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代理报检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格证书的报检人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企业章程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八条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第十二条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一)为拟任报检人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

(二)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节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代理报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

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代理报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终止代理报检业务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书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登记资格被注销的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交还《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员证》。

第三章代理报检行为

第十六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办理下列代理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七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第十八条代理报检企业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代理报检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二十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偶数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两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例行审核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报检员信息及变更情

况,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获得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例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进口业务不少于3年,出口业务不少于2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理报检企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一)对报检员管理不严,一年内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二)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三)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四)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五)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

(三)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

第二十九条代理报检企业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与代理报检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人员以及离开检验检疫工作岗位3年内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报检单位任职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企业接受收购本企业产品的对外贸易公司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注册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副本用于例行审核,使用次数为2次,使用2次后结合例行审核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注册登记申请书、注册登记证书、报检委托书等文书格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1月6日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同时废止。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2008-10-16 05:42:19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调查人)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咨询、调查、鉴定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法规与综合业务司(以下简称法规司)是全系统受理司法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家局受理司法调查、司法鉴定由法规司负责,其他有关司室予以协助、配合。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机构受理司法调查工作。各局的其他业务部门和办事处对法制工作部门安排的司法调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各局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受理司法调查工作的管理,遵循依??不得干扰、阻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调查。 第二章受理司法调查 第六条调查人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咨询的,由法规司负责处理。 第七条调查人就各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咨询的,由各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各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调查,应予受理: (一)调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 (二)调查人能够证明所调查的事项与检验检疫工作有直接关系的; (三)调查的事项属于本局工作范围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司法调查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第九条受理司法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实调查人身份。直调查的,应当查验其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明,并要求其认真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司法调查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以信函、传真等形式调查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核实; (二)了解调查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调查人提供材料不充分或者不明确时,应当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调查内容涉及已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的,原则上应当要求调查人提供证单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指南 通关业务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目录 1. 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 (1) 1.1. 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 (1) 1.1.1. 报检类别的确定 (1) 1.1.1.1.一般报检 1 1.1.1. 2.预检 1 1.1.1.3.核查货证 1 1.1.1.4.验证 2 1.1.2. 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 (2) 1.1.3. 木质包装和集装箱申报要求 (7) 1.1.4. 货物进出保税区申报要求 (7) 1.2. 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 (7) 1.2.1. 报检类别的确定 (7) 1.2.1.1.一般报检 7 1.2.1.2.流向 8 1.2.1.3.验证 8 1.2.2. 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 (9) 1.3.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数据录入 (13) 1.3.1. 报检类别的确定 (13) 1.3.2. 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 (14) 2. 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 (17) 2.1.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 (17) 2.1.1. 综合登记区 (17) 2.1.2. 报检货物信息区 (18) 2.1.3. 货物登记区 (18) 2.1.4. 检验检疫内容登记区 (19) 2.1.4.1.检验结果登记区 20 2.1.4.2.检疫结果登记区 21 2.1.4. 3.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登记 22 2.1.4. 3.1.检验不合格区 22

2.1.4. 3.2.检疫不合格区 23 2.1.4. 3.3.综合不合格区 23 2.1.4. 3. 4.放行数据区 23 2.1.4.4.检验项目登记 24 2.1.4.5.疫情登记 25 2.1.4.6.木质包装结果登记区 25 2.1.4.7.集装箱结果登记区 26 2.1.4.8.预防性卫生处理登记区 26 2.1.4.9.鉴定结果登记 26 2.2. 包装鉴定结果登记录入 (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基本概念及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 2、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及必须遵守的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3、报检员、报检员资格证以及报检员证的基本概念及报考报检员资格证和申报报检员证的基本条件和一般程序; 4、报检员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检验检疫对报检员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我贸易关系人等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交易所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检) 1、实施目录管理(《法检目录》)。目录由五项构成:“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组成。前三项是根据海关“商品编码”编制。 2、“监管条件”有A、B、D类。 A:进境检验检疫; B:出境检验检疫; D:商检与海关联管。 3、“检验检疫类别”有M、N、P、Q、R、S。 M:进口商检; N:出口商检; P:进境动植物检疫;Q:出境动植物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S: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L:民用品入境验证。 4、成套设备:“A / M”管理,属于进口法检商品。不论其拆成零件还是成套,都属于主动报检。 5、除了“法检”商品、“成套设备”外,还有废旧物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出口纺织品、援外物资。 二、进出口商检: 除了上述商品外,实施“抽检”,对于合格商品,可以施加“检验检疫标志”或“封志”。 三、动植物检疫: 1、范围:进、出、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容器、包装物、铺垫物; /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运输工具。 ▲ 2、进境检疫许可制度:签订进口合同之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范围:(进境)动物及产品;植物种子及种苗;新鲜水果;粮谷、豆、薯类;烟草;饲料;植物栽培介质。 3、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储、运、产实行检疫监管;过境监管;携带、邮寄进境监管;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现场检疫和消毒。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对染疫(鼠疫、霍乱、黄热病)人员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措施; 2、运输工具及其排放物、包装物、货物、物品等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处理; *、对于艾滋病、性病、麻疯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人,直接阻止入境。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到货后必检 我国对于废物原料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签订合同前必须取得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合同中订明“装运前检验”条款;到货后施检(法检) 进口旧机电产品,签订合同前到总局或直属局进行备案(,必要的装运前预检)。到货后施检(法检)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验证(书)、查验货证是否一致。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我国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并对其出口实行验证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我国对食品相关产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从业。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性能鉴定”“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凭以办理验资手续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适载鉴定,(监装监卸),残损鉴定(为索赔)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合格者,允许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总局负责;须取得《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一、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通关:给海关出具证明)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放行前要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检验检疫证书》(索赔用),准予销售使用。(通知书,不合格) 2、入境货物异地施检:口岸报检通关;目的地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1、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检;口 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检验检疫程序 1、与货物一并施检: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未检前不得任何动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及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及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摘要: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国外进口成套设备的需求量日益加大,进口成套设备的数量逐年增多。在这种形势下,国内用户将面临大量的海关通关及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并优化管理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的工作环节,有必要明晰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本文对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通关;检验检疫 一、前言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已经颁布了海关法、商检(检验检疫)法及其修正案和实施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其中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国内口岸时,如何进行相应的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详细的规定。 但是,针对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流程,非行业内人员可能会感到比较陌生,即使是行业内人员,在其从业初期的具体工作中,也经常会被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和不同口岸的实际工作方式方法所困扰。故此,本文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对于统一协调管理该环节的工作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国内用户(以下简称买方) 如具备相关资质可选择自行操作通关及检验检疫环节,但一般情况下,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能够加快工作效率并降低费用,与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的沟通也会较为顺畅。故此,本文仅以委托专业代理公司为例进行阐述。 1、通关 1.1 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口岸前 买方应通过代理公司在进口成套设备发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索要相关单据并对内容予以确认,单据包括:装船通知、海运/空运提单(如有)、形式发票、装箱单等。同时,对形式发票的相关内容进行中文注释,对合同封面、价格及签字页进行中文翻译。由代理公司将上述文件整理汇总准备提交入境口岸海关。 同时,由买方根据设备相关信息和特点与代理公司共同确认向海关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及其监管条件,并根据税则号项下的监管条件确认是否需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动植物检疫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一)法定检验 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参见教材P9.)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 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2020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协商后达成本委托书,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品名:_____ 数(重)量:_____ 外贸合同号:_____ 提(运)单号:_____ 委托日期: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机构性质: ____ 经营范围: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

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管理系统填写说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填写说明1? 登录“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浏览器显示内容 见下图: 廷)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2?点击“用户注册”,在如下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厂卫 ⑥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用户注册 用户注册 立即注册

填写说明:其中“企业名称”和“企业地址”,要求填写内容和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信息一致。 3.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单位用户”选项后,点击登陆。 钮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登陆成功页面显示如下: 二、单位信息登记 选择左侧信息栏:单位信息登记页面如下,按照页面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带*号栏为必须填写项目,需要上传相关资料的按要求劇入岀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上传,其余按照单位真实情况填写 粗鉀和枸:■下* I 选择文件]老诜择交件 .民,机珂正:测世用户_组织机构证.跖 卫生监晉注册号知 仓库"■有‘诜 稍售药品';C-W 麻 诊師试刑?;芳礙 生拘试刑叫無 C 无 性测 碍% 电话】 手执A 頤箱|、 L - 址司刚址「 附件:| 选择又:科1去肆文件 所雇机构: ]上獰甜小檢腕棚JUV 曲| Y 出扎射划;| 〕选择翅4 |未选择文件 各省(自洽區、宜轻帀)-计划卑列市摂省会:^冇、地缢市I 地摩、g?fr^H-盟)疾控机梅和卫生监螢机 樹专业歿术人員:部分濟觀帝玛机构专业植 术人员"各省(:自治医*亘霍市)“计划单列市及省总城市、 14. 6-R T±r rl 甑肩? Q3.LU HH > 化忖“ *i 工n "Fl 4k [!?"” 护皆土、II 申+专 + I H 空亍為殛?* ??出 虽 *11 R 土』[?+A + I 点 1?产品使用/存放地址:是指具体使用产品(生产加工、科研单位) 或者储藏 产品(销售单位)的地址; 2?经营范围:有营业执照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其余按 实际情况填 写; 4?单位性质:单位性质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分为生产、加工、科 研和销售类 型,如涉及多种类型,可勾选多个; 生产、加工、医疗、检验、医药研发外包、销售单位(有仓库) 需要上传: (1) 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单位内部对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 管理文件。 (2) 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凡是有等级的都需要上传等级证书, 如没有等级则需上传实验室基本介绍的说明,包括实验室硬件和软件 的相关信息,涉及操作哪些实验等等。 3)生物废弃物处置情况:如外包环保公司处置的上传相应合 同,如单位自己处置则提供废弃物处置的具体规定。 ( 4)特殊物品储藏使用设施:说明储藏、使用特殊物品的设施 和设施使用的情况。 公司注称: 机构代码仏665 疑营絶 圉*;主轲医药 法人代表札lian 单位性融;氓产H1QZ 市硏I 码牆 中文爸*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2.口岸核查;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作者:不详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 (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空的集装箱) (2)对于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3)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历年试题网站:以下哪种标注 能够说明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为“/B”:() A、/N B、 C、R/S D、P/Q 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的时限是()。A.信息变更之前 B.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 C.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 D.信息变更之日起60日内 3.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程序的区别是()。〔2009年考试真题〕 A.报检和检验检疫先后顺序不同 B报检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C.签发通关单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D.检验检疫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4.产地检验、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企业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 )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B、出境货物通关单 C、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 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A.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B.产地免于检验,口岸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验D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于查验 6.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关于企业报检、报送的申报要求,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B.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C.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D.通关单每项法检商品的第一数/重量不允许超过报关单对应商品的数/重量 7.以下检验检疫证书,适用于检疫合格的出境活动物的是() A.兽医卫生证书B.动物卫生证书C.卫生证书D.健康证书 8.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 )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 A.3月31日 B.1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9. 某公司进口一批食品(检验检疫类别为R/S),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A. 检验证书 B. 卫生证书 C. 健康证书 D.人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10.制定并发布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部门是:() A. 国务院C. 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 B.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D. 国家质检总局 11. 为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实施了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该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的时间是:年12月1日年1月1日 年3月1日年4月1日 12.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的往来而产生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受历史条件的局限性的制约,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也不相同。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 由于国家主权不完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上被西方列强所操纵,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了外国在中国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制定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述产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或取得生产加工安全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的企业,包括取得国外注册的企业,突破了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使其产品在进口国能够顺利通关入境。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模拟题

[模拟]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05年实施的《目录》中商品“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 ( )。 A.出境检验检疫 B.入境检验检疫 C.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D.都不是 参考答案:A 第2题: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 ( )。 A.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B.入境货物通关单 C.入境检疫证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参考答案:C 第3题: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 )。 A.质量许可制度 B.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C.预先备案制度 D.强制性认证制度 参考答案:D 第4题: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新鲜水果、烟草类、粮谷类及饲料、豆类、薯类和植物栽培介质等实行( ),输入单位在( )之前,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A.进境检疫许可制度、签订合同或协议 B.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通关 C.进境检疫许可制度、进口通关 D.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签订合同或协议 参考答案:A 第5题: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单据验放。 A.目的地 B.报关地 C.始发地 D.抵达地 参考答案:B 第6题: 对于入境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签发( )。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C.《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D.检验检疫证书 参考答案:A 第7题: 进口货物的( )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的( )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A.收货人发货人 B.发货人收货人 C.发货人货主 D.货主发货人 参考答案:A 第8题: 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 )、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证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A.《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B.《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C.《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D.《进口货物证明》 参考答案:C 第9题: ( )的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A.进口废物 B.进口旧机电产品 C.进口电池产品 D.进口汽车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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