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淄博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线信息

淄博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线信息
综合管理系统工作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该系统为自用系统)
二、设立依据
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三、程序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十三)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
2、《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档案信息管理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无
五、审批条件
无
六、申报材料
无
七、基本流程
系统建设基本流程如下图:
八、承诺时限
无
九、收费情况
无
十、咨询方式
无。
城市地下管廊

城市地下管道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道综合管廊,又称为“共同沟”,是指将设置在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类公用类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
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彻底改变以往各个管道各自建设、各自管理的零乱局面。
各管线需要开通时,只需通知有关负责部门,接通接口即可,既便于修理,又节省资源。
将各类管线均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讯、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发挥。
同时道路的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于共同沟内,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间得到综合利用,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城市地面空间,增强道路空间的有效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
在发达国家,共同沟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在系统日趋完善的同时其规模也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国内也有综合管廊的建设实例。
其实北京早在1958年就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共同沟。
2006年在中关村西区建成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共同沟。
该共同沟主线长2公里,支线长1公里,包括水、电、冷、热、燃气、通讯等市政管线。
1994年,上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共同沟——浦东新区张杨路共同沟。
该共同沟全长11.125公里,共有一条干线共同沟、两条支线共同沟,其中支线共同沟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等四种城市管线。
每天都有人巡视安全情况,如工作人员发现有管线出现问题,会及时通知相关管线负责单位。
沟内安装有通风、排水、照明等配套设施,均通过两级计算机网络与中央控制中心相连,可将沟内各种信息与数据汇总到控制室,而控制室则能对各类设施实施自动远程操作。
上海还建成了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共同沟工程(一期)和“一环加一线”总长约6公里的嘉定区安亭新镇共同沟系统。
1北京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外业普查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s)不得大于 ±50m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 ±30m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管线基础信息普查管线种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管线大类 供水 燃气 热力 电力 通信 广播电视 管线小类 上水、中水、消防和绿化等 煤气、液化气和天然气等 热力、热水、蒸汽、温泉、冷气等 供电、照明、信号灯、电车、广告灯、直流专用线路等 市话、长途、宽带、专用等 有线电视、广播等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1、制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工作总体方案,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规范 (2014年12月已完成); 2、开展重点功能区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并制定开发利用规划; 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 位编制各类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4、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制定和完善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勘察和测绘等 技术标准,建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档案移交工作制度和监管措施; 5、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工作,并做好普查验收和归档移交等 工作; 6、会同市政市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完 善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7、完善地下管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重点地区地下管线 规划核验工作。
测量 监理 外业 成果上 交 外业 成果归 档
全 过 程 监 理
成果 入库
数 据 入 库 阶 段
权属 调查
验收
数据 监理
数据 成果提 交
数据 库成果 归档
成果 归档监 理
地下 管线基 础信息 综合管 理系统
管线保护交底

管线保护交底一、编制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5.《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8.《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J∕T 15-134-2018;9.《广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4401/T 66—2020;10.后航道片区合流渠箱清污分流工程(居士地涌渠箱、菩提涌渠箱、瑶头涌渠箱、涌尾涌渠箱、探梅涌渠箱、乐善涌渠箱)勘察-设计文件11. 本项目已审批通过的监理规划12、本项目已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地质勘察资料。
二、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职责,不发生管线损坏、破坏事故。
三、工作要点1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点1.1管线协调、交底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管线权属单位取得地下管线设施资料,详细了解管线位置、以及管道的内径、材质、铺设年代、结构形式,管道性质、埋深和具体走向、要求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项目进行物探,出具物探报告。
建设单位将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及物探报告交给施工单位,作为编制管线保护方案的基础资料。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地下管线协调、交底会,将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确认。
管线权属单位将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清楚,并在施工现场标注地下管线位置。
建立管线保护工作联系群,方便各方第一时间共享信息,方便工作开展。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平台

社会效益
• 提高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现代化管理水平 • 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 为城市的优化设计和科学决策服务
动态维护、更新与共享 数据索引与发布
“标准先行、三份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
建设思路——建设任务
以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管理为基础
不仅仅是通过整合地下管线数据资源,实现地下管线的可视 化管理、存储、查询、分析、定位,更重要的是更加有效地 将各类地下管线资源融入到日常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 设、监管、维护等整个生命周期中。
监测预警
评估分析
三维模拟
指挥标注
以GIS为核心,以RS、GPS为动态数据的获取手段: 在事故发生之前,它能够监控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给事故的提前处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地调配资源,解决事故; 当事故发生之后,提供事故解决的办法,及时有效的提供事故的处理方案。
解决方案——功能简介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平台
****** 8888年888月
提纲
1
项目背景
2
建设思路
3
解决方案
4
应用成效
项目背景
概述
“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其中首次明确了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
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
5
管线在线监测系统
解决方案——功能简介
5
管线在线监测系统
概括:结合液位仪、高清视频、流量监测仪等多种监测设备、周边视 频等,实现水位、闸位、电压等实时报警,重点监控城市易涝点状况, 结合城市防汛预案,实现智能起排、泵站联动,为防汛指挥提供科学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9c3be69e314332396893f8.png)
城 市地 下管线建设 管理 的指 导意 见
国办发 [ 2 0 1 4] 2 7 号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 围内供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电力 、通信 、广播 电视 、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 施 ,是保 障城 市运行 的重 要基础设 施和 “ 生命线”。近年来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 。地 下管线 建设规模不足 、管 理水平不高等 问题 凸显 ,一些城市 相继发 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 陷等事件 ,严 重影响 了人 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和城市 运行 秩序 。为切 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保 障城市安全运行 ,提 高城市综合承载能
的规划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依据城乡规 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严格执
行地 下管线工程 的规划核实制度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 实不符合规划要求 的 ,不得组织竣工验 收。要加强对
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要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
度 ,明确相关责任人 ,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对于可能 损 害地下 管线 的建设 工程 ,管线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
因地 制宜 ,创新机 制。按 照国家 统一要 求 ,结 合 ( 四)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的规 划统筹 。开展地下
二 、加强规 划统筹 ,严格规 划管理
4 I 城 市燃气 2 0 1 4 / 0 7总第4 7 3 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千加强城 市地 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空 间资源调查 与评估 ,制定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规 划 ,统筹地下各类设施 、管线布局 ,原则上不允许在 中心 城区规划新建 生产经 营 陛危 险化学 品输送 管线 ,
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一、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一)加强部门联动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
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的普查、入地入廊和安全维护等建设管理工作。
(二)统筹协调落实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系统、通信设施系统、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共同载体。
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综合管廊方式建设。
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协调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与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的管线综合相关工作。
二、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底数,找准短板。
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全覆盖、周期化、规范化,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2015.06

国内建设综合管廊的有关规定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007) 5.2.6 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时,电力电缆应采用 电缆隧道或公用性隧道敷设: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电缆沟不足以容 纳时应采用隧道。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 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含有35KV以 上高压电缆,或穿越公路、铁路等地段,宜用隧 道。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 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和通讯 电缆管道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 缆。
•
•
•
国外建设综合管廊的有关规定
俄罗斯对综合管廊设置的规定
• • • • • 在拥有大量现状或规划地下管线的干道下面。 在改建地下工程设施很发达的城市干道下面。 需要同时埋设给水管线、供热管线及大量电力电缆情况下。 在没有余地专供埋设管线,特别是铺设在刚性基础的干道下面时。 在干道同铁路的交叉处。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
2015年6月
主 要 内 容
1、相关政策解读 2、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 3、城市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4、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 5、国内部分工程实例介绍
1、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及地方政策
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 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 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5年计划 10年计划 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 力大幅提升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号(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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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
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专业管线进行综合,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军队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都要积极配合。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五)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筹工程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六)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
要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七)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
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鼓励管线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对各地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
(八)严格规范建设行为。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要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管线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前要召集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改造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九)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
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
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十)加强维修养护。
各城市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
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管理。
开展地下管线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维修养护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杜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
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消除安全隐患。
各城市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
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
清查、登记废弃和“无主”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
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五、开展普查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十二)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各城市要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总体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
普查工作包括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
基础信息普查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隐患排查应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普查成果要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配套办法。
(十三)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
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驻军单位按照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必须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六、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十四)完善法规标准。
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法规,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规章。
开展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标准体系。
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地下管线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技术标准,重要地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
按照国防和人防建设要求,研究促进城市地下管线军民融合发展的措施,优先为军队提供管线资源。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
中央继续通过现有渠道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和管线单位要落实资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
要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确需政府举债的,应通过发行政府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融资。
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