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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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4篇)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4篇)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管理制度试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活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和长期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所有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员工或部门。

3. 信息透明原则:公司的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员工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4. 积极进取原则:公司的管理活动必须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和改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项目需求。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四条员工招聘1. 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进行择优录用。

2. 招聘程序应当发布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其他合适的渠道,招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第五条岗位职责和权责清单1. 公司应制定员工岗位职责和权责清单,并及时向员工进行解释和协调。

2. 岗位职责和权责清单应涵盖员工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职责明确、责权一致。

第六条绩效考核1. 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2. 绩效考核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人身攻击和歧视行为。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预算管理1. 公司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财务管理。

2. 部门和个人的财务支出必须按照预算进行,不得超支。

第八条费用管理1. 公司各项费用必须合理、真实,不得存在虚假报销和挪用经费的行为。

2. 各项费用必须有相应的凭证和票据,便于审计和核实。

第九条资产管理1. 公司所有的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和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 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处置和转移。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条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1. 公司应合理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确保员工的工作需求得到满足。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浦教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发〔2015〕9号局机关各处室,新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直属教育单位,体育各单位:《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15年4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电气燃气管理第六章治安管理第七章危险物品管理第八章特种设备管理和车辆管理第九章建设工程管理第十章出租场所管理第十一章食品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第十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三章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第十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五章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系统安全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新区教育(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10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以及《体育场馆公共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系统指局管辖范围内的局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直属教育单位,体育各单位。

本局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主要职能定位为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含二级学院)和大型体育竞赛活动场所。

2.校团委是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管理部门(含资产管理)。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物业公司是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维护部门。

3.校团委牵头,委宣传部、保护处协助,负责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审批和安排,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管理规范。

4.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物业公司要加强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校内各单位(团体)使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需提前2天向校团委提交《XX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

经校团委、委宣传部、保护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校外单位租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组织大型活动,须经分管校团委的校领导批准。

并按《XX学院校园公共场所(馆)管理办法(暂行)》缴纳费用。

7.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举办活动。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四条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大学生规模的扩大和学生的需求多样化,学生活动中心作为学校管理组织的一部分,承担着提供学生活动场所、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办法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一,学生活动中心的定位与职责。

学生活动中心作为校园组织的重要一环,应明确自己的定位和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各类活动场所,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建设。

此外,学生活动中心还应担负着学生组织的指导与培训、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等职责。

只有明确了学生活动中心的定位与职责,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学生活动中心的组织架构。

良好的组织架构是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的基础。

学生活动中心应设立领导机构、部门职能机构和服务机构等不同层次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并建立健全的沟通协调机制。

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活动中心的工作团队,提升员工素质。

第三,学生活动中心的活动管理。

学生活动中心活动管理是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要加大对各类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力度,注重活动的创新与多样性,积极引导学生参与。

同时,要加强对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学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学生活动中心的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是学生活动中心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要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与用途,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与审核。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校外企业合作、开展募捐等方式,增加学生活动中心的经费来源。

第五,学生活动中心的设施与设备管理。

学生活动中心作为学生的活动场所,设施与设备的管理至关重要。

要定期检查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第六,学生活动中心的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做好学生活动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及时发布学生活动信息。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在线平台、开展线上活动等方式,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和覆盖范围。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集体活动。

3. 学校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与筹备1. 学校在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活动计划和安全预案。

2. 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期、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等。

3. 安全预案应包含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急救措施、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三、活动场地与设施1. 学校在选择活动场地时,应考虑场地的安全性和适应性,确保活动能够安全进行。

2. 活动场地应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安全设备,学校在活动前应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活动场地应清洁卫生,无危险物品或隐患。

四、人员管理1. 活动参与的学生应经过相应的选拔和培训,在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参加活动。

2. 活动期间应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确保他们的安全。

3. 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应听从指导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行动或离队。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学校应在活动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使学生了解安全知识和基本应对能力。

2. 活动参与的学生应接受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其对特定环境下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食品卫生与饮食安全1. 学校在活动中提供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食品采购、储存和制备。

2. 活动参与的学生应遵守饮食卫生规定,不得随意采食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

七、交通安全1. 学校在组织活动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并保证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交通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交通安全意识。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 学校在活动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并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处理技能。

2. 学校应配备急救箱和相应的急救人员,并确保其能够及时进行急救和处理突发事件。

校外活动规章制度

校外活动规章制度

校外活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外活动,营造健康良好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分为教育性质和娱乐性质两类。

教育性质的校外活动包括实习、参观学习等,娱乐性质的校外活动包括户外拓展、文艺表演等。

第三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服从学校组织者的安排,注意安全,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损害社会和学校形象的行为,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第五条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监督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学校组织者的安排。

第二章校外活动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前,须仔细阅读校外活动的通知,了解活动的政策、目的、安排等内容,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第七条学生须携带身份证件和学生证,注意随身携带急救药品,保证个人安全。

第八条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参加活动的要求。

第九条学校将为学生购买必要的保险,以保障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第十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按时到达集合地点,并在指定时间返回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期间,不得擅自脱离集体,不得私自离开活动地点。

第三章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者应当明确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责任分工,保证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者应当确保学生在校外活动期间能够及时获得帮助,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外活动中,不得随意攀爬危险高处,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区域。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应当注意交通安全,不得擅自横穿马路,不得乘坐危险车辆。

第四章校外活动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应当保持队形整齐,行为文明,言谈举止得体。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外活动中擅自离队,不得随意抛弃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学生活动中心规章制度

学生活动中心规章制度

学生活动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升学生活动中心的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学生活动中心是学校为学生提供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学习和锻炼的场所,是学校的文化大厅和活动中心。

第三条学生活动中心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机构为学校学工部和学生会,负责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学生活动中心的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晚上19:00-22:00,周末全天开放。

第六条在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吸烟、饮酒、打闹、赌博等行为,不得损坏设施设备。

第七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携带宠物进入,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八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使用大声播放音乐、打扰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九条学生活动中心内不得擅自搬动、篡改、毁坏设施设备,如有破坏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学生活动中心内不得乱丢垃圾,必须按规定投放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在设施上涂鸦、乱贴广告,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十二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私自组织集会活动,如需举行大型活动必须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活动中心内严禁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私下收费、倒卖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必须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十六条学生活动中心内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和赌博宣传,一经查实将永久禁止进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学生会将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并在必要时向学校学工部报告。

第十八条学生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学生活动中心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进入学生活动中心的学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机构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学生提出,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

学生活动中心作为学校的文化大厅和活动中心,对于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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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的作用,切实规范和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国家彩票公益基金扶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活动中心”)。

第三条校外活动中心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广大农村地区的校外教育活动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功能定位:
(一)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五条校外活动中心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面向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文化服务,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普及性原则。

面向全体对未成年人普遍进行兴趣爱好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结合民族优秀文化和地域文化形成特色。

(三)资源整合原则。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周边公共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四)注重安全原则。

建立中心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检查中心的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活动时人员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外活动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活动中心人员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校外活动中心工作的领导,成立校外活动中心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和指导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教育股。

第八条校外活动中心设主任一人,实行主任负责制。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有相应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经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活动中心主任。

第九条校外活动中心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划教学活动用房;督导各专业教学活动和教学训练,学生管理;负责招生工作;负责教师工作考评、外聘教师资格审定、聘任;负责专业活动、社会活动的筹划、协调、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外新闻宣传和内部宣传及教学工作的总结、经验交流。

2、总务主任: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

负责中心房屋及设施、固定资产等修缮及管理;负责基建、中心外貌的规划和建设;负责中心专项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及维修;负责中心用电用水取暖,收缴电费、水费卫生费;负责中心的消防、治安、保卫工作等。

第十条校外活动中心的专业指导教师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第十一条重视专业教师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要组织中心的专兼职教师积极参加的培训、考察、进修活动,实现校内外教育的互补和衔接。

第十二条校外活动中心的辅导员队伍配备:
(一)教师辅导员。

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教师的作用,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到不同的活动项目担任辅导员。

(二)志愿者辅导员。

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辅导工作的高校学生和当地“五老”人员、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等担任志愿辅导员。

第十三条加强对活动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一)把活动中心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统计财政预算。

(二)校外活动中心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产权单位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的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校外活动中心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外活动中心的场地不被侵占,财务不被挪用。

(三)对活动中心的建设发展、任务目标、工作绩效、安全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

要掌握活动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校外活动中心要积极探索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积极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与开发同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对城区中小学实行全年开放,节假日的开放时间要适当延长,以进一步增强接待能力,提高活动场所的利用率。

(六)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支持活动中心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

(七)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确保中小学参加校外活动的安
全。

(八)活动中心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机制。

1.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2、严格活动过程管理,做到活动有计划,实施有保证,过程有检查,结果有总结。

3.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导向性明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从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考核。

4.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保证运转经费用于开展公益性活动和维护、更新设施;设施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活动器材出入库及损耗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校外活动中心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创收活动。

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化活动要实行免费。

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并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全部免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日常运行
第十五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开放对象主要为所依托学校的在校学生,鼓励面向周边中小学校学生开放。

第十六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开放时间为平日放学后、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七条校外活动中心的活动内容: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乐促智。

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歌咏、乐器、舞蹈、绘画等艺术活动,球类、武术、棋艺、跳绳等体育活动。

(二)开展力所能及的技能培训活动,以技促能。

既可利用师资、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科技、手工等活动,也可根据乡土文化特色,引进陶艺、编织、木偶、剪纸、民乐、戏曲、刺绣等项目。

(三)开展内容鲜活的经典诵读活动,以读养德。

充分利用校外活动中心的电子阅览室,精选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红色经典和传统经典,积极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和文学创作活动。

(四)配合学校德育工作,开展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国防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具体活动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地方文化特色,结合师资队伍、资金投入等情况,注意做好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

第四章监督和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校外活动中心的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要把校外活动中心开展的校外教育活动纳入督导检查范围,作为考核主管部门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校外活动中心要主动接受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开展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外活动中心的性质和功能,对侵占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场地、设施或改变其性质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活动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1.未按照规定时限对青少年学生开放的;
2.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
3.未建立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
4.开展与活动场所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赢利性服务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挪用、出租、转让活动场所的;
6.挪用、侵占活动场所资金和财产的;
7.因管理不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伤害和其它责任事故的;
8.有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舒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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