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用于有效控制金融产品市场风险损失的限定额度值,是本行市场风险偏好的具体量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本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对市场风险指标设置限额,并据此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市场风险限额种类、市场风险限额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监控、市场风险限额调整以及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二)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架构和体系;

(三)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设置;

(四)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

(五)审阅市场风险限额报告;

(六)审批市场风险超限事宜;

(七)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二)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

(三)监控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

(五)编制市场风险限额相关报告;

(六)沟通、监控市场风险超限事宜;

(七)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八)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

(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

(三)协助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第八条本行市场风险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

(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

(三)编制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四)在既定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

第三章市场风险限额种类

第九条依据不同交易的特点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可以对某个市场风险暴露产品设置一个或多个限额控制。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止损限额和风险限额等。

(一)交易限额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

(二)止损限额是指允许的最大损失限额;

(三)风险限额是指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定的限额。

第十条依据市场风险限额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刚性限额和非刚性限额。在限额管理上的具体区别详见本办法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市场风险限额设定

第十一条每年,本行风险管理部牵头与计划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对原有市场风险限额进行整体评估。本行风险管理部结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新的市场风险限额,并由各相关部门会签。

第十二条本行风险管理部将拟定好的市场风险限额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最终审议。

第十三条本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最终审议的市场风险限额对原有限额进行调整,各相关业务部门在新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

务。

第五章市场风险限额监控

第十四条本行风险管理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五条本行风险管理部应对市场风险相关业务进行事前限额监控。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时,风险管理部对交易进行限额测算,将限额测算结果作为交易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应对市场风险相关业务进行事中限额监控。风险管理部每日对存续业务进行限额测算,生成市场风险限额报表,并根据限额报表监控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事中限额监控时,若本行风险管理部发现限额预警值被触发或非刚性限额小幅度超限,应及时提示相关业务部门;若刚性限额超限或非刚性限额超限达到10%时,风险管理部应及时提示计划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六章市场风险限额调整

第十八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如

认为当前限额设置不合理,可提出限额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本行限额调整需求部门提出限额调整申请,并递交其他相关部门会签。限额调整相关部门指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和受该限额管控的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本行风险管理部将会签后的限额调整申请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风险管理部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对原市场风险限额进行调整,各相关业务部门在新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

第七章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事前限额监控时,本行风险管理部如发现超限情况,应根据是否为刚性限额进行区别处理。如为刚性限额超限,风险管理部应直接拒绝交易申请。如为非刚性限额超限,风险管理部应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如有恰当理由可放行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在事中限额监控时,本行风险管理部应就超限情况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提醒相关业务部门超限事宜。如刚性限额超限或非刚性限额超限10%,且在超限事宜影响重大或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情况下,相关业务部门应就超限情况拟定处理方案,明确超限原因、处理方法和计划。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审核处理方案后,由风险管理部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与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执行。

第二十三条超限处理方式可包括:调节头寸、调整限额值、维持超限状态等。

第二十四条本行风险管理部应对事中超限处理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超限处理明显与计划不符,须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如确定无法按原计划完成超限处理,相关业务部门应重新制定超限处理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核后,由风险管理部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与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随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出台适时补充、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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