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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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以下简称许可(备案)单位〕的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监督,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开展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局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核查失信行为,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采取查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活动。
第三条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失信管理政策、规定;(二)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三)组织核查涉嫌单位失信行为;(四)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五)对失信单位进行处理;(六)指导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并报送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二)协助国防科工局组织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单位失信行为;(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有关失信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并报送关联供应商体系范围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核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科工安〔2015〕1250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遏制科研试验伤亡事故高发势头,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了《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宣贯,准确理解把握《九条规定》的内涵。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武器装备高密度试验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迅速组织开展《九条规定》的宣贯培训活动,确保相关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操作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制度,着力健全科研试验安全责任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分析科研试验的类型和特点,对照《九条规定》,制修订现有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填平补齐,强化预防,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目标考核要求,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科研试验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生科研试验伤亡事故的,要将《九条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认定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冶的原则,逐层逐级落实试验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必须编制试验大纲和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评审,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的事故,合理确定试验场地或航线路线。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客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改进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制度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21号 2008年4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4.2 技术部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4.3 质检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新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4.4 可拆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工作;4.5 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5.1.1.1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5.1.1.2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改进合同;5.1.1.3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课题合同;5.1.1.4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5.1.1.5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5.1.1.6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5.1.2.1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销售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公司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公司内立项的依据;5.1.2.2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销售部向技术部下达研发任务书;5.1.2.3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部负责制定具体的产品研发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若为公司新品,则按《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执行;5.1.2.4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5.1.2.5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5.1.2.6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 保密资格证书;(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
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背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确保透明、公平、公正的审查程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规则。
审查程序1.申请提交阶段: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如发现缺失或不齐全,则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在核实完整性的基础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审核阶段: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在根据规定时间内,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确定审核时间和地点。
在现场审核阶段,现场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单位的相关实体设施和技术能力、项目方案、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4.终审阶段:终审阶段是依据初审意见和现场审核意见进行评价,并形成终审意见。
终审意见应当提出审查结论、审核意见和审查建议,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技术能力不足、违法违规、不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等情况,则在审核意见中作出否决决定。
审查要求1.能力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拥有明确的技术能力和项目研发经验,能够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研生产,并具备固定的实体设施。
2.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全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相符,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现场审核要求:现场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实事求是地核查申请单位的实体设施、技术能力、项目方案、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作好现场记录,确保审核的公正、公平。
4.审查结果发布: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公布,并记录在案。
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是加强对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真实可靠,具备科研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
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查的透明、公平、公正,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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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