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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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S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规

章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58715 S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

S Group Compa nies Real Estate Man ageme nt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通则

第一条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

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

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

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

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 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 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

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

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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