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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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司人员所持股份是指公司为了吸引、稳定和激励优秀的员工而发行的股份。

对于企业而言,员工是其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员工股份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对员工的激励、管理和控制,同时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了获取公司股权的机会,并将员工与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形成利益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文旨在探究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该制度激励和管理员工。

二、公司人员所持股份的管理制度1.员工股份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设立股份。

应当向公众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出资不少于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同时,根据《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发行或者股份转让的形式向员工进行激励或奖励,并给予员工相应的股份。

2.员工股份的发放公司发放股份给员工时,应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采取以下管理制度:(1)股份发放的确定应根据员工的担任职位、入职时长、表现和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其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2)股份的行权员工股份的行权需要考虑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并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行权规定进行。

(3)股份的锁定期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员工股份锁定期,以防止员工为了迅速获利而短期内将其股份出售。

锁定期通常为3-5年。

在员工股份的锁定期内,员工可以享有公司股利和股票股利,但不能将其股份转让。

(4)股份的变现股份持有者可以通过股票买卖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变现其股份。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变现规则,合理限制员工股份变现的数量和期限,以防止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负面影响。

3.员工股份的调整股权变更是公司股份制度下的一个重要环节。

员工股份持有人因工作变动,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股份持有比例或者股份的时候,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4.员工股份的退出员工股份的退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主动退出、公司强制退出、合同终止、退休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持有的股份数量发生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披露要求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当及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

具体要求如下:2.1 股东身份确认股东在提交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申报前,应当确保自己的股东身份得到确认。

身份确认可以通过证券营业部、证券托管机构等渠道进行。

2.2 披露时限股东应当在变动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所持股票所在交易所提出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申请,并在10个交易日内完成该信息的披露。

2.3 披露内容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包括增持、减持、质押等;持股比例变动情况:由持股数量变动所导致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投资用途说明:对于增持、减持等行为,应当说明增减持的原因和投资用途;受让方信息披露:对于股份转让等行为,应当披露受让方的相关信息。

2.4 披露方式股东持股变动信息可以通过公告、报告、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披露。

同时,披露信息应当在上市公司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等媒介上进行公开。

三、处罚措施根据管理办法,对于未按要求披露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3.1 跟踪监管证监会将对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股东进行跟踪监管,对于违规披露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3.2 罚款对于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依法对股东予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3.3 监管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股东持股变动、冻结股票账户等。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股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和监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第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口径);(A)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经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入股资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本行股东。

第三章股权质押第七条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股权书管理制度

股权书管理制度

股权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股权的概念和种类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按照权益性质可分为股本性质股权和其他权益性质股权。

根据表决权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根据权益比例的不同可分为控股权和一般股权。

三、股权的比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股东未能按照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新股份发行时优先向公司内部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特定对象。

新股份的发行不得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股权的转让1. 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在转让前向公司其他股东提供优先购买的机会。

2. 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司法》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

3. 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要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理由以及受让方的资质和合法来源,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股权的解除1. 股东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严重违背合同约定等原因,公司董事会经过审议,可以决定对该股东的股权进行解除。

2. 股东死亡、宣告破产、失踪等情形,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需换股权。

3. 股东解除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该股东对公司的权益也同时终止。

六、股东会1.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增加会议次数。

2.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提前30天通知所有股东,并公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

3. 股东会应当通过议案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股份转让等。

七、投资者关系管理1. 公司要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计划。

2. 公司要建立投资者关系联络机制,对外保持透明度,及时回应股东关切,并接受股东监督和投资者提问。

八、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法规,所有的股东都应当遵守。

2.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股东会议的审议和通过,并应向有基本权益的股东提前通知。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国有股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质询、查询公司帐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有股权法律知识。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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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离任人员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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