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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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师资队伍构成,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发展,逐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流动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一)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以使用学校流动编制为前提,在我校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或为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服务、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的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离退休教师。

(二)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兼职教师分为校聘兼职教师和院聘兼职教师。

校聘兼职教师占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以发展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为主,主要包括特聘教授和其他需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院聘兼职教师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为主,占用学院的流动编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二、使用范围(一)校聘兼职教师仅限我校拥有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使用。

其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聘用不超过4人,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点聘用不超过2人,省级重点学科聘用不超过1人。

具有多重地位的就高确定聘用校聘兼职教师人数。

(二)院聘兼职教师各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给学院的流动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主聘用。

三、聘任原则(一)兼职教师以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科建设和开展合作研究为前提,不求所有,唯求所用,通过智力引进的方式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学院因教学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应首先通过校内教师资源共享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本办法选聘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实行合约管理,明确聘任职责、权利与义务,注重聘任实效。

四、聘任条件及聘期工作拟受聘兼职教师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进行工作和做出贡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合作、协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声誉;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作风严谨,恪守诚信、为人师表;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原则上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长安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人员聘用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人员聘用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人员聘用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人员聘用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长安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以及《长安大学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参照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及聘用范围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包括:工程实验岗位、图书档案岗位、出版编辑岗位、医疗卫生岗位、中小学教师岗位及会计、经济、审计、统计、新闻等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工程实验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各学院实验室、学校工程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咨询公司及基建处等专业技术较强的处(科)室;图书档案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及人事档案室;出版编辑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杂志社;医疗卫生岗位设置在校医学院;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在附属学校和幼儿园;会计、经济、审计、统计、新闻等岗位原则上设置在计财处、审计处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

3、2006年6月30之后退休的人员,参与首次岗位聘用,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量。

4、截止本细则通过之日,凡是达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二、岗位总量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按现有从事其他专业技术的人员数量核定岗位总量。

三、岗位层级及等级1、工程实验正高级岗位首次不进行聘用,副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图书档案正高级岗位首次不进行聘用,副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出版编辑正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原则上聘用在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医疗卫生正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原则上聘用在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实施工作的相关说明

教师“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实施工作的相关说明

教师“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实施工作的相关说明一、申报条件及职责“岗位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用于指导新体系教师的评聘工作。

“岗位聘用条件”为新体系教师岗位上岗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新体系教师满足岗位聘用条件方可申请聘用至相应岗位,通过聘用实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岗位职责”为新体系教师受聘上岗后的岗位工作职责与聘期任务,作为聘期考核、发放相应薪酬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机构各学院成立岗位聘用初评组,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遴选、审核、评价、推荐等工作;化学学院同时负责预聘岗位申请人员的评议和审定工作。

学校依托学术委员会和学部,成立各级岗位聘用评审组,负责对各学院推荐专聘、长聘岗位人员进行审议,提出拟聘建议。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各级岗位聘用评审组提出的拟聘建议进行最终审定。

三、实施范围及周期“预聘-长聘-专聘”岗位面向海内外聘用优秀教师,鼓励现有体系教师在达到聘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申报。

千人计划(含创新人才长短期项目及外专千人长短期项目)不再参与申报。

1.受聘预聘岗位教师,预聘岗位的聘期为3年。

首聘合同到期进行聘期考核,根据岗位状况、考核结果和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第二个聘用合同,续聘3年,原则上预聘人员续聘及转长聘比例均不高于80%。

预聘岗位上岗后6年内未能获聘长聘岗位,解除聘用合同。

现有体系讲师可申请聘用至预聘助理教授、预聘副教授岗位,现有体系副教授可申请聘用至预聘副教授岗位。

2.受聘专聘、长聘岗位教师,每6年为一个聘期,合同到期进行聘期考核,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后续聘任时仍须达到所申请岗位的聘用条件。

现有体系教授可申请聘用至长聘教授岗位或专聘岗位。

3.专聘岗位以聘期(6年)为单位统一进行上岗聘任工作,聘期中(第3年末)集中进行一次人员增补聘用;对于业绩特别突出人员,每年进行少量增补聘用。

长聘岗位以聘期(6年)为单位统一进行岗位聘任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晋升评审及聘用工作。

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

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政字〔2011〕29号湖南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校内津贴分配制度的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分配基本原则按岗定酬,优劳优酬。

在普遍受益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建立重实绩、重贡献、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促进学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

二、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类别与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分为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类。

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性质,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与对应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标准。

各类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每年按10个月发放。

教职工主要收入按档案工资加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的分配模式发放。

教职工的档案工资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

新岗位津贴是在原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遍增加400元/月.人,即所有的在职人员,具备相应的职务或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按原来的形式和要求发放。

绩效奖励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贡献大小确定其等级。

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其岗位等级确定必须符合附件要求的岗位聘任条件。

申请教师岗位的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归口到相应教学院部考核定级。

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归口到所在单位考核定级。

1.教师岗位和绩效奖励标准教师岗位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且需要完成规定教学基本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岗位。

教师岗位的教师中,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和各科研院所具有研究系列的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指导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等工作量)为260课时,且综合工作量要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按教学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计算,另行文)。

如果不承担教学任务,则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确定相应等级。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经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特批,可减免教学工作量。

华东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一、教师岗位设置原则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服务教学和保障科研的原则。

教师岗位的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重点扶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通过科学设岗,积极扶持重点学科建设,努力促进特色学科建设,切实保证优势学科持续发展。

既要兼顾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建设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需要。

既要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公共教学和专业教学的需要。

(三)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方案确定后,各单位的岗位数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人员的流动而变化。

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当调整。

(四)合理用人与结构优化的原则。

通过岗位聘用,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教师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竞争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结构和教师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教师岗位分级分类与比例结构(一)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二)教师岗位分为高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三个层级、共十二级岗位。

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总框架下,学校适当提高教师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系)的各级教师岗位设置与比例结构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与实施(一)正高级教师岗位的聘用,由实体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组织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聘用,由实体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人事处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人事处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单位
姓名
拟聘职务
填表时间:年月日
陕西教育学院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见习期满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使用。

2、内容要具体、真实,“单位”统一填写陕西教育学院,“拟聘职务”是指申请助教、助理编辑、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拟聘岗位类别”是指教师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层部门”系本人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考察所在部门。

3、本表须8K大小套印,一式两份,不得复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教师系列职务评审量化办法一、量化考核内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情况由本人所在学院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核评估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两个等次直接录入职称评审系统的《量化积分表》“考核意见”一栏中,不再计分。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实行职业道德、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工作由各单位考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直接录入《量化积分表》“考核意见”一栏中,不再计分。

量化计分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

二、量化计分办法㈠教学工作计分标准1.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①教学科研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②教学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③科研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

④教学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额定授课门数和计划学时,计100分;超工作量的,年均超3课时计1分,超过50分时按50分封顶;授课门数超过额定门数者,每超出1门计10分,超过20分者按20分封顶。

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完成校本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条件下方能折算计分,折算办法以教务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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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1〕46号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员队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规定精神,我校职员岗位设置三类八级十二档,即:高级职员类分为三至六级,分别是三级职员一档岗位、三级职员二档岗位,四级职员一档岗位、四级职员二档岗位,五级职员一档岗位、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六级职员一档岗位、六级职员二档岗位;中级职员类分为七至八级,分别是七级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类分为九至十级,分别是九级职员岗位、十级职员岗位。

首次聘用时,职员岗位总数按现有管理(职员)岗位人员的数量确定。

各级职员岗位数量如下:(一)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

(二)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占学校设置的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原则上按1:1的比例掌握。

(四)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其中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按人员现状确定。

二、职员聘用范围凡符合聘用条件且2010年1月1日后在岗的以下人员均可参加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

(一)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以及直属和附属单位中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选择职员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员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2.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

除新聘职员外,年度考核均须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

3.身心健康。

4.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初级职员了解本职工作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2)中级职员熟悉本职工作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和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3)高级职员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二)任职条件1.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聘用条件四级及其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和有关要求进行。

2.五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经学校任命或聘用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

其中:(1)现任正处中任现职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一档岗位;(2)现任正处中任现职不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二档岗位。

其他申请五级职员二档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②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5年及以上;③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2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及以上;④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9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及以上;⑤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6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及以上;⑥保留正处级工资的管理人员。

3.六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经学校任命或聘用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

其中:(1)现任副处中任现职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一档岗位;(2)现任副处中任现职不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二档岗位;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二档岗位。

其他申请六级职员二档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②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10年及以上或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③保留副处级工资的管理人员;④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七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1)现任科级正职人员可直接聘为七级职员。

(2)其他申请七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管理工作满1年;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管理工作满5年;③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10年;④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⑤保留正科级工资的管理人员。

5.八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1)现任科级副职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为八级职员。

(2)其他申请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6年;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管理工作满3年;③获得大学本科以下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10年;④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九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1)现任科员可直接聘为九级职员。

(2)其他申请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获得大专以下学历后,从事管理工作满4年。

7.十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见习期或试用期满,且不符合上述定级条件的其他管理人员。

四、聘用办法与程序(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员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高级职员职级的认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成员由组织部和人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职员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职级认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学校成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职员职级评定与聘用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受理教职工投诉。

各学院(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单位成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本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组成。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高级职员职级认定的推荐工作、中级及其以下职员职级的资格审查、职级认定和聘用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评定程序1.本人申报。

填写《陕西师范大学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申报表》,并向所在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

各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依据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候选人,并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高级职员候选人名单及材料。

3.评审和聘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汇总各单位上报材料后,对于各单位上报推荐的高级职员,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用结果。

中初级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由办公室审查,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结果。

4.公示结果。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高级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结果,同时受理相关申诉事宜。

各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小组公示中级及其以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结果。

5.发文聘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聘任。

五、职员制过渡的有关规定(一)学校现有管理岗位中执行职员工资系列的人员、执行高教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以及按A类人事代理新聘的管理人员,全部纳入职员制度管理,以后按职员系列晋升职级,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首次职员制过渡过程中,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给一次选择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的机会(其分级条件参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条件执行),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工资,以后只能按职员职级系列晋升。

今后晋升高教管理研究员职务,必须有五级职员任职经历。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员序列晋升职级后,仍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仅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不与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挂钩。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8年以上的工人,可申请相应的职员职级,纳入职员岗位序列并兑现相应等级的校内津贴,但其工人编制不变,国家工资序列不变。

(五)管理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职员系列后,其国家工资按就高原则确定,校内津贴按所确定的相应职员职级确定。

(六)一线专职辅导员在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时,本人可选择纳入教师岗位系列或管理职员岗位系列进行管理,经学校确认后本人不得再变更,其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按所确认的系列确定。

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系列的具体选择确认工作委托学生处实施。

(七)机关“双肩挑”管理岗位人员,纳入管理人员基数,不占相应的职员职数。

(八)提前离岗和退休人员按办理离岗和退休手续时的职称和职务状态,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职员职级。

(九)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十)对于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在计算从事管理工作年限时,其在读期间的管理工作年限按照两年折算一年计入。

(十一)近四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在本次认定职员职级时按下降一个档级处理。

(十二)因本人原因目前待岗、缓聘或长期病休者,暂不参加本次职员职级的认定,待其上岗后按本实施细则另行认定。

六、附则(一)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首次职员制过渡,转入常态化后,职员职级的晋升将按《陕西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陕师党发[2008]7号)之附件二《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经2011年6月1日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者,以本实施细则精神为准。

其他特殊情况和未定事宜由学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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