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要知道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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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会因为工作变动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的条件;转移的流程;转移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或不同地区工作时,将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过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转移的条件1.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2.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取得了参保证明。

三、转移的流程1. 提交申请:职工在转移前需要到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最近一年的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申请: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职工是否符合转移条件。

3. 提供材料:审核通过后,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4. 提交材料: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交给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

5. 确认信息: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成功。

四、转移的注意事项1. 转移前需要提前了解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2. 转移前需要对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3. 转移后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发放;4. 转移后需要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时查询是否有缴费漏缴或者欠费情况。

总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于职工而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需要认真对待。

只有在符合转移条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并注意相关事项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自己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导语:社保现在不用转移,只要原来的单位,把社保做停,不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分享的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欢迎借鉴!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公司是否应该代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所以,只要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

审理当中一般会有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

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则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由于社保转移是单位的责任,故单位应当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单位不应当把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保额转嫁给个人.同时,单位还需要尽快办理退工。

至于为不能转嫁给个人,道理很简单,单位缴纳的部分是进入社保款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并不是直接进入你个人账户,此行为属于单位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社保转移流程1.第一步: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2.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转移流程详解

社保转移流程详解

社保转移流程详解社保转移是指在个人从一地迁移到另一地时,将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居住地,以便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保转移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社保转移的适用范围社保转移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户籍迁移:个人户籍由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2. 就业单位变更:个人由一家单位转到另一家单位;3. 就业地变更:个人在同一家单位内,但工作地点由一个地方变为另一个地方。

二、社保转移的流程社保转移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前了解政策在决定进行社保转移前,个人应提前了解目标地的社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包括转移条件、待遇计算方法等。

这样可以避免在转移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2. 办理户籍迁移或就业单位变更手续如果是个人户籍迁移或就业单位变更,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包括办理迁移证明、户籍迁移手续或就业单位变更手续等。

3. 向原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个人需要向原社保机构提出社保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等。

原社保机构会核实材料,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4. 向目标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个人需要向目标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目标地社保机构会核实材料,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入手续。

5. 缴纳社保费用个人在新的居住地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 待遇计算及享受社保待遇个人在新的居住地完成社保转移手续后,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待遇计算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的政策规定等因素进行。

三、社保转移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社保转移时,个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了解政策规定个人在决定进行社保转移前,应提前了解目标地的社保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困扰。

2. 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个人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等。

青岛企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规程

青岛企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规程

青岛企业基本养⽼、医疗保险转移规程对于青岛企业基本养⽼、医疗保险转移规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我市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续答:我市企业参保⼈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参保⼈员在离开青岛时,可持本⼈⾝份证、医保卡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参保凭证。

由参保⼈员保管《参保凭证第三联,待在新的就业地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后,将《参保凭证第三联交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其在青岛缴纳的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到新就业地。

对个⼈账户有余额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刷卡清算卡内余额,办理医疗保险账户⾦⽀付⼿续。

2、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在我市参加企业城镇职⼯医疗保险后,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续答: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需办理⼿续:⽤⼈单位或参保⼈员向我市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出具转出地社会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与该职⼯原参保地联系将其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转⼊我市。

参保职⼯异地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时,可⼀并转⼊我市医疗保险个⼈账户。

3、青岛市参保⼈员到外省、市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答:参保⼈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建⽴基本养⽼保险关系,其中符合企业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单位或参保⼈员;不符合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需在新就业地建⽴临时基本养⽼保险缴费账户,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账户,个⼈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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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要知
道的5件事
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参保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程序有哪些?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移资金怎样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四、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办理转移关系?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怎么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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