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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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安徽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方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吗?1、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4)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5〕2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5〕2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5〕20号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强化措施,共同推进大别山区水环境保护,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

2015年6月1日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等规定,保持和改善大别山区(淠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发展为统领,以生态补偿为契机,按照“适度补偿,以补促治”的基本原则,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淠河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以淠河总干渠罗管闸断面水质考核达标为总目标,突出治理为主、治管并重。

在确保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引导各种专项资金、社会资金等加大对流域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的投入。

力争在3年内,淠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100%,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淠河总干渠出境罗管闸断面水质保持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改善。

三、资金筹集与使用(一)市淠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总规模1.98亿元,其中: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18亿元,合肥市出资4000万元,六安市出资4000万元。

关于公布六安市2007年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补偿价格的通知

关于公布六安市2007年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补偿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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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健康路至解放路),球拍东、西路,紫竹林路(解放路至黄大街)、皖西路(五里墩大桥至梅山路),大别山路(皖西路至磨子潭路),解放路(皋城路至梅山北路、大别山路至龙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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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城西路,梅山北路(球拍路北口至解放路)、磨子潭路(振华路至紫竹林路),解放北路(梅山北路至华山路),解放南路(解放南路桥至龙河路),梅山南路(大别山路至龙河路),健康路(皖西路至人民路),皖西东路(五里墩大桥至七里站大圆盘),大别山西路(磨子潭路至金寨路),龙河路(梅山南路至磨子潭路),光明路(解放路至梅山北路)
2
331
各类屋架、屋面,内粉刷,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面,不规则桁条,有电。
注:1、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含有划拨土地取得费用的补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另行给予适当补偿。
2、房屋层高不足2.2米的,按简易结构房屋基准价的50%-70%给予适当补偿。
二、六安市城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影响因素
2
830
24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3
800
18或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全,水电齐全;檐高2.5~2.8米(含2.5米)。
庇房
425
半砖、半土、土墙、瓦顶。
简易结构
1
370
泥焊小瓦或大瓦屋面,混合人字架、铁屋架,不规则门窗,有水、电,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300元/个
窗式
100元/个



太阳能
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电能
50元/个

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皖15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笑琳颜凯张菊【审理法官】张笑琳颜凯张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当事人】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当事人-个人】王贻林【当事人-公司】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代理律师/律所】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启伍【代理律所】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贻林【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本院观点】王贻林的第一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被拆除,王贻林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相应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调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贻林的第一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被拆除,王贻林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相应安置。

王贻林在其他地块又另建房屋,该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对于违建强拆以及赔偿,已经由生效行政判决予以处理,同时征收安置补偿的对象也应当是合法财产。

所以王贻林对于该处违建要求征收安置补偿,不能成立。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王贻林在第一处房屋被征收时得到房屋安置,王贻林的基本生活有相应保障,不再另行给予补偿,也与该项原则相符。

王贻林诉请中涉及到第一处房屋征收的部分,因为该处房屋征收补偿早已处理完毕,与此对应的诉请也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位于安徽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

随着城市建设的
不断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六安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首先,针对农民的土地征收,六安市政府实行按等级、按用途和按地段分类确
定补偿标准的原则。

对于耕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等级和地段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计来源的农民,还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其次,六安市政府注重公开透明,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公正。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依法公告征地范围、征收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接受农民的监督和咨询,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杜绝任何形式的强拆和低价征收。

此外,六安市政府还注重征地后的土地流转和再利用。

在征地补偿结束后,政
府将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征地后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力度,确保土地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再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双赢。

综上所述,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征地补偿工作,携手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共同构建美丽宜居的六安市。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及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代本级人民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六)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七)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九)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六政〔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2015〕43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和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安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货币补偿款和奖励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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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史河街道顺河社区、柳林社区、小南海社区、瓦房村和新元社区5个村社。

分为两个地块:地块一:二道河地块,实施范围为北至南海路,东、西分别至规划的二道河建设红线(部分向外延伸),南至下放户居民点北侧二道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原叶集电影院地块,实施范围为原叶集电影院所属区域(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规定的执行。

(三)征收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或实物住房安置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实物住房房源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选择购房券的,可选择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内的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户,即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祖居户(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①属于棚户区改造村(居)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②户口尚在棚户区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居)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居)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③居住在本次棚改征收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④户籍在本次棚改征收村(居)民组内已入赘人员;⑤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的子女;⑥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⑦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

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五)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结算1.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

选择购房券的,依据确定的人口,按照人均45m2的安置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结合土地出让金、结构差、陈新系数等将补偿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购房券的货币金额。

补偿款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家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已享受人口安置的不再安置。

实物住房安置面积严格按叶政〔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2.结算。

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选购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收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的剩余部分。

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结算方法按照叶政〔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1.选房原则。

选择户型面积(房屋价值)应与安置面积(购房券价值)相近。

2.选房顺序。

在签订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结算资金后,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方可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住;选择购房券的,尽快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临街房屋是指沿城市商业街两侧的房屋(主房),本此征收范围内的临街房屋仅限于皖西路、史河东路、观山南路的临街房屋。

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临街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除按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外,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一定的奖励(皖西路为3.5万元/米,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为4万元/米),其他结构建筑物按其临街宽度给予3万元/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奖励。

六、其他规定(一)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搬迁费计算标准均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与补助:1.给予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以往征收已享受每户提前拆迁奖励的不再享受),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合计3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可给予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m2的不足部分一定的奖励(按人均45m2房屋重置价与商品房建安成本60%差值的奖励。

“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若被征收人自愿将扣除人均45m2安置房重置价款后的补偿款全部或部分计入购房券,可给予计入金额10%的奖励。

同时,给予放弃宅基地权利的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15000元/人的奖励。

(四)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

被拆迁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收事务处审核,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

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购房券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11月10日止。

(一)准备阶段(8月25日—8月31日)。

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9月3日)。

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9月4日—9月28日)。

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9月4日—11月10日)。

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10月10日—11月10日)。

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八、其他事项(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

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

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区财政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分别按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收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指挥长:朱宏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副指挥长:王启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陈永海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成员:张吉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裴宗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秀区司法局局长付启胜区财政局局长贾咏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田红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蒋崇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尤如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吕威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郑松林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政委江红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穆晓莉安徽皖西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伍鸿兵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马乐东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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