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流程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珠府办[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工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无线电管理、防震减灾等职责整合划入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3.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合作、市场建设、商务服务、电子口岸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以下职责予以取消: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初审。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将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的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三)转移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以下职责交由有关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6〕16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6〕16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编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七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6项)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名称取消依据1市教育局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2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初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3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该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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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深无线电[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无线电〔2012〕1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无办字〔2005〕15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0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0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04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01号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或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或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条;(三)《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受限。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在深圳范围内申请跨行政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评审;(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无线电频率使用指南(1月6日)

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指南二○○八年十二月目录绪论 (2)第一部分无线电业务、名称及定义 (4)一、无线电业务分类及定义 (4)二、无线电设备类型分类 (8)第二部分无线电频率划分及指南 (16)一、标准频率划分 (16)二、频率(段)实用指南 (17)第三部分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参考 (30)一、无线电频率指配 (30)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许可 (34)三、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许可 (37)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许可 (41)五、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42)六、减、免频率占用费范围 (43)七、收费标准 (43)八、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办事指南 (45)九、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内容、处罚种类及执法依据 (50)第四部分附件 (52)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52)附件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58)附件三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68)附件四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72)附件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75)附件六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80)附件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4)附件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85)附件九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流程图 (86)附件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 (87)附件十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88)附件十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91)绪论根据国际电联(ITU)的相关定义,给出本指南的定义及有关说明如下:无线电是指在自由空间(包括空气和真空)传播的电磁波。
无线电技术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信号的技术。
无线电产业根据国际电联(ITU)的划分,包含:无线电通信的运营服务业、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制造业、无线电设备销售市场、无线电通信工程组网、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设计、研发,无线电广播业等。
无线电频谱(radio 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珠府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三日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管理第四条窗口设置。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窗口管理。
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一个窗口”接办。
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