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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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

“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

“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1、珠海市:政府决策,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珠海市建成区共有26个城中旧村需要改造。

总占地面积约300万平方米,需动迁人口近20万,其中常住人口近5万,暂住人口近15万。

珠海市城中旧村改造实行了“政府决策,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主要政策措施和做法是:——政府调控市区其他地段的房地产开发规模,为城中旧村改造腾出市场空间。

珠海市政府自1999年开始暂停新出让土地,计划3年内暂停批准市区新开工住宅项目。

对已出让土地进行清理,其中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的有计划逐宗收回作为政府土地储备;已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进行整合,同一地段的小地块必须合并为大地块,并按照新修编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重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方可进行开发。

上述措施使珠海市市区自1999年以来基本未有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推出市场。

同时,珠海市已全面停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并允许房改房上市,促进居民二次置业,增加了对商品房的有效需求。

——在国家和省拆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订有利于旧村居民的拆迁政策,旧村居民是旧村改造中最大的受益者。

拆迁政策包括:旧村居民所有合法房屋按建成年份以1:1至1:1.2的面积比例进行补偿,旧村居民旧房变新房,且居住面积普遍扩大;旧村居民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便可充分享受新社区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及优美的居住环境;旧村居民的原宅基地证换发房地产权证,其房屋成为商品房,可直接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拆迁期间旧村居民的安置费及原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由开发商负责补偿;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允许免交有关费用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具体量化到旧村居民个人,旧村居民回迁房必须优先建设,并由旧村居民优先挑选,保证按时回迁等。

——政府让出巨大利益,扶持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建城中旧村,并严格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防止旧村改造出现“烂尾”问题。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争取三年内全面完成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改建工作,把落后的城中旧村改建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原则1、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对文明社区的功能和配套标准等方面要有明确的规划要求,为建设文明有序、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社区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一村一个拆迁方案,一个社区一个规划方案。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每个方案体现各自特色,每个城中旧村改建要与建成区衔接,融为一体,实行统一管理。

各村的拆迁方案由开发商与居民共同协商制定,政府实施监督。

3、强调可持续发展。

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珍惜和合理使用有限的土地和环境资源。

在规划建设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4、政府决定,政策推动,市场运作。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深入发动,统一认识,在保证居民、村集体和开发商三者利益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城中旧村改建,增强街道(镇)、村经济实力。

5、继承和发扬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

本着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感,保护具有岭南特色和悠久历史的人文景观,并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民俗文化活动留下充足的生存空间。

二、政策要点和基本要求在改建中,原宅基地政策不变,自留地政策不变。

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号)和《关于重新修改颁布〈珠海市私房报建细则〉的通知》(珠府规字[1995]10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产权,按人口计算每户建筑面积限定80-24OM2,超出部分统建分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4•【字号】珠府〔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珠府〔2000〕62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把珠海建设成为花园式海滨城市和现代化经济特区,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香洲区25个城中旧村进行全面改造。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现通知如下∶1.我市香洲区现有25个城中旧村,必须全面完成改造工作。

把落后的城中旧村改造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齐全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建设水平.在城中旧村改造过程中罂充分发挥区、街道镇)、村、开发商参与改造或合资、合作开发的积极性,处理好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的利益关系。

2.坚持规划先行,要在近期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中旧村改造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改造、拆迁方案,实行分类规划,分类指导,异地拆迁,集中建设,统筹安排。

3.市政、公用设施应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整体推进。

4.制订和实越改造、拆迁方案和新社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公开招标。

5.在城中旧村改造中婴充分保障村民利益,村民原有宅基地政策不变,自留地政策不变。

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智行规定〉的通知》和1995年《关于重新修改颁布《珠海市私房报建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即核定产权,按人口计算每户建筑面积限定80-240平方米,超出部分统建分配。

6.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办法∶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采用收购、实物补偿等多种方式;拆除来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包括违法处罚的地价款),不作产权补偿;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表(2019年至2021年)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表(2019年至2021年)
项目)
项目位于前山立交桥东北、九州大道北侧。改造前用地面积41140.07m2,现状建筑面积15044m2;改造后项目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41140.07m2,容积率为2.34,改造方向为回迁和销售。
3
前山心海州二期
项目位于香洲区三台石路西侧、粤海西路北侧。目前在建的为二期项目,包括住宅地块和酒店办公地块。总用地面积为 52071.29平方米。
改造前:地块一位于金鸡路288号,用地面积为5750㎡,地块二位于前山造贝村东山,用地面积5868㎡,原用地单位珠海经济特
前山片区新伟大 区广源实业公司。
11 公司诚丰造贝改
改造后:两块地于2015年批准合并归宗,合宗后用地面积11445.21㎡(扣除市政道路占用面积),扣除补公3000㎡后总用地面
作物村旧村场用地面积约11.75万平方米,原改造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约14.89万平方米。红线范围内测绘总面积约28.4万平方
12
作物旧村改造项 目
米(含22栋房屋估测面积),5层以下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其中个人权属5层以下面积约23.35万平方米,集体物业5层以下面积约2.7 万平方米。改造红线范围内权属人(含法人)约530个,红线范围内原有房屋栋(套)数约636栋(套),其中个人权属613栋 (套),集体权属23栋(套)。村总户数396户,常住人口数1590人,被征地农民户数313户,1371人;股东人数1052人,股东代表
容积率5.94,用地功能为商业、办公、住宅,另项目北侧退让宗地面积为10776.31㎡。
8
兴业玻璃厂区更 新项目
项目用地面积25515.7㎡,建筑面积243672.1㎡,改造方向为办公、商业、住宅。
9
丽珠医药集团改
改造前用地面积86427.25㎡,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62445.69㎡,容积率≤7.562,计容建筑面积472215.85㎡,“补公”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1日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四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独立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六条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主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依法控制村民建设总量,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下同)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宅基地报建管理,引导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民建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农民宅基地新建住宅的管理(一)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加强规划监督,保障规划的贯彻实施,引导农民合法表达住宅规划建设的意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村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共同参与村镇规划管理,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措施,规范农民的建设行为,引导农民严格按规划和批准的图纸实施建设。

(二)村自留用地依法统一规划、按程序审批、统一配套建设。

农民新建住宅必须在农村留用地或旧村场用地内按规划实施建设。

引导农民住宅用地逐步按规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按照新农村的建设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农民新村。

(三)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村新农村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采取单家独户或联壁式的建房形式与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相结合的建设形式。

旧村场的改建应实行统一规划,有条件的,统一按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

(四)为统筹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符合消防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采用单家独户或联壁式布局的农村住宅,应以规定的基底面积标准及国土部门批准的宗地为依据,统一按每户不高于五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每户农民在自有宅基地的规划限制层数内申报建筑面积。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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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来源:局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6-8-10 | 浏览量:7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认定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条权益人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一)被征地农民按每户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地农民已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待遇标准。

(二)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侨民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

(三)其他产权人,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可直接依据产权登记证明认定,该面积按类别计入本条前款(一)、(二)项面积认定标准内。

如产权登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仍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政府统征前已建成且至今尚未灭失、主体结构未改变、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程序利用历史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结合现状情况共同认定房屋面积。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因历史原因未在旧村场范围内取得宅基地,在旧村场紧邻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认定,但不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户认定及面积补差。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意见后,可进行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户已建成5层以下但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分户进行面积认定:(一)父母身份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户的子女身份是被征地农民。

(二)同户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全户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并共同提出分户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分户后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身份待遇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被征地农民已建成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进行认定:(一)一户自建多处房屋,可将该户分户前所有房屋中不超出5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整体予以分户处理。

(二)一宅多户,可将该栋建筑中不超出5层的建筑面积,按户区分处理。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农民,婚姻存续期内或在2015年3月29日后离婚的,只视为一户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签字确认《房屋面积认定表》后死亡,其同户其他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该表数据进行面积认定和补偿。

第十六条已按《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更新意愿进行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自表决同意之日起不得在更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止受理报建申请。

但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规定对更新意愿进行表决的,应在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开始之日起停止受理报建申请。

在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前已获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但停建或未建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新建房屋的面积作房屋面积认定。

在停止受理报建申请前申请报建已受理但未获得批准手续的,由受理部门继续审核报建资料并出具核准意见,以核准面积作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地农民应按房屋面积认定数据中未建设的房屋面积向属地政府支付建筑成本。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面积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包括测绘、基本信息核实、分户、每户房屋面积汇总登记、部门确认、结果公示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基本信息包括权益人身份、土地和房屋报建及产权信息、优惠报建指标和地价计补情况等内容,由各部门收集镇(街)初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职责予以核实,核实结果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

第二十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国土部门收集整理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为基本名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名单进行比对查核,初步认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对经初步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进行审核,共同盖章确认,并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基本信息、分户情况及每户房屋面积数据进行初步核实汇总,按户录入《房屋面积认定表》。

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屋面积认定表》进行审核,共同出具同意给予房屋面积认定的确认意见。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汇总意见,对房屋面积做最终认定。

《房屋面积认定表》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面积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第四章补偿规定第二十三条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面积认定的权益人,不再享受《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号)中的优惠报建指标。

第二十四条安置补偿房屋与经认定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保持一致。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的房屋面积,不再作行政处理。

未计收地价的,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不变;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的,按办理地价核准时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安置补偿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全部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可按照生产留用地上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不足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 0面积的,按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计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按照原有集体物业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对权益人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该权益人五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建筑成本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户全体家庭成员房屋经面积认定后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400平方米扣减房屋面积认定部分)可按1:1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但该被征地农民户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面积房屋的建筑成本。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2000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中已签订改造合同的改建项目,其房屋面积认定、补偿和原不动产权证收回注销工作仍按原城中旧村改建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权益人身份分为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侨民、渔民和蚝民等六类。

本办法所称世居居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已登记在本村的城镇居民。

本办法所称非征地农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但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农民。

本办法所称侨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已侨居国外的村民或居民。

本办法所称渔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渔业生产的村民。

本办法所称蚝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养蚝的村民。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是指:(一)被征地农民户为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登记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户。

(二)世居居民户为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户。

(三)其余均为房屋面积认定工作中权益人身份核实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公告,应当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范围内进行现场公示、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成本,是指更新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平均回购成本,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享受福利住房政策,是指已享受政府税收、地价等优惠政策购买或自建住房,或是已领取政策性购房补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超出、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及情形或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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