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的界定与“童星”的权益保护——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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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利弊

明星代言利弊

明星代言广告的利与弊09级广告乙班安煜雯40906050138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独特的企业形象,传播企业的品牌价值,竞相聘请知名影星、歌星及其它各界的知名人士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并进行多渠道的传播及应用。

启用知名人士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确实让不少的企业因此受益,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但与此同时,明星效应也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可控制因素、风险及压力。

如付给明星的高额广告费,明星个人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星为多个品牌做代言人造成的“稀释效应”等等。

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利弊如今的社会是星光闪耀的社会,造“星”速度非常快。

今年有超级女生、来年又有超级男生,可谓是“星光灿烂”。

在众多的明星和大腕中究竟哪一个才适合企业和产品。

值自得注意的是,并非选择那些明星越红越紫的就越好,很自然红的发紫的明星价格也是高的另人发狂。

那什么是明星广告,所谓明星广告,顾名思义,就是请明星作为形象代表或商品的推荐者、使用者或证言人等参与拍摄或制作的广告。

商家投入巨大的广告费请明星做广告最大的原因是明星的知名度,用广告术语讲叫做:永恒的知名度叙事。

选择明星代言有利有弊。

其利有:第一,选对代言人。

明星代言广告使广告产品引人注目.明星发出的光亮总是能夺人眼球,明星也将自身的能量传递到了被代言的产品上,使产品也散发出耀眼的光和热.引人注目。

中国邮政代言人的刘翔,一个在全世界都叫得响的名字,一个创造记录的英雄在中国邮政的广告中也是一展他跨栏的风采.所告诉人们的是.也会象刘翔一样,我们的快递速度是当今世界最快,这对快递业来说,速度就是金钱和效率,就是名副其实的快递。

中国邮政选择刘翔做代言,确实有眼光。

选对了人。

对提升品牌那是相当的有好处。

第二,明星的影响力。

明星代言广告可加深人们对品牌的认知.明星代言广告可将自身头顶上的光环照亮在所代言的产品上.使产品也如同星星一般,带着灿烂走进了千家万户,在消费者心中熠熠生辉.我们还是拿刘翔代言中国邮政来说,刘翔的影响力可谓在中国无人可比。

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汇报人:2023-12-2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目录•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在广告中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但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定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通常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广泛传播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征定义与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名人的代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虚假广告的传播将误导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影响社会公信力虚假广告的传播将破坏社会公众对广告行业的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审查,甚至主动参与制作虚假广告。

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名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代言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监管不力02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虚假广告,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名人必须证明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是真实的,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欧盟出台了《透明度指令》,要求代言人必须公开声明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代言人必须确保所代言的食品是安全的,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

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3年云南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聘用模拟题(二)

2023年云南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聘用模拟题(二)

2023 年云南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聘用模拟题(二)1、单选题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实施过抢劫犯罪。

甲交代抢劫犯罪的行为属于_____。

A : 自首B : 坦白C : 立功D : 悔过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刑法》第 67 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多选题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包含_____。

A : 人民民主专政B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D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包括四个方面: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 (经过共产党)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政党制度来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题选 ABCD。

第 2 题所属考点-《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3、单选题“在一定意义上,解放思想就是实事求是”的说法_____。

A : 表明了二者是完全一样的B : 混淆了二者的内在本质区别C : 表明了二者的一致性D : 没有正确理解二者的含义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解放思想的最终目的是实事求是,使之达到主观与思想,思想与实际相符合,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说实事求是也就是解放思想,因此可以说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大禹治水时,几千人都直接受他领导,因此他非常忙,常常废寝忘食,他的岳父建议他把十个人分为一组,十个组为一小队,十个小队为一个大队,只有大队长才直接被他领导,这样大禹既能工作好,又有休息时间。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概述随着广告行业的进步,名人代言广告在市场上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名人代言广告通过借助名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旨在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销量,提高品牌著名度。

然而,名人代言广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对进行深度探讨。

1. 名人代言广告的定义名人代言广告是指以名人作为广告宣扬的主要内容和手法,通过名人的形象、声誉和影响力,来推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名人代言广告具有明显的市场效应和传播效应,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信任。

2. 名人权益保卫名人的形象、声誉和名誉是其个人有效权益的一部分。

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的形象和声誉被用于推销产品或服务,因此名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名人享有对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卫。

3. 建立合同干系名人代言广告务必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干系之上。

合同应明确规定代言广告的内容、范围、期限、酬劳等关键因素,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卫。

特殊是在代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主的广告承诺和责任,防止虚假宣扬以及名人因广告造成的损失。

4. 真实合法宣扬名人代言广告在宣扬时务必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广告宣扬内容真实、合法。

广告主应就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性能等进行真实宣扬,防止虚假宣扬和误导消费者。

名人代言广告不得涉及虚假宣扬、不当竞争、侵略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5. 明示反包管责任名人代言广告涉及消费者的采购决策,因此名人对宣扬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明确的反包管责任。

名人应了解和熟识产品或服务的状况,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

若果广告宣扬内容与事实不符,名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名人代言广告需要注意代言产品的合法性。

名人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涉及侵权、假冒、违禁品等违法行为。

名人有责任对代言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确保代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

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近年来,名人广告代言有越来越广趋势,从食品、药品、保健品到日用品,但是代言的产品却屡出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为了极大损失。

名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广告代言行为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问题。

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的缺失,是导致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不容置疑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广告法律责任当代商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

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名人做广告或者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公众形象塑造的一个惯例。

据统计,央视晚间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名人代言的广告占该时段广告总数的 80%。

用名人代言广告,似乎成为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必然趋势。

名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知名度使品牌窜红,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量,获得巨额利润,但名人所代言的广告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旦名人在其所做的广告中进行不实宣传或者引起消费者误解,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计的。

其实近年来,名人广告代言有越来越广趋势,从食品、药品、保健品到日用品,但是代言的产品却屡出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为了极大损失。

名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广告代言行为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问题。

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的缺失,是导致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不容置疑的重要原因。

《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条规定了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可见广告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并不包括广告的代言人。

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浅谈明星代言现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明星代言现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明星代言现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茹金水来源:《青年文学家》2016年第08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代言业已成为现代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以影、视、歌星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作为产品代言人而进行营销宣传的现象日益普遍。

但是,明星代言在给企业和明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当属虚假广告现象。

本文主要就这一现象进行简单的概述,并且提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广告审查;追责机制作者简介:茹金水,男,西南大学文学院戏剧与影视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6)-08--02引言:现阶段,明星代言盛行成风,犹如脱缰之马在商界、娱乐界横行无忌。

不可否认,明星代言为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使广大企业获利颇丰,但是,明星代言也存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事件,而且层出不穷。

更重要的事,即使虚假广告被曝光之后,甚至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之后,那些做虚假广告的明星也能轻而易举地逃脱责任。

1.明星代言现象明星代言是指以影视文娱明星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作为商品的代言人为企业拍摄广告,并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营销的一种方式。

这是一种利用明星所具备的社会影响力进行广告宣传的营销策略,通过明星的个人影响力来影响目标群体选择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进而影响目标群体对产品和品牌的选择和依赖。

无可置疑地说,明星代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营销手段,其优势和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阶段,明星代言已经成为一种商界普遍使用的营销策略。

利用名人效应来推广产品和品牌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知名度,从而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

因此,商家对明星代言趋之若鹜,但凡有点实力的企业都会请明星代言。

因为明星代言不仅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而且具有延续广告的效果,同时有助于品牌的定位[1]。

因此,明星广告代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以后,一直到今天都被众多企业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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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11期2017年11月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Vol. 17 N o.llNov. 2017文章编号:2096-3874(2017)11 -0111 -05代言的界定与“童星”的权益保护—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张悦1,徐成2(1.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上海201600;2•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鸡西1581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了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广告 表演并不在禁止之列。

然而,现行广告法并未对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

同时,禁止“童 星”代言能否保护“童星”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商榷的。

拟从理清代言人与广告表演者的区分入手,分析《广告 法》第三十八条在保护“童星”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英、美、日等国的相关规定,进而为我国“童星”权益保 护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童星”;权益;保护;《广告法》;代言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一、代言人与广告表演者2015年《广告法》是继1995年《广告法》之后 的首次修订,其中调整甚多。

尤其新法第三十八 条第二款有关禁止十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广告代言 的有关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是否代表 了儿童形象今后将不能出现在广告中?我们应如 何界定“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这两个概念?笔 者认为,目前学界存在的几种不同学说将带给我 们一些启示与参考。

《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所言“广告代言人”,是以其个人的名义或者个人形象对广告中的商品 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表达,展示证明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组织,广告代言人并不包含广告主在内®。

而 广告表演只是对商品服务的艺术展现,并不是以 表演者的名义进行推荐,表演者也不对商品和服 务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负责。

这是广告表演者与 广告代言人的主要区别之一。

X#于“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的区别,当前 主要存在两种划分标准:一即“形式说”,二即“知 名度说”。

其分别是以合同形式与童星知名度作 为区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含义的准则,然笔者X#此有一个浅见,即“形式说”与“知名度说”都有 其稍显片面的一面,在此,以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 以及受众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界定标准的“意思表 示说”则显得更为客观。

首先形式说”主要以合同签订的内容或者 形式来划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表演者”的区 别。

这个观点认为广告主通常会与代言人签订一 份较为长期的合同,而代言人的酬劳性质属于代 言费,而不属于劳务费。

笔者认为这种单以合同 形式以及费用性质来区分二者的观点有些片面。

因为在商业广告活动中,合同的实质应重于合同 形式,我们通常更需要关注的是合同的实际履行 情况。

其次,“知名度说”认为如果某人在广告中明 确表明了自己的身份,那么他就属于商品或者服 务的代言人;对于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明星来 说,尽管其并没有在广告中表明身份,但是受众可 以准确地辨明其身份,那么他就可以被认定为广 告代言人。

笔者认为知名度说”也存在一定的 不合理性。

在这样的规则下童星”由于极易被 认定为广告代言人而无法参加广告表演,而不具作者简介:张悦,在读硕士,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方向:传媒法制。

徐成,一级法官,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 111 .第11期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2017 年有相应知名度的儿童则可以参加广告表演,因为 他不易被识别。

这会导致一种身份上的差别对待,于理相悖。

同时知名度说”还存在另一个弊 端——概念过于抽象,我们难以准确裁量其边界,这在实践中会引起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广告参与者的“意思表示”是界 定广告代言人与广告表演者身份的合理标准,而 这里的“意思表示”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还有一 定区别。

从形式上讲,这种意思表示不仅要体现 在广告合同中,还要充分考虑受众的感知。

通过 探究广告代言人与表演者参与广告活动的真实意 思,分析其表达的内容,从普通广告受众的身份感 知广告所传达的信息,来辨别代言人与表演者身 份。

它不仅包括代言人用直接的语言对广告产品 进行推荐、证明,还包括使用肢体动作、表情甚至 技术进行推荐,有时这样的表达可能对观众的影 响更为深远。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对于这 种意思表示的认定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公众站 在中立立场,秉承公正客观的理念全方位考量,不 妄下结论,克服倾向性。

二、第三十八条与保护“童星”®权益的龃龉在《广告法》颁布之前,2014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禁止 未满十周岁儿童的广告代言行为,由于当时民法 总则尚未颁布,《草案》第三十四条仍以十周岁为 界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并未限制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代言行为,只是要求广告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的立法 初衷,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还是对儿童权 益的维护尚不明晰。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 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为我们进行了解答,他认为 《广告法》的此项规定既是对广告的真实性予以立 法上的保障,也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一种保护。

那么,第三十八条真的能够达到这样的立法初衷 吗?允许不满十周岁儿童代言广告是否真的会与 消费者权益产生冲突?1.允许“童星”代言并不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支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认为,不满十周岁 的儿童难以辨认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其本身无 .112 .法真正分辨商品或服务的好坏,由于众所周知的 “明星效应”,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同时,未满 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因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 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也缺少必要的判断能力。

进而认为,如果其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损害 消费者的情况,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会因其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这 一观点其实存在两方面的逻辑漏洞。

其一,未满 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对所有商品或服务的品质 都缺少判断能力;其二,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侵权行为时,该行为的责 任归属并不空白。

首先,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部分类型商 品或服务的品质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

毋庸置 疑,一般情况下,不同年龄的自然人对商品或服务 存在不同的分辨能力,心智成熟的人对产品的好 坏往往有更加理性的判断,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彻 底否认未满十周岁儿童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的判断 能力。

况且,不同年龄段自然人对不同类型的商 品或服务存在不同程度的体验,对不同类型的产 品,其分辨能力也存在差别。

例如,成年人在选择 或向他人推荐乘用车时,可以从发动机型号、车控 系统等方面来判断乘用车的品质,但却无法感受 “纸尿裤”的舒适程度。

成年人或许知道“摩易擦”(一种字迹可以被擦掉的中性笔),却难以分辨哪 种笔芯更适合小学生使用。

感知来源于实践,一些产品的好坏往往需要在使用的过程中才能分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也 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采用“一刀切”的方法禁 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一切商品或服务, 缺少对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化分析。

不同商品或服 务对于代言人分辨能力的要求其实是不同的,药 品、农药、种子等由于其专业性和应用范围的特殊 性,往往会对消费者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健康产 生重大影响,因此它对代言人的分辨、识别能力具 有较高的要求;而服装、小饰品等商品的要求则相 X#低得多。

其实,鉴于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具 备一定的分辨能力,应当允许其代言部分在其生 活中能够经常用到的商品,如儿童图书、儿童文 具、不具有危险性的小玩具等。

当然,其代言的应第11期代言的界定与“童星”的权益保护一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2017 年当是其真正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

其次,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代言行为如 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并不存在责任承担者缺位 的现象。

《广告法》对商业广告代言的规制是较为 严格的,在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遭受损失时,代言 人须对其所代言的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通常 情形下,选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广告代言 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益。

但这并不代 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言广告会对广告产品侵权 责任的承担产生瑕疵。

我们在民法语境下进行审 视,发现这一观点有据可凭。

民法通说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民 事责任能力,在其行为造成相应损害时,其侵权人 或者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为避 免监护人在承担责任时的负担过重,还应将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考虑在赔偿责任内,此时也 是公平责任的一种体现。

我们所提及的“责任能 力”,就是“侵权行为能力”,是一个主体能够对其 行为负责,为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我国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所实 施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且在被监护人的个人财 产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 任®。

一般而言,“童星”因广告代言而获得的报 酬,能够为其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提供“担保”。

同时,监护人作为责任承担者,也对侵权行为承担 最终的赔偿责任。

2.《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不合理地限制了“童 星”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草案》也将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代 言选择权赋予监护人,其实就是赋予监护人审查 任务。

即,要求监护人对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后果有充分的认 识,而对未成年人则无此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广告代言行为的性质以及是 否具备认识到代言行为后果的能力,并不构成其 可以行为的必要条件。

因而,广告代言行为是“童 星”可为之民事行为,广告代言是“童星”拥有的当 然的民事权利。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实质上是对 “童星”合法权益的不合理限制,忽视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也违背了民法自由、平 等之精神。

“限制”与“隔离”都不是保护“童星”权益的 合理路径,片面地禁止“童星”的广告代言行为,不 仅仅不能实现所谓的健康成长,反而损害了“童 星”的合法权益。

以禁止“童星”从事合理的商业 广告代言,来摆脱民事责任承担之困境;以禁止 “童星”获得代言报酬,来进行所谓的保护。

其实,对于“童星”权益的保护,更应当站在“童星”的立 场和角度上,根据“童星”的现实情况,如身体状 态、心智发育状况、受教育水平以及成长路径等, 制定合理的权益保护之策。

三、国外“童星”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一些国家由于其文艺影视行业起步较早童星”形象经常出现在大荧幕中,因此其在“童星”权 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较为全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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