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理念转变论
政府治理理念转变论

政府治理理念转变论作者:王振海时间:2010-04-21 浏览次数:5090 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具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变革是市场化。
受市场化的冲击,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政治领域的改革最深刻的变迁和最显著的成效体现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也即发生在政府身上。
政府治理领域的转变,不仅为不断深化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今后的经济、政治改革积累了经验。
尽管在现实中,政府的施政行为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政府治理的理念已经充分体现了现代政府治理的先进性特征。
一、政府的权限范围由无限向有限转变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换句话说,有限政府是政府理论的基本内涵。
对于有限政府,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一是从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角度看。
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对个对应的概念,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主要表现在,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
也就是说,是公民权利本位,而非政府权力本位,政府的权力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
因此,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限的。
二是从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作用限度看。
就资源配置而言,政府和市场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
但二者相比,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手段。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做到的,政府就不要干预,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和范围内,政府干预才是可能和必要的。
不仅如此,政府本身也存在失灵,这也决定了政府的权力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限的。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在政府权力问题上存在两大误区:其一是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
即认为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深入并控制社会的全部领域和各个层面,政府行政机构集中掌握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种职能。
具体表现在:1949年以后,政府的行政组织随着各级党组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发展起来,民间自治组织被纳入国家制度的轨道,并把一切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和职能集中到政府中来,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都成为准政府组织和政府衍生物。
试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协同

试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协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政府与社会间的协同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理念。
政府与社会间的协同是现代化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试从政府与社会协同的视角出发,探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和方法。
一、政府与社会协同理念的重要性政府与社会协同是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传统治理模式下,政府往往是单向的权力主体,社会是处于被治理的被动对象。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复杂性。
而政府与社会协同,则是建立在政府与市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和合作的基础上,是一种开放、包容、平等、协力承担社会责任的治理模式。
它既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进行民意调查和政策制定,也有利于社会形成更加和谐、积极的治理环境。
尽管政府与社会协同的理念和要求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
一方面,政府在与社会协同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信任和尊重社会主体的主体地位。
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限制了社会各界的发展空间和行动力,导致社会自主性和创造性受到阻碍。
一些社会主体也存在对政府的不信任或者无积极参与的现象,造成政府与社会协同难以顺利进行。
政府和社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导致协同效果不佳,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矛盾的积累。
政府与社会协同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参与度不足,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制约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有必要研究政府与社会协同的新路径与新方法,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
要推动政府与社会协同的深入发展,需要探索新的路径和方法。
政府需要更新治理理念,转变政府的职能和作风,从单一的权力行使转变为服务和促进发展的公共管理者。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转变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转变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民族事务治理是指国家对于不同民族之间关系的调节、协调和管理,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和睦共处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中国这样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尤为重要,为了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对民族事务治理实现法治化,即依法治理并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还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念转变、现实困境和路径选择。
一、理念转变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首先需要进行理念转变。
传统上,民族事务治理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国家通过各种行政措施来调整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行政意志的任意性和个别性,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民族政策。
而法治化的民族事务治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原则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理念转变的关键在于认识到法治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重要性。
国家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将法律作为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依据,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项民族事务,确保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还需要强化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法治成为治理民族事务的共识和基础。
二、现实困境在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现实困境。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族地区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有些法律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完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地方政府对民族事务治理的不足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在民族事务治理上存在怠政行为,对一些民族地区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还存在一些民族地区的落后和贫困现象,制约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路径选择要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需要进行理念转变、克服现实困境,并选择正确的路径。
只有加强法治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促进各民族和睦共处,推动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70年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四大转变”

70年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四大转变”作者:向春玲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29期【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治理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转变,从“一元主体”到“多元共治”治理结构的转变,从行政化管理向法治、德治和自治综合治理转变,力求实现社会有序运行与活力迸发相统一,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
【关键词】新中国社会治理成就经验【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治理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世界发展形势的变化为主要依据,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社会和谐發展为导向,以“善治”为基本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式,维护和保证了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社会活力得到释放,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格局,逐渐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之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外复杂的局势要求中国共产党“摸清家底”,重建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并迅速承担国家体制、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重任,以稳固新生政权。
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时间里,我国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模式。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管理也带有强烈的行政化和指令性色彩。
全体社会成员被纳入统一的管理体制中。
在城市,单位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载体。
在农村,人民公社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单位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组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功能的高度融合。
除此之外,这一时期我国还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除了对新中国的人口进行登记,还加强了对人口流动的管理。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的社会管理制度为迅速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进而恢复和发展生产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然而,这一社会管理模式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存在着限制社会流动、压抑社会活力的弊端。
改革开放所迸发出的巨大活力推动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也随之发生了不同于以往的深刻转型。
治理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

治理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在新的时代,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创新成为了必要的要求,这种转变是政府应对新时代变革所需的,它需要我们认识和掌握创新的规律,创新对政府的利弊,理解创新对教育、环境、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全面加强治理创新。
I. 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是一项全面的、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
政府职能转变的总要求是要深化政府改革,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创造公平公正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一,从简政放权到强化监管。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把监管作为政府改革的中心点,并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深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高效有序、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其次,建立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激发市场创新和活力,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第二,提升政府服务质量。
对于百姓来说,政府的职能是为民服务,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首要任务,应当把创新和公共服务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
应该加大建设智慧政府的力度,信息化是实现智慧政府的关键,而数据是智慧政府的核心素材。
第三,从治理方式到治理理念的转变。
治理方式向治理理念转变是与治理现代化相关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中国治理现代化的一部分。
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应该借鉴国外的理论和经验,探索和发展新的治理方式和方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II. 治理创新治理创新是指对于现有的治理问题,通过发展发明性的治理手段,进行创新化的思维方式,从而提高治理效率和效益的过程。
为什么要进行治理创新?这是因为现有治理方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治理和发展需要,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新的文化价值观、新的政策制定方式、新的市场变化和创新活力都要求治理方式予以应对和适应。
第一,借鉴国外管理理论,发掘新型治理手段。
可以从文化、法律、经济、市场等角度出发,寻找对应的治理手段,这种方法称为“政策创新”。
政策创新是指政府对现有政策的完善和创新,政策需要是合法的,相对完全的,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治理理念方式的转变

的理念 已经充分体现 了现代政府 治理 的先进性 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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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我 国传 统 计划 经 济体 制 下 , 们 在政府 权 力 人 问题 上存 在 两大 误 区 : 一是 政府 的 权 力是 无 限 的 。 即认 为政府 的行政权 力可 以不受任何 限制地 深入并
控 制 社 会 的全 部 领 域 和 各 个 层 面 , 府 行 政 机 构 集 政
治理理 念方 式转 变最突 出的征 象是 , 府 的权 限 范 围 由无 限向 有 限转 变 , 府 的 治理 行 为 由管 制 向服 务 转 政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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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词] 政府 改革 治理 理念 方式 转变 关 [ 中图分类 号] D 3 60 [ 文献标识 码] A [ 章编号] 1 0 - 3 4 (0 9 O — 0 7 —0 文 08 6220 )7 O2 5
文 化等 领域 的权力 和职 能集 中到 政府 中来 , 使企 业 、 事业 单 位 、 社会 团体及 民 间组 织 都 成 为 准政 府 组 织
和政 府衍 生物 。其 结 果 造 成 三个 方 面 的弊 端 : 是 一 政府 机构臃 肿 , 冗员 过多 , 财政 负 担沉重 。二 是 降低 了政 府行政 能力 。由于政 府承 担 了太多 的本 不属 于 自己职能 范 围的事 , 使 政府 管 了太 多不 该 管 、 不 致 管 了也 管不好 的事 。三是 不 能充分 调 动各方 面的积极 性 。全能政 府使 政 府 成 为社 会 发 展 的唯 一 推 动力 ,
严 惜 怡
( 国海 洋 大学 , 东 青 岛 2 6 0 ) 中 山 6 1 0
[ 摘 要 ] 改革开放 以来我 国政 治领域 的改革 最深 刻的 变迁和 最显 著 的成 效体现 在行 政 管理 体制 上 ,
治理现代化中政府职能转变的价值取向与途径-行政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

治理现代化中政府职能转变的价值取向与途径-行政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国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现代化取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治理主体能力的提升,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主体,其职能转变与现代化直接关乎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地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是对六十多年来执政经验的总结,而且是在新时期面临新的执政风险,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对如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民及一切社会力量进行治国理政的战略部署。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的国家治理经历了从全能主义的高度集权制向市场化的分权制的转变,领导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角色的变迁与政府职能转变也始终贯穿于中国治理体系的发展变化之中,尽管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与市场、及公众都参与到治理之中,逐步建立起多元共治的协作治理体系。
但政府仍将是起主导作用并处于轴心位置的治理主体,而且市场与等其他治理力量的生长也取决于政府及其派生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规范,因此新形势下的政府体制改革需要以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性思维为指导,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战略目标和现实路径。
综观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议题,无论是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与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制度与法治建设,还是加强文化体制机制与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离不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国家治理中的政府职能及其变迁国家治理中的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的增进之中,一个经济体只有在制度完备的体制中才能有效运行。
卢梭认为,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为代理人,在公意的指导下发挥作用;它将充当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它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
我国社会治理成效分析

问题与对策36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社会治理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顺应形势变化,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促进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合作治理方面采取了大量切实有效的措施,多元共治的合作治理格局正在建立和完善。
政府部门增强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主导作用进一步显现。
各类市场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协同社会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一、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持续转变,社会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理念具有先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行动。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正式使用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虽然与社会管理只有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代表了政府行政理念的发展方向。
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逐步让位于引导、服务、整合、调控的理念,强调民间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突出社会的独立性、自治性和自主性。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平等与合作理念逐步增强,通过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民间社会成长发育,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尊重市场主体的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建立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已初步达成共识。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理念和协商理念不断增强,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向共同治理转变,政府已经认识到需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让社会力量成为社会治理的监督者和参与者,发挥社会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平衡作用。
自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战略提出以来,政府强化了它在关键领域和部门的社会治理职能。
一是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安全的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二是强化劳动就业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提高社会就业率。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保护伞”。
我国已初步建成了覆盖全面、项目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计划。
四是强化政府收入分配职能,逐步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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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理念转变论作者:王振海时间:2010-04-21 浏览次数:5090 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具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变革是市场化。
受市场化的冲击,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政治领域的改革最深刻的变迁和最显著的成效体现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也即发生在政府身上。
政府治理领域的转变,不仅为不断深化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今后的经济、政治改革积累了经验。
尽管在现实中,政府的施政行为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政府治理的理念已经充分体现了现代政府治理的先进性特征。
一、政府的权限范围由无限向有限转变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换句话说,有限政府是政府理论的基本内涵。
对于有限政府,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一是从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角度看。
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对个对应的概念,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主要表现在,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
也就是说,是公民权利本位,而非政府权力本位,政府的权力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
因此,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限的。
二是从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作用限度看。
就资源配置而言,政府和市场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
但二者相比,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手段。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做到的,政府就不要干预,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和范围内,政府干预才是可能和必要的。
不仅如此,政府本身也存在失灵,这也决定了政府的权力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限的。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在政府权力问题上存在两大误区:其一是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
即认为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深入并控制社会的全部领域和各个层面,政府行政机构集中掌握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种职能。
具体表现在:1949年以后,政府的行政组织随着各级党组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发展起来,民间自治组织被纳入国家制度的轨道,并把一切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和职能集中到政府中来,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都成为准政府组织和政府衍生物。
其结果造成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政府机构臃肿,冗员过多,财政负担沉重。
二是降低了政府行政能力。
由于政府承担了太多的本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事,致使政府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三是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全能政府使政府成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都丧失了自主性、独立性和创新的动力,不得不依附于政府。
二是政府能力无所不能。
伴随着政府权力毫无限制地扩展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和层面,人们也开始误认为政府不仅是无所不为的,而且是无所不能的。
在这种思想观念影响下,不仅出现了政府全面干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局面,而且还往往把政府管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归结为政府权力行使的不够。
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导致了政府权力更加扩张。
应该说,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复杂的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调控是各国的普遍现象。
“一切经济制度都是各种规则和条例的集合,根本不存在不受调控的经济”[①]。
中国政府的问题不在于它干预了经济,而在于它的干预范围和方式的不恰当。
突出表现为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不受限制的干预。
这种做法不仅窒息了企业的活力,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由于法治行政体制不健全,使得行政权力垄断一切资源,并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再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做法,导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扭曲变形,并造成腐败问题的大量孳生蔓延。
因此,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构建有限政府治理模式,对于克服政府管理中的各种弊端、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全面而深刻的变革过程。
只有通过深刻的改革,建立健全各种完善的制度体制,才能保证有限政府的实现。
——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根本途径。
众所周知,有限政府,最根本的一条是建立在市场体制的发达上。
政府的有限性首先体现在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有限。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能、无所不包,造成了“全能政府”。
“全能政府”也叫“全能国家”,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的权力随时随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整个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其结果是造成了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建立有限政府,要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先决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在市场中有充分的自主性。
这样,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内,政府才能退出来,即从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和直接干预经济中解脱出来,而专事市场以外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具体地说,就是建立完善市场秩序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提供公共物品等。
这样市场和政府有效分工,在各自的作用范围和领域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
总之,市场经济和有限政府是一对特殊的双胞胎,建立市场经济是实现有限政府的必要前提。
——严格限定政府权力于公共领域之内。
有限政府的有限性还体现在政府对社会领域的干预有限。
在无限政府条件下,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不分,社会领域与国家领域不分,政治活动经济化,经济活动政治化,最后形成了政府支配一切、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状态。
建立有限政府的治理模式,必须把政府职能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只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
政府要从私人领域坚决退出来,让市场和公民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原则和方式处理私人领域的事情。
这样有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得到充分的发挥。
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政府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
这是实现有限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根本保障。
应该说,政府的有限性通过政府权力的组成方式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有限政府是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产生的,只有通过民主产生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够充分代表民意,并为人民负责。
否则,不受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府权力,就会恶性膨胀,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而且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取消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掌握无限权力的政府更加恣意妄为。
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行使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意味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政府机构的权力大小、政府官员的职位升降权掌握在人民手里,实现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
在有限政府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职能范围应当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需要。
1997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对有限政府的职能范围是这样界定的:首先,有限政府应承担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动态平衡、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职责。
政府通过灵活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在公共活动的领域,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微观经济决策由企业自己做出,政府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氛围与宏观经济环境。
其次,健全市场法规,建立市场规则,维护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让各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有效竞争。
作为“仲裁人”的有限政府,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与环境。
第三,组织与实现公共物品的供给,调节社会分配,实现社会保障。
公共物品的特点决定了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中的失灵,因此通过政府解决就成为必然选择。
同样,市场经济并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要途径。
与成熟市场国家相比,我国还有繁重的经济体制转轨的任务。
从培育和维护有效市场环境的角度,当前我国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七个方面:1、改进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直接干预的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强对国际竞争环境的应变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建立健全市场规则,以法律制度界定和保护产权,保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打破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或限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进入者创造有基本可信的、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秩序。
3、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完善与新体制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两种职能,政府退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4、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基础建设,注重教育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传播,加强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5、改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6、增强社会冲突管理职能,加强政府和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沟通和交流,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援助,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
7、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职能,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降低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二、政府的治理行为由管制向服务转变传统行政尽管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表现的形态各异,但它们都传承着一个共同的征象,这就是管制,即政府以管理和统治者的身份对公民进行管理和制约。
总的来说,管制行政有如下特征:①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倒置。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本来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但在管制行政的理念下,政府是作为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对人民实行统治和管制,政府的权力被视为高于一切的东西,而公民的权利则被忽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是处于对等的关系上,而是处于颠倒有时甚至是对立的状态。
②政府职能无所不包。
管制行政理念下的政府对公民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因此对公民活动的所有领域都采用统治和控制的意向,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③政府的行政方式以强制手段为主。
管制行政的一大特征就是强制性,政府以强制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公民在政府的强制权力下不得不服从政府的管理行为。
管制行政的特点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体现得尤为突出。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极左思潮的影响,我国政府过去一直强调对经济生活进行大一统的管制。
再加之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传统,官本位思想与政府居高临下思想根深蒂固,从“管”字出发处理一切问题自然就会形成习惯。
从行政管制的内容看,各级政府滥用审批制度。
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中,以审批制度为集中表现形式的政府管制行为,不仅限制了国民的自由权利,而且严重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