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流程简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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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发挥业主主导作用,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保老旧小区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包含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应当按照“三倾斜”、“三保障”的原则加强市行政服务平台的建设,在评先评优、升职晋级、经费使用上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倾斜,从场地、资金和技术上保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和“网上办事”、“同网审批”的实施。

第四条【窗口部门职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窗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审批事项、审批职能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到位,审批人员配置到位,对本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实现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场内办理;(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三)明确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岗位责任,首席代表或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四)对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各窗口部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行政审批- 2 -服务;(四)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考评工作;(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示意图

珠海市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示意图

取得土பைடு நூலகம்,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规划方案及立项、环境评估
详细规划方案报审
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 批准书、设计要点、红线图 5、土地出让合同 6、付款 凭证 7、公司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代码证、委托 书、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 8、拟文申请9、 勘测定界图(斗门测绘大队办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消防设施配套费。3.人防工程 结建费。4.新型墙体基金5.散装水泥基金。6.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筑单位验收
消防工程验收
办理消防验收提供资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申请表。3.消防 工程质监验收报告。4。消防图纸审查件。
绿化验收
规划验收
办理绿化验收提供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2.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3. 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设计图。
项目核准批复(市发改局办理) 1.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文件(原件,附电子文 档);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附电子文档);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红线图);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项目 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 件); 6.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⑴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中外合资或合作 项目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⑵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证明文件; ⑶项目资本金资信证明(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或者具备相 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报告,原件); ⑷建设单位招标基本情况表,内资企业需提交工商局企 业登记查询结果,外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和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同章程批复”等;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 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p1EanqFDPw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DXDiTa9E3d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RTCrpUDGiT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5PCzVD7HxA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jLBHrnAILg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xHAQX74J0X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珠海市城市更新审批流程(实行)

珠海市城市更新审批流程(实行)

常规申报审批事项城市更新单元意向范围图审查城市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审查建筑物建筑功能一览表审查更新实施意向示意图审查办理部门其他申报审批事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初步方案审查产业布局初步方案审查(涉及产业)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申报主体批前公示(不少于7日)第二阶段: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其他事项审批阶段第三阶段:实施主体资格认定、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监管协议签订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材料初审(3个工作日)窗口入件部门会审(21个工作日)窗口入件是否符合全市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中是否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图斑范围是否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核发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文件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图(试行)《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1234合格不合格退回符合符合退回不符合各区可视需要进行计划、规划和数据库调整不符合部门会审(16个工作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划分局规划分局属地文物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符合退回不符合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报主体资格认定文件无异议或异议可协调退回异议不可协调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合格不合格退回材料初审(3个工作日)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属地文物部门属地产业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符合要求修改意见不符合要求申报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入件窗口入件是否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合格不合格退回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材料初审(3个工作日)部门审查(26个工作日)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1.整治类城市更新 2.改建或拆建类城市更新区政府审批会议审议及批前公告(3~14个工作日)是否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不合格退回材料初审(3个工作日)实施主体资格公示(不少于7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修改意见需修改审核通过核发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7个工作日)报备及监管其它项目建设手续批前公示及项目实施方案审查(5个工作日)批后监管(7个工作日)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和监管环节第一阶段: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及规划编制指导基础数据核查及申报主体资格认定说明:1、本流程图应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其它申报审批事项,如供地方案审批、地价评估、房地产注销登记等参照相关部门办理流程。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旧村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旧村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旧村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一、适用范围按照《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申请进行旧村改造的用地。

二、手续办理的总体流程申请进行旧村改造的,首先应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由申请改造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申报改造项目,逐级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涉及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申请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三、关于用地改造方案审核申请改造主体按照“三旧”改造规划要求,提出改造地块的改造方案。

经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视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

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以下审核工作:(一)审核内容1、原土地所有权性质2、原用地土地规划、用地批准、权属登记情况(由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土地利用状况3、改造后用地供地方式、改造方式、地价缴付、处置程序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审核(二)审核程序与要求1、审核的相关材料:(1)纳入珠海市、区“三旧”改造规划的材料(2)已根据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材料(3)申请改造用地原规划、用地批准材料(4)用地建设情况及土地权属材料(5)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及各用途分布、供地要求、归宗要求等的详细说明(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进行补交。

3、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关于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旧村改造方案批准后,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一)提交的审核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行改造的,包括: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珠海市旧村改造合同书和拆迁实施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改造方与被改造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原用地权属材料;原历史征地协议等相关征地资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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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流程简图(试行)申报材料窗口入件材料初审16日部门会审批前公示批复核发申报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基
础数据核查及申报主体资格认定更新单元划定材料窗口入件部门会审批复核发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文件材料初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
及规划编制指导更新单元规划材料窗口入件部门审查核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供地方案)批复文件材料初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及其他事项审批会议会审及批前公告3~14日同步开展改建类、拆建类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查实施主体资格认定、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监管协议签订实施主体申报材料窗口入件核发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文件材料初审批前公示及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签订监管协议报备及监管预审阶段正式报批阶段批复批复提供更新单元划定指导意见提供更新单元规划指导意见3日5日3日21日3日3日26日3日3日3日5日3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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