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科技经信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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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财政按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二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六政办〔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办〔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9日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规范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六政办〔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我市主导产业关联度高、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在六安注册落户的市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在县区政府(管委)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出资参股方式扶持。

第四条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五)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含3名)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新创办的公司里均持有相应的股份,3年内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督促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560号)、《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精神,市财政局制定了《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560号)、《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通报对象为市直部门,包括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省驻六安单位不属于本办法通报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通报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支出进度。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财预〔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2024年1月18日,市直部门预算已经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现批复你部门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批复批复你部门2024年预算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项目支出万元(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一)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和绩效目标。

各部门应于2024年1月26日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备案。

预算批复表为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1)。

(二)依法公开2024年预算信息。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本预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部门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

预算公开的具体时间、内容、格式应逐一对照市财政局制定的《2024年预算公开方案》要求,相关表格和事项要应公开尽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确保预算公开取得实效。

(三)加强转移支付(补助)管理。

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对预算安排的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提出分配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正式下达。

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

(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控部门预算调剂。

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由部门单位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解决。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日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资金使用流程管控和“制度+科技”防控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提高。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的批复、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财政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政府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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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科技经信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58号)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奖补措施,已实行三年时间取得良好效果,各项创新指标得到明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大众创新创业热情高涨。

由于近年省市审核的项目和政策在不断新增、变更,要求我区也要适时更新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底,根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及《六安市叶集区司法局关于确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等文件精神,修订《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稿),2020年3月16日,将《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转发给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形成本《办法》。

2020年4月中旬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5月21日正式行文发布执行。

三、工作目标
为提高企业创新意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推进企业科技平台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加速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政策需不断完善和修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我区企业发展,做好区级财政配套与保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3条。

分别是提升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升科技孵化服务能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及运用和保护、强化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等9项24款。

五、创新举措
该《办法》是依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文件修订的,根据我区科技发展需要和现状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增减,如部分国家级以上顶层科技奖补、高校院所奖补、省市已停止的项目补助等不纳入《办法》中。

为推动本区创新发展,该《办法》保留和添加了知识产权奖补部分内容。

奖补类别更具体、更细化。

六、下一步工作
为确保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我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和政策引导力度。

在国家、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计划制订本区独立的、适合本地企业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政策。

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扩大奖补范围、降低申报难度、提高奖补额度。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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