避,而在原居所正常工作生活、遵纪守法,没有对抗追诉,由于追诉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超过,但结果却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犯罪人面临无限期随时可能被追诉的境地,这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权,禁止将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的价值理念。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权利,充分考虑时效制度的合理价值,在适当时候对该条作出妥当的修改。
3、除了以上的两种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之外,刑法典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笔者看来,这一规定在符合特定的条件时也可以认定为追诉时效的延长。
理由是,第一,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是指一些案情极为重大或极其严重,并且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
即使该案件的追诉时效经过了20年,但是从社会秩序和规范感情没有缓和的见地出发,还有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则应当予以追究。
因此,不管该案件过了多少年,也应当行使国家的追诉权,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二,从程序上看,中国刑法所设置的追诉延长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级别和任何种类的司法机关均可自行决定和自行实施的,而是必须经过极为严格的报批程序,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就从程序上维持了刑法的谦抑性,不至于引起国家司法机关对这一条的滥用,符合保障人权的宗旨。
第三,既然该案件经过20年以后还应当追诉,这与追诉时效延长有何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要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